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球气候变化会给人类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造成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将促使全球变暖并且严重危害到公共健康和福祉。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人口大国,经济发展程度不高,产业结构矛盾尖锐,能源消耗主要是煤炭资源,而且需求仍在增加,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扔面临较大困难。此文通过分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并借鉴欧盟经验,从而得出一些有益启示,完善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机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关键词:温室气体 排放 法律 措施
▲▲一、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的现状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仅次于美国。2004年11月9日我国第一次通过官方渠道向缔约国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出事国家信息通报》。[1]《通报》内容显示仅在1994年中国的二氧化碳净排放量约为27亿吨。气候的迅速变化给发展中的中国带来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损失。截至目前,发展中国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二分之一以上来自中国,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七分之一来自中国。预计到21世纪中叶,中国的能源消耗将占到全球能源总消耗的六成以上。
▲▲二、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存在的若干问题
自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起中国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以来,我国在技术、资金等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基础,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纵观全局仍面临着较多问题。中国目前扔处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阶段,主要依靠增加资源、资金的投入来增加产品的数量,存在着排放量进一步增长的趋势。而且,中国还需要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例如医疗、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众多困难。[2]如果单纯地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必将放缓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所以,如何协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和保证经济有序健康平稳发展的问题上值得我们深思。
现阶段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所要面临的最严峻挑战有以下两点:第一,中国温室气体工业化累积人均排放量少、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低;第二,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存在着快速增长的势头。
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可通过尝试不同的途徑得以实现,例如提高陆地生态系统的碳吸收、能源结构优化,能源利用率提高,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改造生活垃圾填埋场地。加快开发清洁能源,太阳能,风电核电等。这方面已经取得一些成果,是最可行的。加快立法,加大监管,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企业。国家可以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经济补贴,政策支持。 在社会生活中可以提倡低碳生活,提高人民的认识和获取支持。
▲▲三、应对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存在问题的措施
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很值得我们借鉴。在欧盟组织内出台了各种不同的政策与法规来构建温室气体排放制度,从宏观上解读这些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俩方面来加强、加深认识与了解。第一,欧盟的立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与控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法规。第二,部分是欧盟行政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或政策建议。
从欧盟的实例中我们能够得出几点可学之处,来完善改进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和立法。首先,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单纯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而置社会发展于不顾。欧盟非常值得借鉴的一点就是其将温室气体削减任务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在了一起。追求良好的、适宜人类长远居住与生产的环境,是我们的重要目标,但却不是唯一的目标,所以温室气体减排应该是一个理性产物。欧盟温室气体减排在立法阶段就很好地兼顾了各成员国家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目标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3]。同时,它既体现了保护大气环境的要求,又根据各国能源、资源、技术的现状制定了合理的减排策略。
其次,我们不能“一条腿走路”,应该“双管齐下”,甚至“多管齐下”。所谓多管齐下,是指我们需要借助不同主体,采取不同路径来达成限制排放量这一重要目标。政府应该发挥其宏观的调节、管制功能,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该发挥其能动性与充分的自主性积极参与,同时加大对技术的投入,开发新科技,并将其应用到实际生产过程中,综合作用,互助互补。欧盟在立法中授予了各个成员国增强对温室气体调控管制能力并设定了具体可量化的排放限度。此外,欧盟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杠杆作用来促进减排的实现。他们积极开发能源利用率高的产品,例如欧洲的汽车业自愿与欧盟签订了限制尾气排放的协议。
第三,我们不能脱离实际,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应该充分地发扬民主,保证程序的合法。中国的民主化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立法制定的公开性、民主性,充分地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声音和意见,调动各个群体的参与热情,设定听证会、辩论会等形式,为言路的畅通提供制度保障。只有这样,最终确定实施的目标才有可行性,才不会与实践相脱节。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只有一个脚步一个脚步地向着民主化迈进,我们才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天去收获一个拥有广泛共识基础的政策[4]。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的大国,在新时代的竞争洪流中,不仅要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而且也要肩负起属于大国的重要使命和任务,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们必须扛起应付的责任。同时,捍卫国家利益也是我们时刻应该牢记的,在国际社会中合作愈加频繁的今天,我们也应该适时“发声”,向世界传达我们的合理诉求,争取更多的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于宏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中国气候变化政策协调的发展[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10).
[2]张妙仙,林道海.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行政与法,2010,(11).
[3]韩良.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立法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0,(4).
[4]曹明德,李玉梅.德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法律制度研究[J]法学评论,2010,(4).
【作者简介】秦丽云(1987-),女,山西太原人,2011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诉讼原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