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制度缺陷和完善路径

2014-04-29 08:52金青
中国经贸 2014年10期
关键词:完善路径

【摘 要】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公认的反腐利器。而我国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的时间不长,且财产申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因此其反腐功效有限。目前要冲破阻力,并从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受理机构、申报的程序、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

【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制度缺陷;完善路径

近些年来地方政府纷纷制定财产申报的相关规定来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防止腐败的发生。地方政府的做法大有针对20年来全国人大在财产申报制度上的“难产”,以地方政策倒逼中央的趋势。即使如此,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健全仍旧是重重阻力、履步维艰。

一、我国财产申报的制度缺陷

1.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缺失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目前有《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来规范,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规定,从而影响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效力和实施情况。我国全国人大从80年代就提出了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法律,但是受到相关利益群体的阻挠,导致20多年来财产申报制度的难产。申报主体的抵触一方面是考虑到自身隐私权,申报主体大都认为申报并且公示自身和家属的财产是对自己隐私权的一种侵犯,但是,恩格斯就曾就这一问题予以回应,他认为只要你个人的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联系时,那么它就不简简单单是你的个人隐私而是政治的一部分,所以,隐私权不能成为抵制财产申报制度的原因。再有就是我国在财产申报制度上法律的缺失,变相会对贪污腐败造成一种纵容,这种纵容的持续变相又会对财产申报制度法律的出台造成阻力,所以,全国人大应该积极推进财产申报制度相关法律的建立以及其逐步健全,这样才能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其道德品质,树立政府形象。

2.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体和内容不明确、范围狭窄

我国在1995年曾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申报主体仅限于县(处)级领导干部,并且申报的范围也仅限于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而财产和收入还是有本质的区别,收入是显性收入,即使不申报,大家对此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就使得财产申报制度流于形式。而在之后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中,申报主体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申报内容扩展到家庭财产其中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合计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合计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债务;私有房产;单件(套)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贵重物品;名人字画、古董;领导干部的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除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投资、股份;土地使用权,相比之前虽然申报的主体和范围都有所扩大,但是财产申报的主体和内容还是不健全。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体之局限于县处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对于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普通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涵盖。而且相对于国外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的范围过于狭窄,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范围包括第一类是财产及收入,第二类是交易活动情况,第三类是获赠及报销情况,第四类是债务及受雇情况。而我国相对于获赠和报销就没有相关的规定,而且没有对大类进行明显,规定非常粗糙。所以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在主体和内容上覆盖面狭窄且不具体。

3.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受理机构错位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受理机构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产申报制度的受理机构是各级单位的人事部门,但是人事部门不能够对财产申报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调查和惩处,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只是对人事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而不是申报内容,这就使得财产申报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受理机构错位,由人事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职能降低财产申报制度的可行性。

4.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程序模糊、缺失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程序一般只是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而没有任前申报、任中申报、离任申报的程序,也没有申报、公示、监督、惩处的程序,所有程序性的事务都处于真空状态,在时间上的限制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在公示方面,虽然近些年来有很多地方政府如阿勒泰地区首次公开了千余人的财产申报情况,但是仍然有一栏秘密申报引起公众的议论。缺少公示方面就缺少了公众的监督,将公众隔离于政府系统之外,使公众丧失了主人的地位。而且在监督和惩处方面,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惩处没有进行明细,而且也没有司法上的惩罚。

5.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配套措施的不完善

金融实名制体系不健全,我国虽然在金融、证券都实施了实名制,但是由于我国身份证管理混乱,实名制实施之前存在着用假证开户,而实名制之后并未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身份证先天存在着缺陷,身份证丢失后即使挂失原身份证依然有效可以继续使用,这就为假冒他人身份开户创造了条件,这就使金融实名制的效力大大减弱。

社会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现金交易并不受监管,所以,很多贪污腐败官员不得不将不正当的现金藏在家里,在文强案中,就在文强的家里发现了大量的现金。所以现金交易为财产申报制度的监管增加了难度。

珠宝、古董等财产不容易掌握,申报的监管难度大。珠宝、古董这种高级动产是不需要登记的,所以很难掌握其价值,而且对于是否掌握、掌握多少都是很难监管的,在我国今年来,“表哥”杨达才在调查时就发现了83块名表和大量现金。所以,在珠宝、古董等方面的监管困难很大。

二、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路径

1.建立健全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法律

建立健全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法律的呼声在我国已经有20多年了,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的重点在于降低相关利益群体的阻力。在降低相关利益群体的阻力方面,首先应该对申报主体进行思想教育,对于其认为的隐私权予以解释,当他们选择公务员为职业时,就丧失了与公共利益相联系部分的隐私权,财产申报是对自身职业也是对公众的一种负责的表现。再者我国今年来贪腐现象严重,对于这部分利益群体,可以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对于领导职务的官员进行惩处,而对于普通公务员采取一定程度的赦免,如果要在内地实施的话,首先应该判断赦免人群的职务级别、涉案金额以及其表现来判定以此来为财产申报制度扫清障碍,并且为今后的反腐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也可以在政府内部要求主动上缴部分来源不明资产,这些措施都有助于减轻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制度的阻力,有助于以平稳的方式来打击反腐,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

2.扩大我国财产申报主体和内容的范围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体应该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申报主体的范围是参照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主体来设定的。我国财产申报的内容必须扩大到家庭财产,其中包括第一类是财产及收入,第二类是交易活动情况,第三类是获赠及报销情况,第四类是债务及受雇情况。对于每一类进行具体的明细,以第三类为例,如果获赠超过一定的界限,是应该受到一定的惩处。

3.变更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受理机构

我国各级人事部门在调查申报主体申报内容是否属实方面存在着职能上的不足,所以,应该以各级监察及纪检部门为主体,对申报主体的申报内容进性调查,以证实其真实性。并且对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惩处。或者可以反贪局为受理机构,充分发挥反贪局的调查职能。或者借鉴外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对于省部级以上的官员可以有中央单独设立的机构对此进行受理,各级人大代表有各级人大设立机构对此进行受理,其余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中央设置机构的垂直机构为受理机构,对申报主体的申报内容进行调查和惩处,将受理机构独立出来,以避免各级政府对其施加压力,影响其履行职能。

4.明确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程序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在程序上处于真空状态,首先应该明确在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前财产申报、任中申报和离职申报。在任前申报时应该明确在多长时间内进行申报,我国对任中申报有一定的要求。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对于离任申报的事件限度也没有具体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应该对离任申报要求一年的时间。而且对于财产申报制度的公示和惩处要有明确的要求。在财产申报之后的几日内对外公布,公布的平台包括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以使公众帮助政府对申报内容的真实与否进行监督,在监督方面如果公众发现有不属实的情况下,通过哪些渠道对此进行检举,哪些单位进行受理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在惩处方面要联系刑法,如巨额财产不明罪、贪污罪等,不能仅仅用内部的行政方式来代替法律的惩处。

5.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配套措施

我国身份证管理的整顿,对于身份证丢失后仍可使用这一缺陷,应该由公安系统开办第三代身份证,其中加入可识别系统,对于以假身份证和他人身份证办理开户进行清理。肃清金融系统。再者可以仿照美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信用报告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个人识别信息、公共记录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和查询记录。庞大错杂的个人信用体系能够为财产申报制度的审查提供信息支撑。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20多年的难产受到了来自利益群体的抵制,全国人大应该尽快制定出相关法律,明确申报主体、内容、受理机构、程序,政府则应该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配套措施,使其落到实处,真正的能够发挥财产申报制定的作用,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贪污腐败的现象进行严厉的打击,以净化国家工作人员的队伍,树立清正廉洁的政府形象。

参考文献:

[1] 黎慈.美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启示—— 从萨默斯的财产申报风波说起[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9, (5)

[2] 郇天莹.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的路径分析与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09, (2)

作者简介:

金青(1989—),女,朝鲜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公共管理硕士,吉林财经大学,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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