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调解类电视节目

2014-04-29 11:58王雨
西江月·上旬 2014年1期
关键词:建议问题

王雨

【摘 要】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电视台均开办了大量的法制调解类的电视节目,但这些电视节目鱼龙混杂,参差不齐。本文就这些节目的优点和缺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些许建议,以促进调解类电视节目能更好发展。

【关键词】调解类电视节目;问题;建议

一、调解类电视节目的产生与发展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在许多情况下,对于广大群众而言,去耗费精力、时间和金钱去提交诉讼,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反倒不如调解省事。所以,大多数人在出现各种各样的小问题时均选择调节而不是诉讼。在这种环境下,许多电视台均开办了调解类的电视节目用以扩大其电视台的影响。

二、调解类电视节目存在的问题

1.缺乏调解组织依托、影响调解效力

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如有调解需要,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但现实情况是,许多调解类节目并没有获得司法机关的批准,其节目本身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更有甚者,其调解类节目中的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本身并不了解,在调解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性的失误,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2.媒体介入与当事人期望之间存在矛盾

国家鼓励人民群众在产生矛盾后进行调解,媒体以节目的形式参与到民事纠纷的调解当中去无疑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人民调解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作用。但媒体追求收视率的功利性显然大于化解矛盾的终极目的。媒体希望调解有圆满的结果,但基于制作成本和播出周期的考虑,许多调解节目往往是草草收兵,甚至出现激化双方矛盾的情况。现在有些调解类节目,只是热衷于展示矛盾冲突,把人家的伤口打开给众人看,却不负责缝合。调解类电视节目的关键应该是将心结打开,但有的节目反而是把结系得更紧了,把当事人的矛盾抛出来,让大家看热闹,但是又无力解决。

3.对当事人的权利不自觉侵犯在时下的调解类电视节目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一些新闻调解类的电视节目中,许多电视台在不自觉之中就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调解类的节目所涉及的问题大多数是比较隐秘的,例如家庭中间的、邻里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这些问题都是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调解类电视节目往往是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媒体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必然要求采访另一方当事人,而当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或不接受调解时,当事人不知情的隐蔽采访、电话采访就被滥用。调解类电视节目的很多题材牵涉到隐私,特别是情感调解节目。这类节目为了其节目的收视率,想尽一切办法挖掘他人隐私以使自己栏目组本身获取更大的利益。

三、如何使调解类节目健康发展

调解类电视节目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发展。此类节目向公众传播了法律知识,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品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现如今,许多电视台为了提高自身的收视率,均开办了调解类的电视节目,这就造成了此类节目鱼龙混杂,混乱不堪。那么,调解类电视节目如何能得到健康发展?

1.绷紧导向弦,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电视传媒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到既满足观众的文化需求,又倡健康文化、引领健康风尚。一是精心选材,尽可能接近大众公共利益。在选题上,各大栏目组应紧扣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和时效性的案件去进行分析和调节;所选案件应紧扣人没群众,选取其关心的,希望了解的话题去进行重点的讲解和分析。二是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所选题材应为受众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选取一些在老百姓身边发生的事件和案例,以解决社会大众的根本需要为自身栏目的根本出发点,从而树立公共利益至上的根本原则。三是以宣扬主流价值观为己任,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作为一档电视调解类的节目,其根本目的应为宣扬主流价值观,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而现如今,广大调解类电视节目就应在做到调解案件的基础上,向受众传播主流价值观,是受众在心中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对事物能够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和理解,从而使社会风气越来越好。

2.充分尊重调解当事人,保障其权益。一是行使告知的义务。充分告知调解当事人所接受的调解将制作成电视节目公开发布并告知发布的范围。充分告知调解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即将播出的电视节目应受到当事人的允许。二是主动进行技术处理。对于纠纷调解中所涉及的未成年人,媒体应主动采用化名并模糊未成年人的影像。对于调解当事人提出的化名、模糊影像、模糊声音的要求,媒体也应在节目制作中进行技术处理。三是不激发新的矛盾。媒体人不能为增加“看点”而在调解中有意引发新的矛盾,丧失职业操守。

3.规范调解行为,不越权、越位。调解类电视节目应尽可能依托司法、行政、仲裁及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媒体独立进行调解也应成立相应的调解机构,制定调解制度,规范调解行为。一是不强制调解,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只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未经另一方当事人授权就进行调解。二是调解过程坚持公平、公正,讲情、讲理、讲法的原则。三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时,应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增强节目法制性、知识性。调解类电视节目要得到健康发展,增强节目的法制性、知识性无疑是一个方向。要通过节目引导观众对公共问题的思考而不拘泥于矛盾纠纷本身,要使观众获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基本道德的收获,让生活更加美好、社会更加和谐。在节目中:(1)要尽可能多的援引法律法规条文,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2)增设议题或采访与互动,通过多种形式吸引人们参与思考和讨论,放大报道的价值,使纠纷个案上升到对普通群众对主流价值观的推崇。(3)多采用权威观点,建立后援团。媒体对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引发的讨论与思考要正确引导,因此在节目中采用相对权威的解释和观点就显得十分必要。调解类电视节目可请律师、心理咨询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作为后援团随时参与到节目中,以增加节目的知识性和权威性。

对于广大媒体而言,调解类电视节目对于提升其本身的收视率有着很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在吸引广大观众的同时,保证自身节目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如何是解决的问题既符合法律的要求又满足百姓的需要?如何在保证节目可看性的同时,切实解决当事人的问题需求?如何使我国的调解类电视节目在具有自身的个性的同时还能够健康的发展,并且成为一种主流的电视节目,这些都仍然需要去探索,去寻找解决方案。对于调解类电视节目如何能够更加规范和健康发展,传媒界还在努力探索,寻求解决方法。但无論怎样,目标和方向都是让调解类电视节目深度发挥媒体社会公器的功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得重要环节,我们要进一步对其进行改进,使调解类节目成为我国大调解网络的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1]王欢.法制类电视节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新闻世界,2011(01).

[2]杨炯.对调解类电视节目的法律思考[J].当代电视,2012(12).

[3]杨胜军.关于法治类节目现存问题的思考[J].新闻传播,2012(09).

[4]周蕾.我国法制类电视节目的现状及特点[J].文化纵览,2012(08).

[5]马道全.新时期法制类电视节目社会功能分析[J].中国电视,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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