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时期如何完善公证制度和公证模式

2014-04-29 14:57格日勒
西江月·上旬 2014年1期

格日勒

【摘 要】公证的涵义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申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文书的真实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的证明活动与法院的诉讼活动有所不同,公证的证明活动主要是为了帮助解决民事纠纷。它不能直接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只是提供帮助的作用。公证制度对于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国家法规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维护法治秩序、帮助民事纠纷调解、巩固法治社会的重要司法手段。而法院诉讼活动则是为当事人的争议直接做出裁决。

【关键词】公证机构;公证制度;公证模式;公权性

我国的公证模式是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无论是在公证权的性质、公证法的定性规定、行业准入标准,还是在公证制度的效力或是公证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上,都带有明显的“混合特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中。公证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我国法律体系的架构,维护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下面,从几个方面分析我国公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点以及在新时期如何完善适合我国发展的公证制度。

一、公证权的独立性、社会性和专业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证权的性质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特别是公证权的独立性。长期以来,公证权都是依附于国家的行政权,公证活动也容易被误认为是行政活动。这些不正确的界定和认识,阻碍了公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公证权的独立性要求将公证权从国家的司法权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并根据公证权的属性和功能,独立设计公证权的制度。公证权的行使,必须要求公证人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这体现了公证权的专业性。同时,公证具有社会性,公证从业人员并非公务员,公证机构并非国家机关,公证业务具有服务社会的性质,与社会的联系极为紧密。另外,公证权并非独立于法律之外,公证权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制约,严禁滥用公证权。

公证事项的法定性是指公证事项由国家法律规定。据统计,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在其民法中规定了大量的公证事项。比如在我国,规定的公证事项有合同、继承、财产分割、委托、遗嘱、赠与、声明、拍卖、招投标、公司章程、保全证据、婚姻状况、收养和亲属关系、出生、死亡、身份、职务、学历、学位、经历、违法犯罪记录等等。公证事项的法定性能帮助公证事务的开展有更加明确的目标,指导公证事务的开展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公证事业的威信,保证公证事务的来源。

二、我国公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点

从《公证法》的内容不难看出,我国沿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公证制度,同时还融入了许多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总体上体现出“混合型”的特点。从我国在公正人员從业资格取得方式来看,我国走的既非精英化道路,也非平民化道路,是鉴于二者之间的道路。《公证法》中明确规定,只要通过了我国的司法考试,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或是具有其他法律执业经历三年以上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了一年,通过了公证员考试的人员即可取得公证员的从业资格。从我国的公证职能来看,我国公证机构代表了国家,体现了公权,具有公权性。

我国的这种公证制度并非是我国社会特点和法律体系协调发展的结果,而是抛弃了我国原有的人文传统,从西方法系中需找公证制度的发展之路。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西方国家的观念,与我国的历史、社会生活、思想观念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单纯的移植西方公证制度,而不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特点,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没有任何好处。因此,我国在公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法律传统、人们的生活习惯等多方面进行探究,寻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公证制度发展的道路。

三、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发展的公正制度模式

(一)我国的公证制度应该坚持走精英化发展之路

我国在公证制度模式的发展之路上,应该学习大陆法系国家的精英化路线。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事业之所以能够取得骄人的成绩,与其精英化路线有着极大的关系。我国在公证人员的选取和考核中,应该对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情操进行严格的核查,确保公证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品德都十分优秀,能够处理各种公证事务。在法国,公证人员在担任公证职务之前需要经历九年的锻炼和考核。而在我国,对公证人员的考核时间和考核标准远远的低于法国选取公证人员的标准,更倾向于平民化路线。但是我国的这种偏平民化路线,又非真正的“亲民”,不能向老百姓灌输公证的精神。因此,在我国未来的公证制度发展之路上,我国必须要坚持培养精英化的公证人员,确保公证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品行道德都达到从业标准,真正地突破传统意义上对公证的界定,让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到我国的公证行业中,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而服务。

(二)我国的公证制度应该逐步引入“必须公证制度”

著名英国法学家亨·梅因指出,要判断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只需看这个国家的刑法和民法的发展程度就能知晓。但凡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高,该国的法律制度就更加完善,国民的法律意识就更高,法律文化在整个国家的文化中处于核心地位。反之,在文明程度较低的国家,该国的法律相对较为薄弱,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由此可见,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进步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未来的公证制度发展之路上,必须将公证制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充分结合起来,引入“必须公证制度”的概念,加强公证制度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和威信。

(三)我国应该提升公证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随着这几十年来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和进步,虽在处理民事纠纷和减少诉讼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总体来说,我国公证制度正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扮演着辅助的角色,不被社会大众所重视。这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公证制度在社会管理中起到了中枢作用,是保证社会秩序的基本制度。尤其是在不动产流转的过程中,公证制度是证明双方口头协定的主要手段。我国要充分向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学习,借鉴其优秀成分,并结合我国的现状,使之成为我国公证制度发展的助推器。因此,我国在未来的公证制度发展之路上,必须要提升公证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强化公证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以此推动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综上所述,我国若要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之路,就必须要对我国的国情、社会特点、人们生活习惯、法律传统等因素进行探讨和分析,提高公证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提高我国国民对公证制度的重视度,积极向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学习,但不能一味的复制,而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此推动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