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日本政府正式决定修改宪法解释,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并开始着手完善有关自卫队行动范围的法律。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集体自卫权的定义为“即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其他国家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7月1日是日本自卫队成立60周年纪念日,安倍选择这一天解禁集体自卫权,可谓意味深长。此举不仅象征日本专守防卫的安保基本政策发生重要转变,也给国际及地区安全形势带来很大的变数。
二战后日本谋求集体自卫权的历程
变相突破的昔日历史
二战之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在国际压力下制定了“和平宪法”,明确承诺“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其最大特色就在于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放弃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和“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日本政府对上述逻辑进行解释的结果就是本国不能行使集体自卫权。针对1970年代后有逐渐被卷入行使集体自卫权以及与美军“武力行使一体化”的可能,日本政府从1970年代开始摸索并在1981年正式做出“宪法解释”,以禁止集体自卫权来排除“被卷入”的危险,即“我国既然是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当然拥有集体自卫权。但对宪法第九条所容许的自卫权的行使,则解释为应仅限于守卫我国所需的最低限度范围之内。而行使集体自卫权是超出这一范围的,因此政府认为宪法是不容许的”。这一解释成为日本内阁迄今为止对集体自卫权问题的“政府解释”,也成为至今影响日本安保政策走向的约束性口径。这种政府做出的“宪法解释”,在规范战后日本安全战略的诸因素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同时也应看到,虽然日本政府做出了这一解释,但出于日美同盟以及日本自身安全政策调整的需要,日本决策层有关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解释也是时有松动。例如,在美苏“新冷战”(1979~1989年)时期,中曾根首相就曾提出“不沉航母”和“命运共同体”论,铃木首相也提出过“千里海防”论。而上世纪冷战结束后,日本安全政策出现同盟强化以及外向化的显著变化,从1997年制定《日美防卫指针》和1999年制定《周边事态法》,到2001年制定《反恐特别法》和2003年制定《伊拉克复兴法》——向在印度洋的美军提供燃料补给以及派兵到伊拉克,通过具体个别立法的办法规避法律解释,日本实际上已变相地行使了部分集体自卫权。
安倍咬住不放的“夙愿”
即便如此,由于内外约束机制的作用,日本执政势力每次搞“越轨小动作”时都要强调自己的做法不违反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然而,这种情况在2006年安倍第一次执政后为之一变。其时,安倍构想了行使“集体自卫权”的两步走战略:在任期内推动完成修宪,修改有关日本交战权和保持战力的规定,以“摆脱战后”方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在这之前,以反响较小的部分修正而不是根本改变“政府宪法解释”的方式,来先期满足日本行使目前“迫切需要”的几种集体自卫权。
安倍第一次上台前在其自著《致美丽的国家》(2006年)中曾毫不掩饰地主张:为了使担保日本安全与繁荣的日美同盟体制更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双向和互信”性质,日本必须恢复行使集体自卫权。2007年1月,安倍作为首相在其施政演说中指出:“有必要重新构筑与时代吻合的安保法律基础。应依据个别具体的事例加强研究,整理包括集体自卫权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与宪法之间的关系。”2007年4月,安倍内阁设立了由13名专家组织的“重新构筑安全保障法制基础的恳谈会”。安倍要求该“恳谈会”论证拦截射美导弹、在公海为美军护航、在国际维和中使用武力等四种情况下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可能性。但由于执政一年即告下台,安倍的初愿未及实现。
安倍竭力推动解禁的内容和动因
此次解禁的内容和特点
2012年底安倍二次上台后,立即着手恢复上述“恳谈会”,并开展党内(自民党)党外(主要是执政联盟的公明党)协调以及国内外舆论工作,以期尽速重新推动解禁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工作。而面对对“解禁”一贯持有异议的公明党,安倍以威逼利诱、降低要求的手段,终在6月底完成了对其的说服工作。
按照日本官方的解释,集体自卫权的解禁必须在以下三个条件下实行:(1)与日本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到武力攻击、从根本上对日本的存亡以及国民的生命和相关权利造成明确危险的情况;(2)没有其他适当的手段;(3)行使“必要最小限度”的武力。这三个条件,实际上是把“自卫三条件”(即采取单独自卫措施的三个条件)中第一条的“攻击日本”扩大为“攻击关系密切国家”,而其他两条则没有改变。为了减少来自国内外的疑虑和批评,安倍采用了避免明确使用集体自卫权措辞的变通办法,把解禁集体自卫权放在扩大了的“符合日本政府立场的基本逻辑并为宪法所容许的自卫措施”中加以通过。安倍的逻辑是,国际安全形势巨变,国际安全等于日本安全,日本无法独善其身,以行使集体自卫权参与并改善国际及地区安全环境,即为一种保卫日本的自卫措施。
除此之外,安倍还在决议通过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反复强调,解禁后日本遵守和平宪法的精神不变,不向海外派兵参加战斗,不以防卫他国为目的进行战争。尽管如此,通过此次解禁决议,日本以集体自卫的形式,已经为其参与国际安全事务时使用武力、为协防同盟国以及关系密切国家使用武力、以及在对付中国(尤其是在“灰色事态”时协助美国)和朝鲜时使用武力,洞开了一扇方便之门。
两大动因和三大目标
安倍推动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内在动因,首先是其所代表的保守右翼政治势力的政治抱负和夙愿。安倍自二次上台以来,面对日本自身发展的颓势和中国等国家的快速发展,在心态失衡的同时,“夺回强大日本”、“争做亚太领袖”的“大国雄心”急剧发酵。修宪、升格“防卫省”并打造国防军、拥有集体自卫权等作为安倍本人的政治夙愿,其目标指向就是使日本“摆脱战后体制”束缚,成为可以正常发展并使用武力的普通军事大国。然而,由于当前国内外环境的制约,安倍不得不转而首先以修改宪法解释、解禁集体自卫权为手段,实施上述目标。而作为外在动力,美国的怂恿和支持“功不可没”。进入21世纪以来,正如三份《阿米蒂奇报告》、2013年日美“2+2”会议声明以及奥巴马本人言论所昭示的,美政府及部分政治势力出于一己之私——尤其是推进“亚太再平衡”战略之需,持续鼓励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7月1日安倍内阁通过解禁决议后,美国五角大楼、国安会及国务院均迅速表示出欢迎姿态。
安倍急于推动解禁集体自卫权,目标在于以下三条。第一,介入国际及地区安全事务,为日本成为政治军事大国增加砝码和手段。60多年来日本首次解除对自卫队在海外行动的束缚,使其扮演积极角色,意义已毋庸赘言。第二,“拉美”和“脱美”之需。近年来,美国整体实力相对下滑,遂行对外安全承诺的决意下降。日本认识到其安全防卫仍离不开实力强大的美国,但也对美在关键时候的行动感到忧虑、信心不足。安倍快速推进解禁集体自卫权,一方面以自己“双向对等”的有用价值来配合美国的全球和地区战略,以使美国有动力继续对日本做出安全承诺;另一方面,此举又不单单是为了迎合美国,还有着更深层次的考虑,是为走向一定程度的“脱美”、谋求“自主防卫”——自己的国家自己防卫甚至是“独立发展”留下后手。第三,“防华”与“制华”之需。正如下文所见,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无疑为其提供了在军事上对中国进行牵制的战略筹码。
脱不了的对华干系
安倍政权不遗余力地渲染“中国威胁”为解禁集体自卫权寻找借口,解禁后的主要目标则又被顺理成章指向中国。总体上看,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国防建设持续推进,日本认为需要对如此中国极力防范和牵制,解禁集体自卫权当然也包含了这一目的。具体而言,日本解禁行使集体自卫权会在“三海”(东海、南海、台海)以及“两岛”(朝鲜半岛、钓鱼岛)问题上对中国安全及发展利益造成影响。
例如,日本在解禁决议中称“关系密切的国家”受到攻击时,日本即可“出手”。即如果日本认为一个国家与日本“关系密切”,那么在涉及该国的相关冲突中就可能出手协防这个国家。众所周知,安倍在南海等问题上加大介入力度,一直试图拉拢菲、越等国联手对付中国。而日本如果以数万名日本人居住台湾并发生周边事态为由,也可插手台海局势。这其中,尤为突出的是,通过将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反映到2014年内预定完成修订的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中,日美将在应对围绕钓鱼岛争端的冲突中进一步联手发挥一体化的军事干预作用。
鉴于日本原则上已可行使集体自卫权,自卫队和美军可以假想从平时到有事时的各种事态,制定统一作战计划。日美两国政府准备在新防卫合作指针中,朝着进一步强化日美同盟的方向调整分工与合作方式。新的指针中,在朝鲜半岛、第一岛链等周边事态发生之际,日本自卫队将扩大对美军的后方支援地域范围,而不再局限于无发生战争可能性的地方。同时,日本认为,如果修订后的防卫合作指针明确写明美军在未达到武力攻击阶段的“灰色地带”事态中的角色,并将美军与自卫队的作战计划深度融合,那么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和朝鲜半岛等日本周边有事时,自卫队就可以与美军开展更加一体化的作战,从而可切实减少美国在钓鱼岛有事时袖手旁观的可能性。而在围绕日本发生“灰色事态”时,为了保护与自卫队联合行动的美国军舰,自卫队还将可以承担防护美军舰艇的义务。
很明显,日本宣布解禁集体自卫权后,接下来还将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调整军力运作及部署等动作加以具体实施。然而,日本此举不仅使其和平宪法被进一步掏空、国家发展走向大幅跑偏,而且也给包括中韩在内的周边邻国造成了新的安全困境、加剧了战略互疑赤字,给东亚甚至亚太带来更多紧张和不安定因素。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