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处理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视角感怀中国外交为民的深情厚谊

2014-04-29 00:00:00任正红
世界知识 2014年14期

一直以来,有关“华侨华人”的称谓常见于书本描述和媒体报道。通过阅读2014年2月出版的《中国领事工作》全书,尤其是上册“领事关系编”中的第二章“中外领事关系的拓展”,方知“华人”之称最初来自“原双重国籍的华侨”。

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是悬而未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具有两个国籍。

1909年,清政府以“血统主义”原则颁布的《国籍条例》规定:父为中国人,或者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国籍或无可考者,不论本人是否生于中国,均属中国国籍。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东南亚地区大部分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因此,旅居东南亚各地的华侨及其子女,普遍存在双重国籍的现象。二战结束后,东南亚各国相继独立。一方面,它们作为主权国家要求解决其国内具有双重国籍者的法律地位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旧中国政府未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致使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凸显。

新中国领导人对华侨双重国籍问题高度重视

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在应邀访问印度和缅甸期间,分别同印度总理尼赫鲁、缅甸总理吴努举行会谈并发表“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共同倡导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关系包括领事关系的准则。

1954年中国外交部首次制定的《关于领事工作任务的初步规定》明确了领事职务的六项内容,其中第2条规定:“对华侨的正当权益,采取积极保护措施。”同年公布施行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尽管它们都是原则性规定,但标志着新中国早期保护华侨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并为此后的领事保护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

1954年9月23日,周恩来总理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华侨的国籍问题是中国过去反动政府始终不加解决的问题,这就使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并且在过去常常引起中国与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们准备解决这个问题,并且准备首先同已经建交的东南亚国家解决这个问题。”

新中国外交前辈尊重华侨对国籍的自主选择

为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华侨在当地的合法权益,新中国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首先与印度尼西亚进行沟通协商。1954年,中方主动同印尼方就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举行初步谈判;1955年,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并达成谅解;1960年,双方公布《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的实施办法》;1961年,两国着手开展办理选籍手续的工作。

同时,新中国外交前辈耐心细致地做好当地华侨的解释工作。中国驻印尼使领馆在华侨中深入宣传“三好”政策,即:自愿加入印尼国籍的,很好;自愿保留中国国籍的,同样好;愿意回到中国的,也好。选籍的结果,有的选择保留中国国籍,有的选择加入印尼国籍。至此,在充分尊重印尼华侨意愿的情况下,双重国籍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外籍华人”之称就由此从“选择加入印尼国籍的原华侨”中产生。

选籍结果赢得广大华侨华人拥护和国际社会赞誉

印尼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既符合华侨本身的长远利益,也符合印尼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中国同其他国家处理同类问题创立了良好范例。此后,中国先后同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等国在“建交联合公报”中确认解决双重国籍的原则和政策,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促进中国同这些国家友好关系的发展。中国的这一做法既有利于取得侨居国国籍的华人安居乐业,也沉重打击了帝国主义挑拨东南亚国家与中国友好合作的阴谋企图。

总之,“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他们对居住国和祖(籍)国均发挥出正能量。正如最近习近平主席所指出:“长期以来,广大华侨华人秉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艰苦创业,拼搏进取,积极融入住在国社会,同当地人民和睦相处,在事业上取得长足发展,为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取得伟大成就,广大华侨华人功不可没。”这充分表达了中国外交对“华侨华人”的不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