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制精神探析

2014-04-29 07:29刘永晟
大观 2014年12期
关键词:帝制法制法治

众所周知,中国拥有五千余年的灿烂文明历史,而随着历史的进程,法律亦在不断的发展完善,到现今社会,依法治国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我们要完成对现代法治精神的探索,就必须对本土传统的发展精神有必要的了解。以古为鉴,更好促进法治精神的发展与完善。

在中国历史从氏族社會进入奴隶社会后,法律制度伴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和发展,经历了夏、商两朝的雏形期。直到中国传统法制精神自周朝初年成型。这个成型的过程伴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各思想学派主张的融入,逐渐形成了以礼治国和以法治民相互统一的法制体系。特别是春秋战国,诸子百家的各种思想为法制精神的成长提供了养料,其时礼法之名开始在统治中大行其道,虽各自独立却又相辅相成。

当“礼法”发展至秦汉这一封建专制高度集中的社会时,礼法的治国性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这其中包括了始皇帝统一七国,通行秦法和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通过这两个深入的集权化运动,中国传统法制精神逐渐定性,具体表现在“大一统”的趋势下,中国传统法制精神得以茁壮成长。当汉武帝着人制订各类法规六十余篇,以此为基础推行全国后,在此基础上就渐而发展成为了汉律。也正是因为汉律的推行,中国传统法制精神得以脱胎换骨,有了一个发展的基础和养料。而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皆沿用秦汉法律体系,虽在法制精神的发展方面能动性不如秦汉时期,但其特定的社会背景恰恰为刚脱胎换骨的传统法制精神提供了相应的发展平台。进入隋唐时期,中国传统法制精神迎来了成熟期。隋文帝一统江河结束了百余年南北朝的分峙局面,建国后,着人总结古人的经验,参考秦汉法律,编撰了《开皇律》;隋灭唐兴,唐高宗永徽年间长孙无忌、李勣等在《开皇律》和《贞观律》基础上群策群力、去芜存菁,最终形成了《唐律疏议》,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制精神的制度化、定型化和完备化,这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制精神的发展进入成熟阶段,也因此奠定了这一时期国家制度平稳运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到两宋时期,文华风流,宁温和不酷厉,法制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宋刑统》,法律体系的发展势头伴随着经济发展平稳延续,直到战争爆发打破了法制发展所需要的平衡。元灭宋于崖山后,开始实行极具民族政策的管理制度——蒙古人一等、色目人二等、汉人最末,这直接导致的问题就是法制精神的发展势头渐隐。所谓“崖山之后无中华”,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表现为法制精神的隐去。及至明清,中国传统法制精神才得以重拾过去发展的势头,可是却出现了些许“变味”。具体体现在朱家王朝一统全国后单纯总结了传统法制的一个方面,过分地实行“重典治国”,大明律严于刑罚而疏于礼治,明初因重典而亡者数以万计。到满清,因其少数民族的本性,亦造成了如蒙元一般的人分三六九等,八旗子弟高人一等的社会地位与优越性,对平等法制精神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当然,凡事都有两面性,在我们感叹元、明、清三朝作为中国最后的封建王朝,其封建帝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顶峰,对法制精神的发展造成了阻碍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无论蒙元、满清亦或是最后的汉家王朝大明,在封建帝制下对管理少数民族,在全国建立和推行相关的法律制度,从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法律制度的全国化、全民族化。

中国传统法制精神历经数千年的发展,从雏形到最终的成长壮大,在同期世界民族之林独树一帜。其蕴含的法制精神是多种中国传统特色法律思想的总括,最具鲜明特征的就是“引礼入法,法礼结合”的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制精神脱胎于礼制,又与礼制相辅相成。在法制精神的成长过程中本着“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的准则,保持着天理和国法的沟通,维系着国法与人情的相合。“在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中”,法的公平原则推行天下。当然,由于当时的社会形势,权利的等差也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一大特点。无论是先秦的专制王权还是后世封建帝制下的法律制度都是由当世君王力主推行,这些法律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权尊于法”,君权至上是封建帝制的基本,所以皇权凌驾于法制之上,法制服从于权力。此时的封建法律体系因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具有很强的保守性,由于帝制的左右,不受法律约束的君主权力往往会因为个人的好恶而影响社会,所产生的各种弊端也不言自明,这长期桎梏着社会的发展。另外,除了君权至上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外,“家族本位,伦理法治”的思想亦是当时社会的主流,家法族规成为了传统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家族伦理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尊卑关系。在君权、族权外,中国传统法制精神的另外一大特点就是“重刑轻民”,非常重视刑法,而与之相应的民法却存在一定的缺失和轻视,似乎在古代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中,刑就是法。这自然是片面的,也因此,民事诉讼制度难以成型,而刑事诉讼制度得以不断完善。

近现代以来,法制精神开始从封建帝制的影响下解脱出来,结合中国传统法制的特征,去芜存菁,开始形成了近现代法律体系和法制精神。这期间,由于西方法制思想的进入与影响,中国特有的法治精神发生了很大程度上的转变。有人认为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无论内容还是精神上都与传统法律体系出现了较大程度的不同乃至隔阂。但是,如果突破这个已有条件的限制,放开来看,很容易发现当代法律体系与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又有着内在的联系,当然这种联系一定程度上隐藏在西方实用主义法制观念的表层下,需要深度发掘。故此对于本土化的法治精神的研究将能够更切合当前中国现代法治发展的需要,能跟好的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贡献本土化的推进力。

作者简介:刘永晟,男,1985.9,汉族,籍贯:湖南省衡阳县人,学历:硕士学历,助教职称。主要研究方向:法制史。工作单位:湖南工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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