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保险缴费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4-04-29 08:52李英
中国经贸 2014年10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损失监管

李英

【摘 要】本文针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存在不准确,损害参保职工的利益,单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从缴费不准确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从而促进单位加强社会保险缴费的监管。

【关键词】社会保险;损失;监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缴费的关键因素是确定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该基数确定后根据社保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计算出参保人员和所在单位应缴纳多少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同时也是计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因此,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是单位所面临的重要的工作之一,如果缴费基数申报不准确,将极大损害参保职工的利益,不仅影响职工退休以后的待遇,单位还将蒙受损失。

一、社会保险缴费主要存在的问题

1.瞒报、漏报、少报、错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应以缴费时上月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每月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的基数,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的统计,是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但在执行中,有的单位未按社保规定申报职工工资收入,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未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存在不同程度的瞒报、漏报、少报现象。有的单位调增了职工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津补贴,次月却不按社保的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不符,少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的退休生活。有的单位调工资,次月为职工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还存在错报、漏报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情况。

2.单位代扣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与实际代缴数不符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常常有代扣数与代缴数不符的情况发生,如少扣多缴、多扣少缴、已扣未缴、未扣却缴纳了的现象。

3.单位为非本单位的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代收与代缴数不符

出于各种原因,单位的个别职工,请单位帮忙为亲戚、朋友、熟人等购买社会保险,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对该部分非本单位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发放职工工资时无法代扣,由人力资源部门开条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直接到财务部门交现金,时常存在代收与代缴数不符的现象。单位少收代办人(非本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多缴社会保险费,帮忙缴费的单位承担了不必要的损失。

二、职工保险金扣缴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社平工资增幅大、社保缴费比例高、企业负担重

社保每年调增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企业虽然每年在为职工调增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但如果调增的幅度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不增,反而还降低,而“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职工退休时,计发养老金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该指数降低了,职工退休时,计算的“平均缴费指数“就会降低,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就少,退休职工大肆抱怨单位不重视职工福利,拿到的养老金太少,与同行业业相差甚远,同时对在岗职工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对企业留住人才不利。

企业如要维持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就得加大社保缴费,由此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由于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高,有个别经济效益不太好的单位,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牺牲职工的利益,瞒报、漏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

2.企业缴费全部进社保统筹,存在多缴社保不值的观点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进入社保统筹。单位缴费部分一点都未进到个人账户,有的单位负责人认为,单位多缴社会保险,职工得到的好处不多,没有必要去按社保规定缴费,在观念和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职工退休后养老金领取减少。

3.单位负责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有的单位负责人对社会保险不够重视,社会保险政策及法律、法规不完全理解和明白,对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缺乏监管,导致社保缴费不实,发生少扣多缴、多扣少缴、已扣未缴、未扣却缴纳了的情况发生。

4.经办人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

单位社会保险的经办人在核定缴费基数的过程中,没能按照国家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认真执行,申报社保缴费基数与职工工资收入不符,有的甚至随意调整部分人的工资缴费基数,造成缴费基数的失真。网上曾报陕西省某工厂的养老金经办人利用职务以权谋私给自己多缴养老金,其余职工按社会最低基本养老金的60%缴纳,职工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的伤害,职工退休后拿不到自己应得的养老金。

5.单位职工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维权意识淡薄

目前,多数职工对社会保险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不太了解;社保缴费是如何计算的不清楚,单位代扣与代缴是否相符,漠不关心,有的还认为自己年轻,现在多拿工资奖金比多缴社保实惠。

也有部分职工清楚的知道社会保险缴费政策,也知道单位少缴社会保险费,向单位负责人请求按照社保政策的规定为职工足额上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负责人考虑到眼前企业处于困难时期,等今后效益好了逐步缴足社会保险费,职工想去投诉举报,又怕单位遭受处罚,会对单位和职工不利。

6.社会保险的缴纳缺乏监督部门

部分单位从编制职工每月工资发放表、工资代扣社保缴费,向社保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均由人力资源部门独立完成,财务部门收到社保缴费单据,银行付款凭据就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门在缴费前后不进行审核,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这就很可能造成为参保职工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实,工资代扣与实缴社保不完全相符。

三、解决单位社保保险缴费存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1.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到缴费基数有法可依

我国正进入法制社会,法律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依法办事逐渐成为准则。《社会保险法》已经公布,对缴费基数管理、稽核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单位要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堵塞漏洞,强化缴费,据实申报。

2.强化单位负责人的思想认识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心

社会保险缴费是单位给职工的重要福利待遇之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主要依据。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越高,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也越高。

社会保险缴费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缴费的认识,及时安排人力资源和财务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有关社保业务培训,并建立履职问责制度,纳入日常考核。同时,单位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循国家政策,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建立参保者年度工资基数签认制度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成劳社发[2006]134号文规定:“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账,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作为申报缴费基数的依据”、“企业应当每年一季度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企业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企业上一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基数以及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为此企业采用用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职工对单位每月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实际缴费是否相符,个人查询社保缴费有二种方式选择:方式一,带上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到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打印社保缴费明细清单;方式二,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输入自己的社会编码和查询密码,就可查询到本人的参保情况、缴费情况。

4.加强社保缴费的审核监督办法

社会保险缴费分别由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来完成编制、审核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每月编制职工工资发放表、代扣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向社保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数据,交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每月安排专人负责从社保网站下载五大保险的数据,并做好以下数据的核对工作:

(1)当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汇总数据与收到的社保缴费单据,银行付款凭据核对。

(2)当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个人实缴明细数据与工资代扣数据核对。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处理,确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准确无误。

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使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工作更加完善。

四、结语

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担心负担重、缺乏监督部门等原因,存在瞒报、漏报、少报、错报和代扣与代缴数不符等问题。各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职责、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积极培养、选拔和任用素质高、懂政策的人员负责社保工作,推动人力资源和财务等各部门的协作,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切实保证《社会保险法》的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保障令(第 13 号)

[3]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

[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34号)

[5]2014年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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