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中基本农田保护建设与保护

2014-04-29 00:06张义杰
农民致富之友 2014年10期
关键词: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利用

张义杰

单县位于山东省西南部,系苏、鲁、豫、皖四省结合部,南隔黄河故道与河南省虞城县、商丘市相望;东南与安徽省砀山县毗邻;东靠江苏省丰县;北、西与本省金乡县、成武县相连;西与曹县接壤。境内有105国道、定砀路、单丰路、单虞路交叉穿过,交通四通八达。全县东西长56.6公里,南北宽43.8公里,总面积1647.18平方公里。2013年全县土地总面积为164718.4公顷,其中,农用地13096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9.51%;建设用地2873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45%,其他土地502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05%。《单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和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严格保护耕地

1.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基础农田的管理,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耕地数量和基本农田最低面积承担相应责任,乡(镇)长是负主要责任。把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列入乡镇政府的考核,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由县政府联合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数量。按照土地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供应土地的数量,贯彻落实县域项目用地招标等措施,降低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合理性评价与论证,把减少耕地占用作为选址方案评选的重要因素,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提高占用耕地的经济成本,逐步减少单位投资和单位产出占用耕地量。规划期内全县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754.0公顷以内。

3.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乡(镇)应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监管,确保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规划期内补充耕地的途径应以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为主。执行对项目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制度,确保不因建设占用造成耕地质量下降。规划期内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应不低于754.0公顷。

二、科学划定基本农田

1.基本农田调整原则。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要求,基本农田调整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方针,遵循以下原则:遵循法规,合理布局。依照有关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目标,对现有的基本情况进行部分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调整后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的农田保护面积的相应指数。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縣域政府确定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农业项目生产基地、科技示范园区的重要作物种植地;适宜开展空心村治理工程,空心村集中治理过程中腾出的高产优质耕地等,合理划为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调整要求。调入的基本农田。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均为耕地。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自然保留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农用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高等别耕地、集中和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城镇村建设用地规划边界内作为“ 绿带”保留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调出的基本农田。低等别、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调出;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调出;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调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调出;零星破碎、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调出。

3.基本农田质量.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综合质量有提高。根据调整的情况分析:调出的基本农田等别多为七、八等地,调入的基本农田等别多为八、九等地,调入的基本农田等别略高于调出的基本农田等别;调整后,基本农田的连片程度也有所提高,连片15公顷以上的基本农田比例由原来的82%提高到88%;调整后基本农田的地类构成中耕地在基本农田中所占比重有提高,由96.22%提高到98.01%。

三、强化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

1.加强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要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内采取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加强区内土地的田、水、路、林的综合治理,增加农田水利基础配套设施,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首先要将规模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的村镇规划、产业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发展规划,与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统筹起来,力争做到规划起点高、标准高,使建设不重复、投资效益最大化;其次,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到统一立项、统一规划、统一工程招标、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的“五统一”原则。

2.切实保证基本农田数量。基本农田保护以稳定地区粮食生产能力为总体目标,以不低于市级规划下达指标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级下达保护规模。

3.促进基本农田质量提升。继续加大对基本农田建设投入,通过县域财政扶持,列出专项扶持资金,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的财力保障。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和标准化基础农田建设;继续进行农田项目标准化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提高质量,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优化生态环境,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4.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责任到人,设立保护标志。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必须对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及补划方案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听证,并及时补划基本农田,补划的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应达到或优于原有质量等级。禁止临时工程用地和其他各种活动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的破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积极探索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调动保护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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