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利宽恕凶手

2014-04-29 00:44张建伟
方圆 2014年10期
关键词:黄洋改判林森

张建伟

这些年,大学宿舍不再仅仅是友情的代名词,在那里,有人逝去的不仅仅是青春,还有生命。大学宿舍曾因发生的马加爵等恶性杀人案件而被赋予了多重内涵。尤其是屡次发生的投毒案,已经成为大学生活的一大梦魇,清华大学发生的朱令铊中毒案件,久为悬案,至今未破。

这些案件令人震惊,因为那里录取的在读大学生,都是万里挑一的优秀高中生,却有人选择对自己毫无防备的同学痛下杀手。复旦大学投毒案一经披露,轰动一时。凶手林森浩被抓获后,曾有人呼吁判处他死刑,为黄洋伸冤,这一呼吁得到不少人的认同。

近日有媒体披露,在林森浩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后的二审中,复旦大学有177名大学生联名上书求情,要求上海市高级法院手下留情,媒体报道称,这封题为《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由复旦大学一位经济学教授与法学院的学生共同起草。177位联署的求情者承认林森浩的罪行“不可原谅”,理应得到其应得的刑罚。但同时指出,林森浩在学期间做过一些好事,本性并非凶残之人,希望法院不判死刑,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这封信一经披露,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议,有人指斥这些求情者“法盲兼脑残”,他们的行动是“教育失败的悲哀”。被害人的父亲也表示不能接受求情信上的请求,他不能谅解林森浩下毒导致他的儿子死亡的事实。

这封信多少令人想起一些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律师、被告人同侪等收集提供的诸如村民、同学、同事联署要求“刀下留人”的意见书。这些意见书固然没有对法院裁判的约束力,也不必疑虑其有干预司法之嫌——联署者无权无势,谈不上干预,但影响司法裁判的意图是明显的,这种影响并没有违法之虞,只是法院在“民意”面前应当有自己的定力,不应随“民意”摇摆,何况有些“民意”只是窄化的同村村民、同校校友、单位同事的意见。

我感到困惑的是,这份求情信为何公之于众,是求情者或者律师、被告人家属将其公开,还是法院将其公开?如果是求情人、律师、被告人家属将其公开,目的是为了影响、扭转对被告人不利的舆论?如果是法院公开,是为了司法透明化还是投石问路,用这封信试试民意的水温以决定是否改判?后者难免会让人联想起在药家鑫案件中,西安市中级法院向旁听席上的民众发放应不应判处死刑的调查问卷,这些旁听者中又有不少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的同学。

复旦大学177名求情者随“求情信”还送上一份《声明书》,声明表示愿意代黄洋尽孝,尽一切力量帮助其父母。黄洋的家境并不富裕。他的父亲是四川荣县盐厂的下岗职工,母亲也是一名下岗职工而且因肝病做过大手术。但177名大学生的尽孝说,却让人有些反感。黄洋已经死去,只怕是谁也代替不了骨肉亲情关系所能尽的孝道。177名大学生如何兑现“尽孝”的意愿表达,也是一个让人疑惑的问题。况且,对于黄洋的死亡来说,父母的伤痛也不能简单化为一个尽孝问题。对于黄洋的父母来说,这一份求情信和声明书,造成的也许是第二次伤害。

到底谁才有权宽恕凶手?

我想答案简单而明确,只有受害者才有权宽恕凶手。这里的“受害者”既包括死者本人(对于本案来说,黄洋已经永久失去了表达意见的权利,这是凶手投毒造成的恶果),也包括因亲子死亡而痛失爱子的父母或者死者其他近亲属。其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代替表达宽恕之情,其他人越俎代庖表达对凶手的宽恕不但无聊而且无耻。

我不知道上海市高级法院是否应该改判以及是否会改判,现在大学生犯罪司法上网开一面并不鲜见,甚至形成一种惯性思维。我只希望,司法审判能够将这种身份的被告人放在与其他身份的人同等的地位上来审视其罪与罚的问题,毕竟司法理性对于司法公正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司法女神正是为此而蒙住眼睛的。

猜你喜欢
黄洋改判林森
林森:现实,充满文学张力
编辑部来了一只小狐兔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项的二审改判规范
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机制研究——以222起死刑改判案件为例
一路踽踽独行
一路踽踽独行
工作记录
减少帘线钢改判率的工艺实践
我与我妻的婚姻魅影:一个奇怪的“舅舅”
“上诉审”改判案件实证分析——以沿海某市2010-2012年的上诉改判案件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