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电力企业政工效能监察的现状及对策

2014-04-29 07:29吴军陈春红
大观 2014年12期
关键词:电力企业现状对策

吴军 陈春红

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的现代化,电力越发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角色,电力企业的发展也得到了广泛的重视。本文对电力企业中政工效能的监察工作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且针对其现状,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电力企业;政工效能监察;现状;对策

一、前言

大部分的监察人员都是电力企业的普通员工,而许多的企业员工并不能清楚的理解一些监察机制的内容,包括工作性质和职责,这就造成企业的监察职能不能得到全面的、良好的执行,阻碍了企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一般来说,政工效能的监察任务可以概括为对企业工作的再监督和再管理,对企业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以及各项职位的责任分配,进行监督监察和完善,及时调整企业的制度措施,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电力企业政工效能监察现状

(一)员工素质水平有限,思想认识不到位

大多数监察人员只是敷衍的完成自己的任务,并没有起到真正的检查作用,使得企业在很多状况下无法解决关键的问题,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这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发展速率。如今,除了上述问题还存在一些监察人员思想过于“迂腐”的问题,比如,一些员工只重视一方面的监察工作,而忽略了其他问题的监察,这使得企业的发展不平衡,而发展不利的一方面成为了企业前进的绊脚石。

(二)监察机制不完善,监察行动得不到统一

电力企业的监察管理范围非常的广泛,总体项目较多,而企业的政工效能监察有不被重视,所以会导致企业的一些监察管理机制愈加的不完善。其中,员工缺乏积极性,对监察工作和结果不负责是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许多电力企业的政工效能监察的监察资源和行动不能得到统一,这使得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任务的时候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责任不明确,而且很容易出现工作遗漏或者工作重复等不理想的结果,人力物力也不能充分利用,浪费资源。

(三)监察责任不明确,缺乏一定的约束机制

如果企业可以适当的建立一些合理的约束机制,并且辅以相应的奖惩规则,以保证监察人员责任的明确和对工作的积极性,那么企业的监察机制也会得到良好的改善和调整。企业的政工效能监察工作应该是公正、公平、公开的一个管理过程,而许多企业恰恰缺少了上述的一系列约束、奖惩机制,这使得企业的政工监察工作缺乏民主、科学的流程,没有说服力和权威性。

另外,许多企业片面的将政工效能监察工作丢给监察部门,而忽略了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能力,降低了监察工作的执行效率。而一些表现突出和一些工作态度敷衍的部门组织,因企业没有明确的奖惩约束机制,而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和评判,使得员工的积极性受挫,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电力企业政工效能监察的相应对策

(一)提升企业员工素质能力,重视监察工作的执行

之前已经说到,企业的员工是政工效能监察的主体,是监察工作能否全面落实的关键,所以对于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提升员工总体素质水平,是企业改良改进的重要举措。一般来说,企业应该安排员工更加深入全面的学习指导,使得员工对于政工效能的监察有更加深入、正确的理解。同时,企业还应该给员工提供实践学习的机会,加强员工的技术能力,特别是监察人员的工作执行水平,企业应更加重视和关注。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配合对于企业政工效能的监察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给各部门员工定期开展友好交流会议,通过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使得监察工作可以讲企业连成一个整体,有系统有章程的执行和开展,提高企业效率的同时,保证政工效能监察的工作质量。

(二)完善检查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员工行为

正式的管理规章虽然规定了企业基本的规范行为,然而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情形则千变万化,这些变化全靠正式制度是很难完善的,所以,企业还需要拥有一些非正式的行为边界的约束规范准则。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就是对企业员工惯常行为的默认准则,将这些准则发掘出来制度化,就构成了正式的行为规范体制,且成为企业制度规范的一部分。无论是正式的行为规范,还是非正式的行为准则,一定程度上,都会起到约束员工行为的作用,从而可以成为员工行为的基础。

企业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准,对企业的日常经营运作是非常重要的:

1)一般情况下,由于不完全信息的影响,企业作为人们合作的“场所”,无法将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明确的标明在契约中,这样一来,企业就需要形成一些“规则”和“决策”环境,以弥补正式制度的不足,使得员工可以在不确定的状况下,明确决策的“焦点”,以便于政工效能监察工作的执行。

2)价值观的影响和渗透。价值观的影响和渗透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渠道,正式渠道是为了鼓励以及提升员工对企业的核心价值的责任感,而产生的正式的信念传播机制,非正式渠道是员工之间,以及员工和领导之间所达到的认同。

3)制裁体系。若员工行为超出了边界杠杆的规定界限,则应该受到严厉公正的制裁。

(三)创新监察机制,监督需适当

监察人员需要严格进行政工效能监察工作是肯定的,但是监察人员不可过多的进行干涉。心理学中存在自我决定的理论,其指出员工应有自我发挥潜能的需要,且倾向于自己做决定。这使得员工形成了一种个人行为的内在动机,即当员工无法自我决定时,则其执行力度会被削弱。这说明了员工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对其自身工作动力的重要作用,所以严格的监察行为也应该适当操作。这就要求企业监察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1)监察行为不能破坏信任的原则;2)监察需客观公正;3)对监察的结果应客观的进行分析;4)监察工作应该有针对性。

其中,对监察的结果需要进行客观分析,分析了之后再对员工的行为做出判断和反馈。有针对性的进行监察不是意味着片面的进行监察工作,而是在全面考虑了企业的整体状况之后,再进行重点监察和约束,可以是抽查,也可以是按照上一期的监察反馈决定。

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办公室巡视法。监察管理人员通过对办公室的巡视实现监察目的,这是最常见的监察工作和方法;

2)绩效评估法。对员工的工作绩效進行定期考察和评估,可以帮助监察管理人员更加清楚的了解情况,针对结果进行不同的适当的监察管理;

3)反馈法,即通过顾客等企业外部人员的反馈以实现监察目的,企业内部往往只能看到员工的一方面,而通过外部人员的反馈,可以对企业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有利的管理信息。

监察机制的创新有利于企业更加健康、高效的发展,特别是政工效能监察机制的完善,对于电力企业的运营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汪兆丰.效能监察:电力企业精细化管理的助推剂[J].当代经济,2006(03)

[2]任健昆.规范电力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思考[J].云南电业,2011(11)

[3]李旭玉,季颖.如何进一步提高企业效能监察的有效性[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05)

[4]梁彦鸿.电力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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