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最佳证据规则之认识

2014-04-29 00:44李佳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原物原件

李佳

摘 要 最佳证据规则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古老的证据制度,在英美法历史上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最佳证据规则也逐渐引入到我国司法中。这篇文章拟从这一规则的历史溯源、理论先驱、适用范围、制度适用缺陷,以及如何完善等方面谈谈对这一规则的认识。

关键词 最佳证据 原件 原物

一、最佳证据规则的相关内涵

最佳证据则表现为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第一手证据,是指“在具体情形下不存在更好的证据时,它是证据争议事实最有效的证据。”

(一)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

最佳证据规则针对的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其功能主要在于保障诉讼中向事实审理者提供最可靠信息,以确保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这一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提供原始文书的内容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第二,原始文书应优先于复制件提出,但不能否定复制件的提出与证明。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历史溯源

对文书的原始性要求是少数能到追朔到1700年以前的规则之一。其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文书审判阶段”。在陪审团发展起来之后,有关文书的证据部分就到了第二个阶段——“文书答辩阶段”。第三个阶段讲文书作为证据提出的阶段则是最佳证据规则的真正发展阶段,它在出现上要晚于文书答辩阶段。

(三)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意义

采用最佳证据规则首先是追求案件真实性,防止错误或者欺诈行为发生的需要。它可以有效地防止施法实施者的主观臆断,提高案件审判的客观性。其次,是法官对审核认定证据的行为进行必要规制的需要。英美法国家实行自由心证制度,如对这种自由心证不进行必要限制,势必造成法官审核认定证据的随意性。再次,有利于指导当事人收集和保存有效证据,从而保障诉讼的进行,并且能够减少诉讼费用,节约诉讼资源。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扩展了最佳证据适用文字材料的范围。最佳证据队则的适用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当一方当事人将文书作为证据来证明文书本身时,或者将其内容作为案件的直接依据使用时,才适用该规则。

2、载体的形式不限于纸张,各种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成为最佳证据规则的载体形式。

3、不再单纯适用物证。对物证的特征,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或现代科技手段,如相片、录像等向法庭展示。如今社会已经将其扩大到现代科技证据形式,如电子计算机的衍生品。

4、是否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法官具有裁量权。例如,当法官认为复制件可以反映案件的真相是时,或证明对象并非文书内容时,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来选择是否需要适用最佳证据规则。

三、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性规定内容

最佳证据规则并不要求所有的情形下都提供原件。还存在如下典型情形:

(一)当事人对副本或复制件无争议

由于现代科技的发达,副本或复制件的不可靠已经大大降低,对于副本或复制件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清晰的担心已近不复存在。

(二)原件已经丢失或损毁

如果原件已经丢失或毁损,则容许出示复制件。但是当事人应该证明其为了找到原件已经尽到了了足够努力,已经试图运用一切手段以获得文件。如果是恶意丢失或损毁原件,则不能免除当事人出示原件的义务。

(三)原件掌握在对方手中

早在1700年代就有一条被普遍承认的规则:“如果一项文书的原件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则法律免除举证一方出示原件的义务”,如今这一规则已经运用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之中。运用到最佳证据规则中,笔者认为应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对方占有并控制着该文书的原件;第二,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或通知对方出示原件。

(四)掌握在第三人手中

文书掌握在某个第三人者手中,并且尽管由提议者一方发出通知,或者当事人为获取原件作出了合理努力,第三者仍然拒绝提供文书时,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件。

(五)官方记录

公务机关保管的公务记录一般不危当事人所持有,所以能够构成不提供此类文书原件的原因。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允许提供公文书的复制件。

(六)自认

通过当事人的书面自认来证明,无须解释提供原件的理由。

(七)数量巨大导致提出不能

对于数量过大、不便于在法庭上审查的文书、录音或者照片,可以提供图标、摘要或计算结果的形式提出其内容。

(八)与争点联系较弱

原件无法获得、原件为对方持有或者文书与争议问题联系不太紧密,不要求其提出原件,关于文书、录音或者照片内容的其他证据具有可采性。

四、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的表现及完善

(一)我国立法对最佳证据规则的态度

我国没有确定严格意义上的最佳证据规则,但也坚持原件优先的做法。我国关于证据规则有主要如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0條规定:“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副本、节录本。”

(二)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的完善

根据上述这些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对最佳证据规则给予了一定关注和重视,但从证据法制的原则出发,现行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规则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可以试图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扩大证据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为了防止由于可采信过于严格而减少证据,有必要立法来规定文书的范围扩大至录音、照相、计算机系统等方面。对于书证也不应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书面文件,对电子证据方面应明确规定。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延伸有关概念的外延。

第二、明确规定可以不提供原件而采用第二手证据的原因。只有法有明文规定才好处理,才能达到诉讼上追求的公平正义。

第三、明确规定不提供原件的后果。在可以提供原件,必须提供原件的情况下,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后果,否则最佳证据规则的操作势必受到影响。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1.

[2]徐梅洪.证据规则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易延友.最佳证据规则[J].比较法学,2011(6).

[4]李大华.关于书证定义及其最佳证据规则依我之见[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5]杜洁.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的表现及完善[J].致富时代,2011(3).

[6]宋强,邓贵杰.最佳证据规则在现代的发展及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探讨[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7(6).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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