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问题

2014-04-29 05:33姜永华
时代金融 2014年20期
关键词:应对措施

【摘要】中国政府审计采用行政型审计机构组织形式,在经历30多年发展与完善后,显现不少弊端,政府审计体制改革已成为大众关注焦点之一。笔者通过对比世界主要审计机构组织模式,分析中国现行审计制度优劣势,提出效仿德日,采用独立型组织形式来增强其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关键词】政府审计机构组织形式 成就与弊端 应对措施

我国政府审计制度始于1983年,在之后30余年经济建设中发挥了极大地促进作用,同时政府审计制度也劣势逐渐显现,政府审计制度改革已成为人们关注焦点之一。本文拟就政府审计制度模式,分析评价我国现行政府审计体制,并提出相应改革措施。

在分析评价我国政府审计制度前,先了解国际通行的政府审计机构组织模式。

一、国际政府审计体制模式

世界各国因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不同,在政府审计体制选用上显现较大差别。就审计机构职能、隶属关系而言,国际主要通行四种政府审计制度: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性。

(一)立法型

该模式存在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归属立法机构,并对其负责,拥有较强的独立性,职责、权限受法律保护。该形式下的审计机关有较强的宏观服务职能。此类型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等。

(二)司法型

该模式的最高审计机关归司法部门管辖,与政府保持独立,并向立法部门报告工作。地位高、独立性强,不受政府当局的控制和干预。其典型代表有法国、意大利等。

(三)独立型

该模式的最高审计机构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存在,独立构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独立性强,只对法律负责,向立法、行政、司法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信息。该形式下的审计机构具有较强的宏观服务职能。它常见于日本和德国。

(四)行政型

该模式的最高审计机构归政府或政府某一部门领导。其独立性受法律保护,与政府关系密切,使得某些问题容易解决,有助于从微观、宏观两方面提供服务。该形式主要存在于中国、瑞典等国。

二、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的现状及其优劣势分析

(一)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现状

我国的政府审计体质属于行政型。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

自1983年起,我国逐步建立完善政府审计体制:在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设置审计机关,受政府及上级审计部门领导,对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审计报告,评价本级政府业绩。同时,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评价政绩。而在中央,国务院下设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统管全国审计工作,对国务院总理负责,接收下级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审计监督国务院财政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并对本届中央政府做出政绩评价。

(二)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优劣势分析

伴随经济30年的发展,政府审计体制得到长足发展,其优劣势也日益突出。

1.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优势分析。审计署作为政府职能部门,隶属国务院管理。他实现了审计监督与政府经济监管的高度结合,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一,有利于审计工作紧紧围绕政府各项措施、方针和重要工作开展,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加强审计监督,保障政府工作目标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现。

第二,审计部门易得到政府、政府领导的支持,实现直接、有效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处理、纠正各种违法乱纪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大案要案,促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第三,作为政府部门,与其他平级部门、上下级部门关系紧密。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工作相对轻松,不易产生部门冲突,有助于部门间的相互合作。

2.我国现行审计体制劣势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大众对客观评价政府业绩、防腐需求的增加,审计部门与政府之间审计与被审计、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逐渐清晰,使行政型政府审计体制劣势凸显。

第一,政府审计的独立性较差。负责对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国家机关,自身受政府的管辖,使得审计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尤其是政府领导违法乱纪或政府出现短期行为时,审计活动与部门、地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由于自身独立性弱,在执行时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客观评价政府业绩,无法真正对政府权力形成制衡。

第二,政府审计受“双头”领导,审计工作难以开展。审计机关受“双头”领导,审计经费双方互相推脱,难以保障,审计工作难以开展;审计机关既要对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又要对本级政府负责,而两方利益存在冲突,加大审计工作难度。

同时,各级政府主观上不重视,客观上政务繁多无暇顾及审计工作,而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联系不紧密,沟通不畅,也使得审计监督效果受到影响。

可见,我国政府审计体制弊端日益凸显,严重制约了政府审计职能的发挥。

三、我国审计机构组织形式改革措施

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有着自身不可逾越的局限性。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政府审计体制可参考德日,采取独立型政府审计体制开展审计工作。

(一)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开展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工作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开展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审计活动。但不意味共产党可以直接干预政府审计的具体事项。

(二)建立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审计检察厅

政府审计工作由审计检察厅及各级审计机构来完成。审计检察厅不受立法机构——人大,司法机构——检察院、法院,政府——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干预,可独立对政府的各部门、各项任务的财政状况审计,有效避免舞弊事件的发生,较大程度上做到公平公正审计监督,客观评价政府业绩,对政府权力形成有效制衡。

(三)完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审计活动合法有效进行

中国是法治国家,各种活动均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审计活动亦如此。检查、监督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评价业绩,更需法律所赋予的相应法律权利。

(四)加强政府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

审计机关若要客观地评价政府的业绩,就必须和政府部门的财政、政府官员的财务相分离,提高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拒绝贿赂,拒绝有关被审对象的变相贿赂,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

我国政府审计经历30余年的发展,形成一定规模,若瞬间完成审计体制改革,难度较大。我们可慢慢放开国务院对审计署的管辖权,让其逐渐独立,待时机成熟建立审计检察厅以及各级审计检察局。

参考文献

[1]谢荣.高级审计理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399-400.

[2]梁春海,李金龙.对我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的几点想法[J].现代会计,2003(01).

[3]罗红生,郑仟.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现状和评价[J].审计与理财,2012(07).

作者简介:姜永华(1988-)女,汉族,山东汶上人,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硕士201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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