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武俊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法律边界,厘清了从重或加重处罚的量刑边界,为“稳准狠”打击有关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统一了办案标尺,为依法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依据。
所谓“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对虚假恐怖信息概念进行具体的界定是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刑法原有规定进行的精细化,有利于司法机关的精准适用。刑法原有规定的编造爆炸威胁、生活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已经难以囊括新型犯罪出现的一些内容。惩治虚假恐怖信息犯罪不是对言论自由的非法限制,因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能妨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虚假恐怖信息等特定的言论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刑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与宪法保护言论自由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解释》的制定出台具有严峻的现实背景,是为遏制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猖獗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以航班“诈弹”信息为例,据统计截至2013年9月,我国已发生向航空公司或机场打电话谎称有爆炸物的案例已有80多起,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特别是2013年5月15日至5月18日的短短四天时间内,全国就连续发生六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损失。虚假恐怖信息比一般谣言的社会危害更大,动机也是形形色色。有的为勒索钱财,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了“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
《解释》的制定出台具有深刻的法律背景,是为准确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统一司法标准和规范司法行为的需要。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司法机关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适用上理解也不尽一致,导致个案司法标准不统一。为了更加精准地适用刑法,为依法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行为提供更加明确的司法依据,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来统一司法标准和规范司法行为,为《刑法》打上更加细密的法律补丁。
《解释》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1.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着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2.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关键。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入罪的六大门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基本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其一是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其二是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其三是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其四是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五是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其六是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这六种情形是基本的入罪标准,也是判断相关案件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关键所在。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但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解释》明确规定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其一是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其二是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其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其四是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五是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解释》明确规定了对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同时构成数罪的择一重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出于勒索钱财等其他犯罪目的,或者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构成数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故意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第291条之规定的,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解释》明确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解释》第六条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此外,《解释》的保护范围既涵盖了机场、商场等区域场所,又涉及航空器、列车等动态场所,还包罗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行政村、社区等,实现了生活、生产、交通、工作等领域的全覆盖。
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该司法解释的同时,还公布了张琬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潘君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和熊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等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震慑犯罪,有利于帮助司法人员提高司法能力,向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让公众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和避免伤害。
案例一
张琬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2007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琬奇因和前男友宫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到宫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歌舞厅欲收取当日的营业款。遭到拒绝后,张琬奇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谎称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有炸弹,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多名警力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并疏散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群众200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张琬奇无视国法,编造爆炸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张琬奇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琬奇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
潘君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2010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潘君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沙南约街边,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编造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官洲派出所内装了炸弹,会在15分钟后爆炸的虚假恐怖信息,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对官洲派出所及周围进行排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潘君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潘君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案例三
熊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2012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熊毅得知债主将搭乘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遂拨打深圳机场客服投诉电话,谎称当天从襄阳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报后,随即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协调空管部门指挥ZH9706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紧急备降期间,导致空中九个航班紧急避让,武汉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并启动了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调动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200余人到现场应急处置,深圳航空公司为运送滞留在机场的乘客,临时增加两个航班,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毅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熊毅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建议最高法院在此次公布的三个案例的基础上,继续总结提炼适用新司法解释的典型案例,加强案例指导和以案说法工作。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并配以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全社会对虚假恐怖信息的认知、识别和防范水平;同时,要加大对一线基层司法人员的工作指导,通过案例指导,提高基层司法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稳准狠”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