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类栏目剧现状及教育功能

2014-05-08 03:52■平
教育 2014年11期
关键词:法制栏目

■平 凡

法制类栏目剧现状及教育功能

■平 凡

普法栏目剧截图

法制强则国家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公民的法制观念也随之提高。普及法律知识,让老百姓成为“知法、守法、懂法”的公民,培养老百姓拿起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也满足公民对法律知识越来越强烈的渴求,众多电视台纷纷推出了法制类栏目剧,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律观念。法制类栏目剧作为当下中国电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以其引人入胜的故事情节,和寓教于乐的法制观念备受观众的喜爱。本文通过对法制类栏目剧创作现状的探讨,透视法制类栏目剧“寓教于乐”的功能所在,探讨该类创作更合理的方式,以达到引导观众趋善避恶、主动接受法律素养的熏陶的目的。

当前法制类栏目剧之现状

法制类栏目剧是把观众身边真实存在案件,经过创作者的艺术加工、处理,依托故事情节呈现在荧幕上。这些案例来源于生活,自然与老百姓的生活贴得很近,因此观众如果正在遭遇同类纠纷,可以从中获得启示;没有遭遇纠纷的观众,法制类栏目剧也可以为他们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然。这也是法制类栏目剧得到观众认可的原因。

法制类栏目剧的创作题材非常广泛,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方面面:婚姻、劳动、房地产、公司、继承、合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法等,大多都是选择当下发生的重大案件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法治热点为选题,以影视剧叙事和主持人点评的方式为结构,擅长制造悬念,讲述扑朔迷离的剧情,层层剥茧直至真相大白。

法制类栏目的呈现形式各有不同,有的是一天一个案件、一天一个故事,有的制成了迷你连续剧,集数从上下两集到十集不等,这是各电视台对存在不同需求的受众所做出的调整。对于非长期固定的收视群体来说,相对于迷你连续剧,单集栏目剧会更受欢迎,因为它不受时间的限制,可以中断而不至于接不上剧情;迷你连续剧,也是一种创新的节目形态,它是电视台为了吸引长期、稳定的收视群体而做出的调整和改革。

除了在形式上改革,法制类栏目剧也在内容上不断求新,创作者当下潮流创作了一些很热门的选题,如关于利用防盗软件找回手机、“男”闺蜜、租女友回家过年、婚前协议等内容,加上曲折的情节、一连串的矛盾、生动的人物,观众不但被剧情吸引,看到了一个“好看的故事”,还能寓教于乐,从中获取法律知识。可以说,法制类栏目剧是以艺术性和服务性的结合为出发点,审美风格上兼具了事件的真实性和叙事的艺术性,因此节目获得观众的口碑也不足为奇了。

法制类栏目剧所用的演员都不是知名演员、明星,而是大量启用业余演员。意大利新现实主义提倡“把摄影机扛到大街上去”,提倡将职业演员与非职业演员的混用。真实性是意大利新现实主义的一大美学特征,“对于非职业演员的使用,如果说在新现实主义时期还是更多地出于拍摄成本的考虑的话,现在则已经逐渐向着一种成熟的艺术风格发展”,这些非职业演员的表演相对质朴、真实,在他们身上较少看到脸谱化、程式化的痕迹,因此节目也呈现出一种朴素的、真实的美学风格。

透视“寓教于乐”功能

法制类栏目剧不但拥有其新颖的内容、独特的美学风格,还向观众传播专业的法理知识,寓教于乐,因此这类剧集的启示、教育功能不可忽视。本文将对法制类栏目“寓教于乐”功能一一展开探讨。

导向性 导向性是一档栏目的风向标,是衡量一档节目品质的根本标准。当下,中国社会广泛传播着“正能量”这个词,它代表着一种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动力和情感,也象征着中国人民对社会未来发展的一种美好愿景。法制类栏目剧也承担起传播“正能量”的职责,从内容到形式,做到了接地气,弘扬真善美,加深了观众的认同感。然而,现在有些栏目剧充斥着大量婚外情、强奸、性贿赂等描写,造成节目品质不高、内容低俗,艺术美感大打折扣。诚然,现在确实是存在着上述社会现实,但有些创作者失去了自己的判断力,迷失了导向性,似乎将这些桥段设定看成是吸引观众的“杀手锏”,却并没有意识到,这恰恰是大肆宣扬了社会道德所不提倡的内容,更不用谈创作是从审美的角度出发,有确定审美导向这些问题了。这种本末倒置的创作方法,造成了很多剧本存在导向性偏差,试想一下,如果我们的电视屏幕上经常充斥着这些负面内容,给观众,尤其是青少年观众,将会带来怎样的影响?传播“正能量”,传播美,是媒体的责任,需要媒体人、创作者都具备较高的审美素养,从传播“美”出发,给观众带去法律素养的熏陶。

真实性 艺术真实是指艺术形象所反映的社会内容,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逻辑,能体现出社会生活的某些本质和规律,或符合人们的情感、理想与愿望。艺术的任务就是在精神领域里表达出生活是什么,这就要求艺术真实地表现生活。真实性,可以使观众在得到感官快感后获得更多精神愉悦,对寓教于乐也有重要的作用。剧集都要讲故事,观众都喜欢引人入胜的情节,但电视工作者却不能为了追求故事之离奇、情节之曲折,违反了创作规律,违反了美学原则,脱离了人物性格逻辑,令艺术作品违反了生活真实、艺术真实,因为那样的作品既不能深入人的灵魂,更谈不上给予观众以教育、启迪和思考。笔者曾阅读过一个剧本(未投拍),故事内容是这样的:“老王骑着摩托车变道时被一辆汽车撞了,当下两人私了,但回家后老王突发脑溢血住进了医院,老王的妻子向汽车驾驶员索赔,而汽车驾驶员拿出了当时私了的证据,双方争执不下,巨额的医药费让老王的妻子将汽车驾驶员告上了法庭,法庭给出了相应的判决。”故事讲到这里,编剧都是按照栏目的要求将情节加工、再创造,但结尾却出现了老王奇迹般地“好”了,再碰到那个汽车驾驶员竟然握手言欢的大逆转。这个结尾显然偏离了人物的行动线,也脱离了生活实际,不具备美学风格了,也不可能给观众以启示、教育意义了。还有一些剧集在内容上犯了常识性的错误,或者因不了解法律程序,剧情上造成硬伤;也有一些剧情虽然丝丝相扣、层层剥茧,却暴露了一些警方的侦破手段,这些都是不应该的。

警示性 警示意义是支撑一集法制类栏目剧的核心,就像我们要去追寻,必须要知道为什么要就是“追寻”一样,只有确定了目标,才能不迷失方向,才能呈现优质的节目,而创作者的审美取向、创作意图也直接展现在其中。法制类栏目剧的创作者不能只担着“讲故事”的心态,作为法律知识的传播者,创作者要通过笔下的故事带给观众警示意义。警示意义不仅体现在内容层面,更多的是思想与意识的精髓,也是法制类栏目剧寓教于乐的终极目标。如果文无“意”,剧本缺乏警示意义,节目丧失了故事的主题和价值,节目没出发点和中心点就丧失了传播意义,也会直接影响到创作者的思路,反而故事都讲不好。作为创作者,不能忽视了剧集对观众的启示意义,应该带着社会责任感来写,这样的故事才有意义和价值。

结束语

本文分析了当下的法制类栏目剧的创作现状、寓教于乐的功能,探讨更合理的创作方法。法制类栏目剧通过其艺术性和真实性,展现了它独特的美学特征,同时让观众通过三四十分钟的荧幕故事,引发对“情”与“法”的思辨,调动观众的审美主动性,接受法律素养的熏陶和法制精神的培养,这是这类剧集的成功之处,本文已展开一一论述。当然,本文在分析探讨时难免以偏概全,希望未来能够完善,以更加全面的视角探讨法制类栏目剧的现状及功能。

[1]吴三军.纪实性电视剧的美学思维[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新艳.论艺术真实之维[D].新疆:新疆大学,2007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艺术研究院在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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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报道/周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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