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间接损失的国家赔偿

2014-04-29 00:44邓莉莉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赔偿法受害人财产

邓莉莉

摘 要 我国《国家赔偿法》经过修订后仍然没有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在实践中造成了对当事人的不公。依据有损失就应有赔偿的全面赔偿原则,国家有必要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关键词 国家赔偿 间接损失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对间接损失的规定现状

国家赔偿的范围从致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的角度来说,应该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而物质损失又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已经取得的利益的丧失。而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减少”,或者“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因此,其一,利益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到的利益,不能预见到的利益不能算作可得利益;其二,必须是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其三,必须是直接因违法行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

各国由于经济发展程度、国家赔偿制度发达程度的不同,确定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也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1)惩罚性标准,即除赔偿受害人损失外,侵害方还需支付一定的惩罚性费用,这种标准多为发达国家所采用;(2)补偿性标准,即国家赔偿的金额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相等;(3)慰抚性标准,不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只是在全部损失的范围内支付一部分损失,以示抚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以返还财产为限,利息及其他孳息不予赔偿;第二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只有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才赔偿,其他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赔偿的项目仅限于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水电费支出,不赔偿可以期待的营业损失;对于财产已经拍卖的,只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其他间接损失也不赔。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一般情况下只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也就是只对现实中已经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将来的损失,无论是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国家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看来,我国所采用的是是慰抚性标准,国家所赔偿的范围可能远远小于受侵害方的损失。有学者认为仅仅以第三十六条为依据就推出我国仅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是有欠周全的,法律承认在某些情形下的间接损害应该予以赔偿。应予赔偿的间接损害包括受害人因身体受到的伤害,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受害人所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費;罚款、罚金、被追缴或没收的金钱、被解除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者汇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法律所列举的这些,相对于实践中所存在的所有间接损失而言,只是冰山一角,对于大部分间接损失,国家是不予赔偿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原则上,我国对间接损失是不予赔偿的。

二、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

间接损失到底该不该赔,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财政实力不够;可得利益不同于既得利益,存在着不能取得的风险;某些可得利益的推算是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是无穷尽的,国家有限的财力无法负担。这几点理由都站不住脚。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财政负担能力较之《国家赔偿法》最初制定时,大大提高,国家赔偿除考虑经济因素外,更应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核心价值;其次,凡事都有意外,我们不能因为几率较小的意外而忽视几率较大的常态;再次,应该纳入国家赔偿的利益并不是可无限推算的、无范围限制的,而是可以用一定的标准去界定。

首先,关于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有法理依据的。在我国,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赔偿,适用补偿性标准,实行全部赔偿原则,不仅赔偿财产损失,还赔偿精神损失,不仅赔偿直接损失,还赔偿间接损失。而《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人身伤害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物质损失,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在于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害,有损害就应该有赔偿,应该遵循全面赔偿原则,无论侵权主体是国家还是一般的民事主体,都应该采取相同的标准,国家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者,不应该享有特权。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来看,采取补偿性标准,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比较合理的。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全面地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只赔偿直接损失很难充分实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赔偿可得利益对受侵害方式很不公平的,可能影响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譬如一个工厂被政府非法责令关闭,关闭以后无法经营获取利润,工厂的发展权也受到很大影响,而如果非法扣押出租车司机一家人据以维持生活的车,那么影响的则是一家人的生存权。间接损失也是一种损失,而且往往损失更大,如果只赔偿直接损失而置间接损失于不顾,显然难以弥补受害人损失,对被害人很不公平。

其次,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我国适应世界潮流,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国家赔偿侵权损害的范围呈扩大的趋势。《韩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因生命、身体之侵害及物品之减损等,致生直接损害以外其他损害时,在不法行为之有相当因果关系之范围的,得赔偿之。我国也应该适应人权保障观念的日益深入这一潮流的发展,保证受损害的合法权益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为此必须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再次,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可以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权力,合理行使其职责。如果可得利益也要进行赔偿,能够形成有效的震慑,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照事实和法律行事。赔偿间接损失虽然在短时间内会提高赔偿数额,但高额赔偿决不是加重国家负担,而是为了实现更远大的法治目标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从长远看,赔偿间接损失将促进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合理,减少国家赔偿发生的频率。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591.

[2]张步洪.国家赔偿法判例与应用[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44.

[3]江必新,胡仕浩,蔡小雪.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与专题讲座[M].中国法制出版社, 81.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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