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刑诉法看程序正义

2014-04-29 00:15张晓蒙
大观 2014年12期
关键词:刑诉法公正正义

张晓蒙

摘要:作为组织正义的关键成分,程序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和前提,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缓解冲突、化解矛盾、限制随意性、树立政法队伍形象。本文重点阐述了新刑诉法下的程序正义,旨在全面实现程序正义,使公民人们更加相信法治,并且服从法律的权威。

关键词:新刑诉法;程序正义

一、前言

程序正义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并且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同时程序公正有利于纠纷的化解。本文对新刑诉法下的程序正义进行了尝试性的研究。

二、浅谈新刑诉法下的程序正义

(一)严格程序规范

新刑诉法明显表示,对于有犯罪事实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并且有可能判处一定的刑法,那么应该全力逮捕:1.有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2.存在新的犯罪动机或者动向。3.有可能伪造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甚至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的。4.有可能报复打击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的。5.有逃跑或者自杀的动机的。法律条文只有将上述五种情形细化,也就是细化逮捕的条件,才能确保逮捕有矩可循,避免公权力滥用职权,从而非法侵害公民人身自由[1]。

新刑诉法明显表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录像或者录音,使得讯问过程得以保存。对于重大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必须录像或者录音,确保讯问过程得以保存,而且为了确保完整性,录像或者录音应当全程进行。这样的法律条件明确表示全程同步录像录音程序,也就是曝光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讯问过程,大大降低了欺骗诱供、刑讯逼供的发生率。相关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程序优先”理念,严格、谨慎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程度使人看见正义,因为程序,人们更加相信法治,并且服从法律的权威[2]。

(二)增加“庭前会议”程序

新刑诉法明显表示,审判人员在开庭以前可以召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及公诉人,如果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及公诉人不出庭或者回避相关问题,那么要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样的法律条件使得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开始萌芽,并且对传统的刑事审判程序起到了打破的作用(由起诉到审判是传统的刑事审判程序),将中间程序植入起诉、审判之间[3]。

这样的程序,法国人把它叫做中间程序,美国人把它叫做庭前会议、法国把它叫做预审程序,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把它叫做庭前整理程序。对于中间程序来说,确定出庭证人、回避人员的名单,排除非法证据,明确庭审的争点和重点,在很大程度上庭审效率。虽然每个国家的中间程序不完全相同,但是共同价值确是相同的,都是制约公诉权,从而保障人权。另外,这项规定能够确保辩护方的资讯功能,确保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信息的不对称,大大减少了诉讼的平衡,避免对庭审公平造成影响。此外,辩护人掌握的被告人属于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证据、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证据、被告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等,均可以在庭前会议上提出,符合了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4]。

(三)逐步完善监督程序

新刑诉法明显表示,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监督刑事诉讼。经济在不断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有些民间纠纷案件,如果可以采取和解方式进行解决,那么将会获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新刑诉法提出了在一定范围内的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然而该案件必须要符合特定范围,并且要加大监督的力度。和解的案件范围是“民间纠纷造成的,并且对财产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并且案件的情节相对较轻或者是判处不超過七年的过失犯罪案件。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坚决不能和解,即使是过失引发的。另外,检察机关要严格监督其他诉讼程序,坚决不可以放松监督。新刑诉法明确表示,检察机关必须要加强监督强制医疗程序、暂予监外执行、死刑复核、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加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检察权属于程序性权力,因此必须要贯彻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确保全面实现程序正义[5]。

(四)逐步完善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制度

新刑诉法相关规定表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有利于充分了解案情,便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咨询,从而更好的准备辩护。另外,律师的介入有利于降低骗供、诱供、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率。此外,在侦查阶段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申请。除此之外,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程序进行和修改,并将其完善,律师凭借“三证”可以延迟2天内会见嫌疑人,三类案件除外。同时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明显扩大了,原来只能是法院指定,现在更改成亲属或者本人申请,同时把有可能判处无期的犯罪嫌疑人、拥有部分辨控能力的精神病人归为援助范围。从立法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利益。

三、结语

新刑诉法要想体现程序正义,首先要严格程序规范,并且要严格、谨慎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其次要增加“庭前会议”程序,紧接着要逐步完善监督程序,全面实现程序正义,最后要逐步完善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制度,从立法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根本利益。新刑诉法要想体现程序正义并不是简单的事情,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J].中外法学,2013,12(23):330-332

[2]车运景.正义论在政治自由主义发展中的演绎及现实意义[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14):325-326

[3]顾肃.持有权与程序正义的当代阐述者——评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权利理论[J].学海,2014,02(03):245-246

[4]陈光中,郑旭.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述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1(06):125-126

[5]Jrgen Habermas."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The Jour-nal ofPhilosophy,2012,11(11):53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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