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神圣的宪法“活”起来

2014-05-14 16:53周大伟
中国新闻周刊 2014年46期
关键词:公权力约束依法治国

周大伟

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宪法日”。各地纷纷开展宪法宣示教育活动。

宪法,神圣而庄严。对于通过庄严程序制定的宪法,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应该对其充满敬畏和敬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只能被束置高阁,仅仅成为一个共和国的摆设和供品。

法治,除了是理念之外,更重要的是一种实践。有了纸上写的宪法,并不等于一个法治社会就可以翩然而至。中国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曾为此付出过沉重的代价。

根据1954年宪法,在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刘少奇为国家主席,全国人民曾经为此欢庆。然而,在8年后的1967年初夏,一群年轻的造反派把这位选举出来的国家主席从家中揪出来批斗。国家主席此刻想起了还有一部写在纸上的《宪法》可以保护自己。他拿出宪法对这些年轻人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很可惜,这些话对这些从来没有上过宪法课的年轻人来说,形同对牛弹琴。如果一部形同虚设的宪法无法保护国家主席,就更保护不了普通的公民。

人大常委会前委员长彭真曾感叹说:“解放前,我在国民党监狱坐了6年牢;解放后,我在自己人的监狱里坐了9年半牢。这是我们党不重视法治的报应啊!”正是这种刻骨铭心的痛苦经历,使他对法治和宪法格外重视。他在每一次讲话的开始都要郑重其事地翻开《宪法》,抑扬顿挫地宣读第5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显然,是在试图给与会者传递法律至高无上的信念和信心。

然而,仅仅有深刻的历史经验教训,还不足以成为启动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在历史的废墟上,很难建造坚实可靠的法治大厦,除了伤筋动骨、掘地三尺,别无他途。对掌握着巨大公权力的国家管理者而言,法治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约束他人,也可以约束自己;它既可以约束坏人,也同时约束好人。1980年,彭真曾在一次给中央党校学员作报告时说,如果没有法律,大家都觉得办事很方便。但是,当好人觉得方便的时候,像“四人帮”这样的坏人也觉得方便。所以,宁肯我们自己不方便,也不能让坏人有机可乘。不过,实施法治,知易行难。对公权力而言,这无疑意味着壮士断臂、刮骨疗毒。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一个国家的法治化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宪法被实施的程度。宪法和法律如果不被真正实施,就根本谈不上对它们的信仰;没有被真正实施的法律,才是形同虚设的法律。

勿庸讳言,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其实并不仅仅在于“宪法日”里铺天盖地的宣传标语,也不仅仅在于面对宪法文本齐声朗诵千篇一律的誓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也不例外。然而,我们不能不承认,在人治传统深厚的中国社会中,人们迄今对宪法的认识和感受都还比较模糊,我们几乎没见过“违宪”的裁决,人们也不清楚如何运用宪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中国目前颁布施行的这部宪法,尽管还非尽善尽美,但是如果真正能让这部长期写“在纸上”和“挂在墙上”的宪法“活”起来,使之进入国家司法裁判的领域,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不难想象,它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及遏制公权力的滥用方面,还是可以发挥很大作用的。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在今天的中国,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主张,这无疑是个壮丽的开端。这一主张,不仅仅是一种精神信仰层面的价值组合,更是一套技术实施层面的制度体系。这一切,对于中国来说,或许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社会在转型,人心在思变。对于这个国家的未来,尽管很多人都带着各自的希望和困惑,但是人们在一个终极目标上正在达成共识——只有用法治而不是人治的方式,才能最终给这个千百年来充满轮回宿命的庞大国家带来希望。司法是一种相对保守的力量,具有天然的渐进特点。从国家平稳转型的意义上看,司法改革可能是目前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途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既然已经毅然地做出了庄严的抉择,选择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走上了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这条理性之路,就应当义无反顾地继续走下去。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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