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决定了高职院校不仅需要一批适应高职教育的专任教师队伍,而且还需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队伍。本文通过解读高职兼职教师的内涵和高职兼职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分析了我国高职兼职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优化我国高职兼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高职;兼职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全国人大于1996年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从法律上确定了高职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从此拉开了高职教育发展的序幕,199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又提出“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1]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为生产第一线和工作现场服务的,承担将设计、规划等化为现实产品或其它具体作用的高级技术型、应用型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特殊性使得高职院校不仅需要一批适应高职教育的专任教师队伍,而且还需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队伍。因此聘请兼职教师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一大特色,也是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既定方针。[2]教育部曾提出高等职业学院的兼职教师(又称外聘教师)比例一般应不少于10%的要求,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师资不足问题,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教学改革,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减轻学校的经费和福利负担,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据最新报道,教育部将在原有100所高职示范校的基础上,新增100所骨干高职院校。骨干高职院校要在3年建设期内,使具有双师素质专业教师比例达到90%;聘任(聘用)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当兼职教师,3年建设期内,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达到50%。兼职教师作为高职院校一个特殊的群体,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聘用,提高教学质量,关系到高职院校的声誉,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因此,本文对高职的兼职教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研究。
一、高职兼职教师的界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厅[2002]5号文件)于2002年5月发布,指出“高职教育的兼职教师是能够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水平的校外专家,主要应从企业及社会上的专家、高级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中聘请。聘任兼职教师是改善学校师资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途径”。
《我国高职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研究》对高职兼职教师赋予了特定的涵义——指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全面实现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满足高职教育教学的需要,各高职院校根据实际情况从社会各行各业(主要是企业)聘请的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经验和专业技能,又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讲授能力的专门人才。[3]从这一涵义可以解读出高职兼职教师的来源、要求、方式以及目的等信息(如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高职兼职教师的来源主要是企业,对于兼职教师的双重标准具体地说就是兼职教师对专业理论、专业技能的讲授能力是否符合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要求以及兼职教师是否具有相应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聘请兼职教师的方式比较单一,即从校外聘请到校内。总体来看高职院校聘请兼职教师的目的是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全面实现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满足高职教育教学的需要,具体来看主要是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解决高职教育中理论和实践的不相协调的问题。
二、高职兼职教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4] 1994年我国正式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至今已经形成了初步的职业资格标准和认证体系。
那么高职兼职教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底包括什么呢?首先《教师法》中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既然是高职学校教师,那么他首先得拥有要求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其次作为一名教师,那么应该满足“教师”这一条件,即拥有教师资格证。《教师法》中规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要作为高职的兼职教师,那么还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的“双证书”,除了拥有教师资格证书外,还要拥有相应的专业职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标识教师的专业知识能力(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教学能力即兼职教师实实在在地掌握了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了解高职教育的基本理论知识。学习了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等方面的知识,掌握了正确的教育观点,了解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基本方法,并可以用来指导自己的教育实践。作为一名高职院校的教师,专业职业资格证标识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即具备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并充分了解企业及行业发展前景。
三、我国高职兼职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问题
于1985年5月2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各单位和部门办的学校,要首先依靠自身力量解决专业技术师资问题,同时可以聘请外单位的教师、科学技术人员兼任教师,还可以请专业技师、能工巧匠来传授技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国家的政策文本中提到兼职教师的问题。于1996年5月兼职教师问题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兼职教师的对象、作用和地位,并对兼职教师所在的部门提出了要求:“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厅[2002]5号文件)于2002年5月发布,指出“高职教育的兼职教师是能够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水平的校外专家,主要应从企业及社会上的专家、高级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中聘请。聘任兼职教师是改善学校师资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途径”。
但是《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只确定了兼职教师的对象为外单位的教师和科学技术人员、专业技师和能工巧匠两类,同时指出了这两类兼职教师的作用分别是为了弥补学校自身力量不能解决专业技术师资问题这一不足和更好地传授技艺。《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主要确定了兼职教师的来源是企业及社会上的专家、高级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并指出了兼职教师的能力要求:要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从这一概念可以得出高职聘请兼职教师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以提高高职人才培养的质量,这正与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应用性、实用性和实践性相匹配,适应市场要求。以上这一切规定都没有规定兼职教师应具备的具体资格,应拥有哪些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接受哪些培训。大多都是从专业能力水平高低出发,而没有考虑到他是不适合去教学的问题,在优秀的企业员工中挑选什么样的人才才能作为“教师”都没有涉及到。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高职兼职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我国高职兼职教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没有明确法律制度的保障。1986年6月26日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只规定了各级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其中“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也只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这些只是对学历和来源进行了界定,而高职兼职教师应该拥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却没有涉及,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并且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当中都没有对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的职业资格认定做出明确规定,使得高职兼职教师的聘任在我国找不到适合的法律依据[6]。
其次,高职院校在兼职教师的聘任过程中也根本没有体现出兼职教师应有的职业资格,存在不少问题。虽然于1999年9月15日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第八条明确规定:推行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但由于政府并没有针对兼职教师制定专门的聘任制度,从而使得各高职院校在聘任兼职教师时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很多进入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兼职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关教学能力,甚至还有不少兼职教师是通过熟人的介绍、推荐进入高职院校的,而并非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应聘为兼职教师的。有些学校与兼职教师之间的聘任关系仅仅是口头协议,连聘任合同都没有。[7]
四、优化我国高职兼职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对策
国家对于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的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应该有严格的规定。
(一)对高职兼职教师的职业资格要求必须明确,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所体现。高职兼职教师学历要高,最起码要达到《教师法》中规定的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且懂得教育科学。高职院校还要要求兼职教师必须补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接受一定的专业教育与师范训练,掌握一定的教育理论知识,所有教师必须通过规定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政府应该针对高职兼职教师制定专门的聘任制度。高职院校在聘任兼职教师的过程中一定要公开聘任,不仅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证书,高职院校还要明确规定实践教学教师还要具有几年以上的实践经验,能把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改进方面的最新情况与学生所学内容紧密及时地结合起来,真正体现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学以致用。从学生反馈的情况来看,来自企业第一线的教师往往最受学生的欢迎。[8]
总之,高职教育专门为某一行业培养应用型人才,它以地方经济建设为主战场,为搞好科技服务,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效益为己任。因此,这一针对性给高职院校提出了特殊要求:兼职教师必须来自于企事业单位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技能型人才,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能力的同时必须满足通过教师这一资格认定,这样的高职兼职教师才能满足教学要求,才能培养出社会所需的有用人才,更好地为当地经济服务。针对我国高职兼职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别国的经验基础上,对兼职教师实施这些高要求势在必行,这样可以保证师资质量,从而确保高职教育的质量。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严格的符合自身特点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能使我国高职兼职教师仍然处于一种混乱聘用状态,应该早日优化我国高职兼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我国高职的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春媚.高职院校二级管理模式下外聘教师的管理[J].管理观察,2008.
[2]唐锡海.谈高等职业教育兼职教师管理[J].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6)第4期.
[3][5]王丽. 我国高职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研究[D].天津大学执教学院,2008(6).
[4]张国云. 国内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概述[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2).
[6]毛才盛.职教师资资格认定的政策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理论版),2007,7(28):56-58.
[7]李志峰,江秀兰.论高校兼职教师的创新性管理[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5:129-131.
[8]张艳芳,汪晓莺. 德国高职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09(33).
(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