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丽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商业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各大商场往往以各种“节假日”的名义推出“打折”“返券”“返现”等多种促销方式,这不但增强了消费者的购买欲,而且也会增加商场的销售量和销售额。为保证商场的利润最大化,需对不同促销方式所带来的税收负担进行分析筹划。本文根据最新的税收法规对“打折销售”“返券”“返现”这3种促销方式的涉税情况进行分析筹划,旨在为商场在今后的促销活动中提供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的方法。
[关键词] 打折销售;返券销售;返现销售;纳税筹划;视同销售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7. 003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7- 0005- 02
商场为了扩大销售,赚取利润往往采取不同的促销方式。目前常用的促销方式有附送赠品、返券、返现金、有奖销售、限时抢购、打折销售等。在这些促销方式激励下,消费者趋之若鹜,商场在获得了巨大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销售成本及销售费用,所以在竞争愈演愈烈的环境下,商场的利润空间在不断缩小,为了保证商场的利润,在促销的同时应控制销售费用。销售费用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宣传费用、职工的加班工资、税金支出、管理费用等,在此仅对不同促销方式所带来的税金支出进行纳税筹划,若筹划得当,商场的利润则会增加。本文就打折销售、返券、返现金这3种促销手段从消费者的喜好程度和商场的税后利润两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1 3种促销方式及其涉税情况
1.1 打折销售
打折销售即折扣销售,是为了促销而给予顾客的一种价格折让,购销双方对于折扣额均不作账务处理,所以商场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销售额来确认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并且当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时,按照扣除折扣额之后的销售额即实际收到的销售额来计征增值税。若折扣额和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即应按照未扣除折旧额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1.2 返券销售
返券销售是当顾客购买量达到一定金额的情况下,返给顾客一定价值的购物券,购物券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充当现金用来在商场内购物,过期或有结余都不能换取现金,所以在使用购物券时,顾客要进行一定的规划和计算才能更合适,不会造成一定的浪费,这种促销方式对顾客来说相对较为麻烦。返还的购物券相当于商场赠送了顾客一定价值量的商品,返券销售属于一种变相的“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规定:采用“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也就是说消费者用所返还的购物券购物时,商场不再计征增值税,并且商场销售的商品和“赠送”商品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扣除的。与此同时顾客获得的购物券属于偶然所得,商场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虽说是代扣代缴,但在这种促销情况下,商场不可能再额外收取顾客的个人所得税金,所以实际上是由商场来承担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的,而顾客收到的购物券是税后净所得。
1.3 返现金销售
返现金销售即当顾客购买量达到一定金额的情况下,返还一定的现金。这种返现销售为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在销售单据上已把应返还的现金单独列示,直接从消费者的购物款中扣除了,即将应返的现金直接冲减货款,按扣除所返现金后的金额收取货款。所返还的现金对于顾客来说也属于偶然所得,商场也应为其代缴个人所得税,该税负实际由商场承担。
2 3种销售方式下商场纳税情况的分析计算
在大型商场内产品种类繁多,不同产品购进成本的折扣不同,其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也会有所不同,采取的促销方式亦会有所不同。为了便于对不同促销方式纳税情况进行定量的分析,先假定商场的基本情况为:某大型商场是一般纳税人,每10 000元商品的平均购进成本为4 000元,则产品的平均购进成本为40%,每销售10 000元商品还需要发生费用400元。
面对不同的促销方式,在商场进行利弊权衡的同时,消费者也会选择最优的方案,在不同促销方式的商品都可以相互替代的情况下,为了便于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先假定商场的销售部门设计了3套促销方案:一是全场商品打六折;二是购货满200元送120元的购物券;三是购物满200元返还60元的现金。上述售价和购货成本均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若消费者同样购买价值10 000元商品,问哪种方案既受消费者的喜爱又使商场的税后利润最大化?现分析如下:
2.1 打折销售
2.1.1 增值税的分析计算
对于10 000元的商品按照六折销售,则商场实际收取了6 000元的货款,并且在销售发票上会同时列示销售额和折扣额,根据税法的规定在确认增值税时,折扣额 4 000元可扣除,即按照实际收到的6 000元确认相应的销项税额,则应纳增值税额=6 000/(1+17%)×17%-4 000/(1+17%)×17%=290.6(元)。
2.1.2 所得税的分析计算
对于折扣销售中的折扣额,购销双方在确定采购成本及销售收入时均不作反映,并且增值税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于商场来说折扣销售方式下应纳的企业所得税=[6 000/(1+17%)-4 000/(1+17%)-400] ×25%=1 309.4×25%=327.35(元),税后利润=1 309.4-327.35=982.05(元)。
2.2 返券销售
按照满200元返120元购物券的销售方式促销,感觉花200元能够买到价值320元的商品,折扣合62.5%。但是生产厂家为了增强消费者的购买欲,往往制定出“199”“398”“1 299”这样的价格,所以如果购买一件标价398元的商品,这时消费者支付398元,不满400元只能得到价值120元的购物券,这时折扣合77%,但消费者作为理性经济人一般情况下会想尽办法使返还的购物券的价值最大化,在没有任何浪费的情况下,顾客购买10 000元的商品,则商场最多送出6 000元的购物券。
2.2.1 增值税的分析计算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商场含税的销售额应是10 000元,所赠送的价值6 000元的购物券不必计征增值税,但其采购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商场应纳的增值税为=10 000/(1+17%)×17%-(4 000+6 000×40%)/(1+17%)×17%=523.08(元)。
2.2.2 所得税的分析计算
商场返还的6 000元的购物券,还应该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 000/(1-20%)×20%=1 500(元),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这种返券行为属于商家的赠送行为,其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交的企业所得税=[10 000/(1+17%)-4 000/(1+17%)-400] ×25%=4 728.21×25%=1 182.05(元),税后利润=4 728.21-(6 000×40%)/(1+17%)-1500-1 182.05 =-5.12(元)。
2.3 返还现金
返还现金的促销方式同样也会遇到类似于返还购物券的定价问题,所以在商场销售10 000元商品时,所返还的现金最多是3 000元,商场按扣除应返现金后的金额7 000元收取货款,折扣合70%。
2.3.1 增值税的分析计算
返还现金是直接让利给消费者的一种促销方式,所返还的现金3 000元作为销售费用,所以商场仍应按10 000元作为销售收入。商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 000/(1+17%)×17%-4 000/(1+17%)×17%=871.79(元)。
2.3.2 所得税的分析计算
返现同返券一样,所返还的3 000元现金属于商家的赠送行为,商场还应该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 000/(1-20%)×20%=750(元),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所返的3 000元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商场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0 000/(1+17%)-4 000/(1+17%)-400] ×25%=4 728.21×25%=1 182.05(元),税后利润=4 728.21-3 000-750-1 182.05=-203.84(元)。
3 结 论
根据对上面3种促销方式的分析计算,把计算结果列示在表1中。
根据表1,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3种促销方式中打折销售的折扣最低,并且该方式计算简单,比较受消费者的青睐;从商场的角度分析,3种促销方式中返还现金的折扣最高,折扣度最小,却是亏损最大的,打折销售的折扣度最高,却是利润最高的。由此可见折扣销售既受消费者的青睐又让商场获利,是这3种促销方式中最好的一种。
商场搞促销本身旨在吸引顾客,提高市场占有率,如果选择的促销方式加重了商场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增加了商场的现金流出,则会降低了商场的效益,得不偿失。所以商场在进行各种促销方式的选择时,需要考虑税收支出的影响,选择成本最低、利润最大、促销效果最好的方式,这样才能提高商场的经济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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