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台

2014-05-10 01:04
税收征纳 2014年2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咨询服务邮政

●企业应为残疾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花卉种植采取劳务外包形式经营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是否都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销售货物未收款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时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多长时间没有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坏账损失进行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及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非营利企业哪些收入为免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其获利年度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哪些需要专项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款支出,取得何种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技术转让中的配套设备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合伙人企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邮政业、铁路运输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因此,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翻译服务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翻译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下的“咨询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代理记账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代理记账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下的“咨询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对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市各类教育劳务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3]31号)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因此,对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中,属于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属于非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网络布线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网络布线应属于设备的安装工程作业,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根据租金收入全额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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