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面临的挑战及其发展趋势

2014-04-29 01:04刘颖汪茜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国际法院管辖权发展趋势

刘颖 汪茜

摘 要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也是国际私法体系中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自国际法院创立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十年中,法院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世界和平和国际秩序。但另一方面,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在其司法实践中亦遇到不少挑战和阻碍,如何应对这种挑战以更好地发挥国际法院的作用,其诉讼管辖权又会如何发展成为当今社会所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

关键词 国际法院 管辖权 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院管辖权概述

(一)国际法院管辖权概念

关于国际法院管辖权,国际法院也在其司法实践中进行过多次阐述。在科孚海峡案中,Daxner法官在谈及关于国际法院管辖权特定方面时,指出“管辖权”一词具有两个基本的国际法含义:“(1)认可该法庭作为一个机构,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该权能,并获取这种能力;(2)决定法庭的权限,如赋予法庭处理具体案件的权力。”豍Shabati Rosenne认为,就国际法院而言,广义上的管辖权指国际法院审理当事国提交争端的权力,以及在此基础上拥有的作出终局性的和具有拘束力的判决的权力。豎

(二)国际法院管辖权基础

正如前文所述,国际社会上不存在一个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超国家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国际法院也不例外。国际法院所享有的管辖权实际上来源于各缔约国对自身主权的自愿让渡,建立在主权国家与争端当事国的同意基础之上。国家主权的自愿让渡构成了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核心内容。这种以主权国家同意为条件而行使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被多次重申。在1952年英国与伊朗石油公司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是基于一条原则,即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实质的管辖权依赖于争端当事国的意志。豏

(三)国际法院管辖权范围

与管辖权基础解决管辖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不同,管辖权范围关注的是哪些性质的争端可以通过国际法院的裁判来解决。在阐述管辖权范围时,我们一般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进行。

1、国际法院管辖权范围之对人管辖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一款豐的规定,只有国家才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个人、国际组织和其他实体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诉讼案件的适格主体。在个人、法人等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通过本国政府才能向国际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2、国际法院管辖范围之对事管辖

对事管辖即具体什么性质的案件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管辖的客体,其内容大概包括为三个部分:

(1)《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之管辖包括……联合国宪章……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

(2)法院基于各国在同意基础上提交的或者愿受管辖的其他事项。

(3)国际法院对自身判决的相关事项管辖。

二、国际法院管辖权之发展趋势

做为联合国常设机构之一,设立国际法院,是为了实现联合国的一项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以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国际法院的管辖体系已经初步实现了系统性和层次性,且近些年来,国际法院的受案率也明显提高。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国际法院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管辖权也受到了这样那样的阻碍和挑战,国际法院管辖权应该如何面对这些挑战,未来国际法院管辖权会向什么方向发展以更好地肩负起其应有之责,都是国际社会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

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挑战,国际法院也做出了一些回应和完善。譬如针对被告国提出初步反对主张以期阻止国际法院对实质性问题作出裁决或者拖延案件进程的情况,国际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对《国际法院规则》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规则》第7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国应尽快并在不迟于书状送达后3个月内提交初步反对主张,这可以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同时第二款和第三款强化了法院对管辖权确定的主动性,法院可以裁定管轄权和可受理性的任何问题应单独决定,法院也可以要求请求国提出有关管辖权问题的主张,这有利于案件管辖权的早日明晰和确定。第九款规定法院可以做出不同的有关初步反对的结论,可以宣布一项反对在案件的具体情形下不具有安全的初步性质,从而并入实质审理阶段,这无疑加强了法院在管辖权确定上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使法院有可能在现有的管辖权基础上,具有较为充分的规则保障来实现其管辖权。豑

针对当事国不出庭给国际法院管辖权带来不利影响的情况,国际法院可以通过制定一些相应规则来使那些已经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后又不出庭的当事国遭受某种不利益。因为国家在接受法院管辖之后,其实就承担了出庭的义务,正如居约玛所说:“如果争端当事国双方已经表示同意接受管辖,他们就有义务这样去做。”豒当然,国际法院也已意识到这一点,《规约》53条已经规定了在一方当事国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得作出对其不利之判决。但由于国际法院缺乏一个像国内法院那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机制,这个时候就需要安理会充分发挥其职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

在积极面对管辖权现实面对的挑战的同时,国际法院还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扩大其管辖。在处理管辖权的核心内容——同意原则时,对同意的形式做了扩大化之解释。事实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一种比较独特的诉讼管辖程序,即所谓,即所谓“迟延同意管辖”或“迟延同意的法院”( forum prorogatum) 。豓

除了国际法院自身的努力,联合国也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制建设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努力。豔进入新世纪以来,联合国又进一步制定和启动了一系列改革计划和方案。当然,由于国际法院不可能也不能成为一个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超国家司法机构,在完善其管辖权时,我们应当始终坚持以国家同意为基础这一根本不动摇,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和框架来提高国际法院的工作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国际法院的权威性。

注释:

Corfu Channel case(Preliminary Objection),1948 ICJ Report,p.39.

Shabati Rosenne,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1920-1996),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 3rd Ed.vol.2nd, The Hague/Boston/London, p.22.

黄建中.国际法院管辖权[M].第39页.

该条规定:“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

王洪明.国际法院管辖权面临的挑战及反思——兼论国际法院管辖权对国际司法体系的影响[J].外交学院,2008:17.

居约马.国际法庭中争端当事国的缺席[M].第23页.

指争端当事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或同意的情况下,争端一方对另一方提起诉讼,如果另一方以某种方式予以同意或应诉的话,法院就具有了对该特定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对方国家拒绝同意,法院的管辖权最终还是无法形成。

1989年11月17日,联合国全体大会通过第44/23号决议,正式宣布1990-1999年为“联合国国际法十年”。 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各国对国际法原则的接受和尊重; 促进利用和平的方式和方法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包括诉诸和充分尊重国际法院; 鼓励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以及鼓励对国际法的教学、传播和更广泛的意识。该决议还第一次以联合国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提出了“国际关系中的法治”( the rul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relations) 的概念,并确信需要加强这一层面的法治。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猜你喜欢
国际法院管辖权发展趋势
论刑事管辖权国际冲突
国际法院适用反面解释方法研究
国际法院对环境影响评价规则的新发展——基于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两案的判决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过度管辖权
分析我国品牌营销的管理及发展问题
论对自裁管辖权司法审查最新发展
论禁止反言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基于对常设国际法院与国际法院判例的考察
国际法院裁决:柏威夏寺问题的终结?
海上船舶碰撞管辖权及执法措施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