文/程玉玲
有一句话经常在我耳边回响:“一百个人的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我的理解是,面对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会做出不同的反应。比如一天晚上,电视新闻报道了浦东某居民楼的电梯天井里发现一具尸体。市民百姓可能关注的是案件发生的原因,医务人员可能关注的是被害人的死亡情况,公诉人可能关注的是案件定性的问题。而我,作为浦东检察院案件管理处的一名涉案款物专职管理员,看到警察现场办案的镜头,我立即就会想到,在这个案子告破之后,我这里应该会收到有关这个案件的相关物证,比如作案工具、现场提取物等等。
在浦东,凡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如果有涉案款物的,全部一并移送到浦东检察院,由检察院的案件管理处统一接收、保管、移送。在案件管理处设置专职的涉案款物管理员,在上海检察机关中仅浦东一家。
作为基层工作岗位的一员,仅从涉案款物管理这一个角度来说,我感觉浦东的办案程序相当规范。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案件,不论涉及案款、赃物还是证物,全都要求随案一并移送。多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越来越规范严格,检察机关接收的涉案款物的数量也逐年大幅度提高。我们每年接收几百批的涉案款物,数量达到几千件甚至上万件。大量涉案款物进进出出,如果仅仅像一般的仓库保管员那样,确保每一件物品,每一笔款项的准确接收、保管、移送,那完全适应不了我们的案管工作。我们的工作,不仅仅体现着法律程序上的要求、办案规范化的要求,更重要的还要体现在司法公正的办案理念上。
大约四年前的一天,我接到上海市一中院案件承办人的一个电话。说我接收的涉案物品中,有一件蓝色羽绒服没有随案移送。与蓝色羽绒服有关的是一个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杀人案件。案情已经基本审理完毕,确认被告人杀人的重要证据就是目击者看到的嫌疑人身穿蓝色羽绒服。而公安机关提供给法院的“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上有这件羽绒服,而且还有我的签名。
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著名的证据学观点:证据是会说话的。人可能会说谎,但证据永远不会说谎。正是因为如此,我接收的每一件物品,不论是作为赃物还是证物,都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品了。它已经包含着证据唯一性、证明性、不可灭失性的重要特征,是任何同类物品无法替代的。
接到催要电话,我立即感觉到事情的严重。
虽然我经手过的涉案物品五花八门、成千上万,像银行卡、外币、首饰细软以及大刀、棍棒、大力钳等物品,经常收到很多相近、雷同的。但是在我记忆深处,我从来没有接收过“蓝色羽绒服”这份证物。不仅从2009年开始专门做这项工作时没有,就是之前几年,在公诉部门工作时经手的大量涉案物品中,同样没有“蓝色羽绒服”的记忆。
因为从来没有,所以记忆深刻。记忆中即使是我请假休息别人代班,但是每个月的盘存、对账仍然是我自己,期间也从来没有“蓝色羽绒服”的记录。多年来,我们对赃证物品管理的要求是案件移送时,涉案款物一并移送,做到“案结物清”——“零扣押”。
退一万步讲,即使记忆出差错,那么仓库里一直盘存,几年来从来没有发现多出来的物品。正是因为如此,我对自己的工作充满自信。每天不管工作多苦多累,但回家以后心里踏实,睡觉安心。当电话明确告诉我,在有我签字的清单中,有“蓝色羽绒服”这一项时,我觉得事情蹊跷,也很严重。这是一个涉及被告人生命权的重要证据。如果找到了这件羽绒服,案件审判时就可以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找不到,案件就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不能判决或者不能公正判决。
好在我们每一件物品进出的单据都一件不落的保存着。我找出了两份原始单据,一份是公安机关移交的清单,一份是我们检察机关案件移出时的处理清单。两份单据一进一出,数量吻合。没有“蓝色羽绒服”的记录。
我放心了。至少我们检察环节,没有任何问题。我把我们接收时的清单复印件传真给一中院。同时,请他们传真给我他们手中的清单。清单传真过来之后,一切真相大白。两份编号一模一样的《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比对后,他们提供的那份清单,在一模一样复写字体的最后一行,被另外添加了一项“蓝色羽绒服”。我们以自己扎实的工作保障了涉案物品的“零差错”。
那件羽绒服最终在公安机关的仓库里找到了。那个案子的最终判决结果我没有打听。但是我相信,因为找到了那个关键证据,法官对被告人才能给予不枉不纵的公正判决。
蓝色羽绒服的故事让我庆幸,自己工作做得扎实,所以保证了不在自己的工作环节上出问题。同时也让我警醒,在细节方面,同样不能有丝毫的瑕疵。接收物品时不仅要准确核对数量,还要对文书的规范化加以关注。承办人之所以能在后面加上一行,就是因为文书填写项目的最后一行没有封掉。我把这件事情当做一个教训,在以后的清单签收中,严格、严格、再严格,既准确核对,又注意查看最后一项的封口。
现在,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所有物品都是网上办案,清单电脑打印。一式三联,没有编号。为了确保签收清单的一致性,每次签收单据时,我都是要求用复写的形式一次签字,不要分别签字,以保证字迹一模一样。
如果说羽绒服的问题涉及侦查环节,那么说一笔300万元的案款以及一头金牛的事情,则体现出我们检察机关工作程序的规范性。
浦东检察院接收涉案款物统计表
大约今年5月,有两个来自江苏淮安的公安同志来到我们案件管理处,要求查找一笔300万元案款的去向。这同样是一笔几年前就已经审结的案子的款项。调查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涉及这笔案款。一方说案款因当年的一起案子被扣押处理了,一方说案款没有被扣押,是企业私吞了,有更严重的说法是案款在浦东检察院。
300万元款项涉及罪与非罪的严重问题,牵涉到司法的廉洁性问题。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涉案款物的调取、扣押一般由第一环节的侦查环节完成,涉案款物的发还、没收、销毁一般由第三环节的审判环节完成。而处于中间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环节,一般只对涉案款物做接收、保管、移送的“二传手”工作。
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承办人认为涉案款物与案件有关,则在案件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审判机关。如果认为涉案款物与案件无关,则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就退回原侦查机关。这个过程就是我们说的“零扣押”。
“零扣押”工作机制保证了浦东检察院的涉案款物管理工作“案结事了”,不留后遗症,保障了司法工作的廉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不论多少年过去,只要我们经手的工作,每一件物品有据可查,每一笔款项都去向分明。
我们调阅原始单据,很快查到这笔款项进是进来过,但是案件审结时随同案件一起移交给了审判机关。
一笔牵扯不清的款项在我们这里,立即得到了清楚明确的答案。案款既没有被检察机关扣留,也没有被当事人私吞,而是移交给了审判机关。
有人说法律是冰冷的,但是,在冰冷的法律外壳之下一直跳动着的法律人的心,应该永远都是温暖的、纯洁的、高尚的。
人非圣贤,难免出错。有些人出错造成的危害比较小,有些人一旦出错,就可能对人造成较大的损害。如果法律人始终能保持一颗温暖、纯洁、高尚的心,即使在无意识出错之后,也能勇于承担、勇于补救。
好几年前,我在公诉部门做内勤时,发现柜子里的破旧档案袋子里,有一头大约半斤重的纯金的金牛。这头金牛没有台账登记,没有工作交接。查看袋子外面的记录,是法院搬家清理物品时退回我们单位的。同样,和这头金牛有关的案件早已归档,案件承办人早已到别的部门。
这件事与我无关,但是我不想让这头金牛变成无主的牛。我向领导汇报,要求处理这件物品。在领导的支持下,我们找到了原案件承办人。承办人调阅原始档案,查到了金牛的来源,之后找到了金牛的主人。这条默默沉睡在铁皮柜子里多年的金牛,按照原来扣押的线路又回到主人的手中。
处理金牛这件事,像处理许许多多涉案款物一样,没有人要求我去做。但是我发现了,如果不去做,我于心不忍的。自己多做一点,就会让我们的工作少一点遗憾,就会给物品的所有人,传递出正义的力量。
浦东检察院是全国最大的基层检察院,2012年全年的受案量高达6000多件。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对办案质量要求的逐年提高,随案移送涉案款物的数量也在逐年大幅度增加。案件管理处成立五年来,接收涉案款物的数量,从之前每年300多批快速递增到去年的近千批。
我也许是全国检察机关唯一从事涉案款物管理的专职人员。独立做这项工作再加上案件管理处成立之前兼职做这项工作,前后经历10多年时间。对这项工作,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悟。在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方面,有三个需要:需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保证款物不出差错;需要熟悉诉讼流程和办案节点,保证接收、保管、移送的环节不出问题;需要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保证在发现问题时,能够和本单位各部门之间顺畅沟通,能够和外单位公安法院之间友好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