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的成就与不足

2014-04-29 21:26柴伟健迟锐沈本佳
西江月·上旬 2014年1期
关键词:建筑安全不足成就

柴伟健 迟锐 沈本佳

【摘 要】本文从安全的概念出发,论述了我国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建筑安全;成就;不足

1、安全的概念

(1)狭义的安全

人的生存和发展与安全生产活动及其保障条件紧密相连,人们往往把安全说成是生产中的安全,确切的说,是指在劳动保护国策的范围之内,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换言之,是指劳动者在上班或生产期间或在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内的安全,即在国家法律法规所限定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环境中从事生产、工作或其他活动。西方国家通用的“职业安全卫生”这一术语,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

(2)广义的安全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安全科学(技术)学科的创立并对其研究领域的扩展,使安全科学(技术)所研究的内容不再局限于人或人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狭义安全内容,而扩展到包括生产、生活、生存、科学实践以及人可能活动的一切领域和场所中的所有安全问题。安全的内涵扩展到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指人的身心安全,不仅仅是人的躯体不伤、不病、不死,而且还指保障人的心理安全与健康;

其二,安全涉及的范围超出了生产过程,拓展到人能进行活动的一切领域;

其三,人们随社会文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的程度不同,对安全需求的水平和质量就有不同时代感全新的内容和标准。

安全的科学概念可以概括为:安全是人的身心免受外界不利因素影响的存在状态(包括健康状况)及其保障条件。

2、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

(1)建立了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建筑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使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国家及省市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方面的行业规范和条例。这些不促进施工安全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有效的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促进了安全技术的进步。

(2)形成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了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使事故控制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建设部一九九一年颁布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在全国建设系统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目前全国大部分市县都成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形成了“纵横到底,横向到边”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由此加大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了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消除了大量的事故隐患,减少了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使事故控制工作的成效进一步加强。

(3)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把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推向新的水平,使事故发生的几率从根源上进一步得到控制。一九九一年建设部要求在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把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控制的重点放在了施工现场,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一九九六年建设部建监[1996]484号文《关于学习和推广上海市文明工地建设经验的通知》,号召全国建设系统在深入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的同时,学习上海市文明工地建设经验,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这项活动不仅改变了昔日施工现场“脏、乱、差”的面貌,改善了现场作业人员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同时使安全管理的实施加强,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促进了建筑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尽快發展。按照《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要求,借鉴国外保险制度的经验,从一九九八年开始,我国大部份地区都开展了这项工作,把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激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促进了建筑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尽快发展。

3、存在问题分析

(1)建筑企业领导对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力度不大。但很多企业和部门负责人,没有真正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能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讲时重要、干时次要、忙时不要。在进度、质量、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往往是安全让步,没有把事故控制当作大事来抓。对违反操作规程、规范的隐患没有及时纠正和制止,甚至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人“心慈手软”,隐瞒不报,这无疑削弱了处罚的威慑作用,不足以引起全体员工对安全隐患的重视,使事故控制难上加难。

(2)安全投入少,经费无法保障。有的企业认为“安全投入是无底洞,投多投少都一样”,往往以企业效益不佳为由,大量缩减经费支出,首当其冲的就是安全保障支出,致使一些必须添置的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得不到保障。实施施工项目管理,项目单独核算,按一定比例上交公司管理费后,盈亏全由项目负责,项目经理短期行为严重,在安全设施上舍不得投资,致使安全管理漏洞百出,处于野蛮施工的状态。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压级压价现象严重,工程实施时,甲方资金到位率低,项目只能把仅有的资金用于购买材料和支付人工工资,以保证按期完工,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费被迫挤掉。

(3)对从业者安全教育严重不足。《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但是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工程负责人却忽视了对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落实,抓安全教育只流于形式,应付上级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只注重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认为只有产值和效益才是硬件,而抓安全教育工作是软件,对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尽管施工现场安全教育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但是在施工现场不对新工人进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是施工过程当中经常被忽视的问题。一些老建筑施工企业还存在着一种安全教育年年搞,但参加者又都是企业的老职工,常常认为在安全方面有经验无须进行经常教育,从而使安全教育效果大打折扣。建筑企业的员工如果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就很容易造成对自身伤害和对他人的伤害,使得他们在施工生产中自我防范能力较差,酿成伤亡事故。

(4)建筑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和建设项目自身的复杂性对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使传统安全事故控制方法的实施难度进一步增加,建筑企业的多数事故由于操作者的违章行为所致,但大多数的违章行为并没有发生伤亡事故这一客观现实助长了人们的侥幸心理,忽视了对人这个主体的心理因素和行为规律的研究,建筑企业安全文化亟待形成。

【参考文献】

[1]段幽幽.小议我国建筑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1(07).

[2]马国哲,陈永丰.建筑中的安全管理[J].华章,2011(17).

[3]陈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点探讨[J].才智,2011(02).

[4]黄立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若干问题[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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