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的持续增长,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墨江县水资源较为丰富,但是如果不加以保护,可利用的水资源将越来越少。文章从墨江县的水资源现状出发,分析了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并详细介绍了墨江县水资源保护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墨江县;水资源保护;水源地;饮用水;水污染
中图分类号:TV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29-0076-02
1 墨江县水资源介绍
墨江县水资源较为丰富,主要由自然降水、过境水、地表水、地下水四部分组成。全县多年来降水量81.12亿立方米,所产生的水资源总量达50.35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38.12亿立方米,地下水12.23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在不同年份情况为:丰水年49.34亿立方米,中等干旱年42.28亿立方米,特殊干旱年31.72亿立方米。另外,境内阿墨江、把边江、泗南江及其他河流的年过境水量达84.91亿立方米,蕴藏有大量的水能。据水电资料表明:全县水能理论蕴藏量为124.24万千瓦,可开发量为37.31万千瓦,现只开发9600千瓦,不到蕴藏量的1%。
境内水资源在地域分布上是南部多、北部少,由南向北递减。北部地表水径流深300~900毫米,南部地表水径流深800~1400毫米。年内降雨情况是:5~10月份多,地表水径流量占全年85.9%,11月至次年4月份少,地表水径流量仅占全年14.1%。
2 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水是生命的源泉,它滋润了万物,哺育了生命。虽然地球上的水源很多,海水总量也比较大,但是可利用的淡水资源并不多。而现有的淡水资源能够供人们直接饮用的数量极为有限,并且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的持续增长,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如果再不对水资源进行有效保护,水资源持续减少之后将会危害人类的生存。
从地理环境来看,地球上的水资源相对丰富,虽然水源占比占到了七成,但是这七成水资源中却有97%为海水,能够为人们所用的淡水资源不足3%。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水资源,提高水源利用效益,成为了保证生存质量的现实选择。
从这一角度来看,我们必须对地球上淡水资源的严重现状有全面深入的认识,并根据现有水资源使用情况,制定具体的水资源保护措施,保证水资源保护能够取得积极效果。
3 水资源保护的方法和措施
在水资源保护过程中,要想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我们就要认真分析水资源的分布状况以及水资源的循环规律,做到全面掌握水资源的基本现状,使水资源保护能够有第一手的数据和资料。从目前水资源的保护来看,水资源的保护不仅仅是保护现有的淡水资源,培养良好的用水习惯,同时也是一种积极的水源利用干预措施,使水资源保护能够与科学利用结合在一起,保证水资源的利用能够满足科学合理要求。
水资源保护要想取得积极效果,就要认真分析水资源保护现状,并结合水资源的利用情况,制定具体的水资源保护策略,使水资源保护能够在整体性和实效性上充分满足实际需要,为水资源保护提供有力支持。此外,水资源保护还应明确其重要性和基本保护原则,使水资源保护能够上升为区域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重点提高水资源保护的整体效果,使水资源保护真正做到跨区域、跨行业、跨范围,实现水资源和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提高水资源保护的实效性。
同时,还要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共同参与,就这一点来说,水资源保护也是一项社会性的公益事业。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使水资源在使用上不致浪费,使水质不致污染,以促进合理利用水资源。主要保护措施有农业措施、林业措施、水土保持和工程措施。结合我县实际,水资源保护,主要就要保护好现有水源地,根据我县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特点,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立法:
3.1 环保执法部门的权限
在坚持和提高环保部门执法独立性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环保及执法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目前环保部门的权力分散导致其执法效率受到挑战。地方环保局接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而由于人事和财政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者通常获得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地方环保部门往往对本地的环境污染采取消极放任的态度,主动放弃独立的执法权。因为,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当地经济发展产生冲突的时候,某些地方政府选择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当前的经济利益,以所掌握的行政权力压制环保部门的执法权,从而导致饮用水水源地不断地在地方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遭到蚕食。
虽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设立了专职环保机构,但实践中水利、交通、国土、农业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海洋局系统、港务局系统、渔政系统、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等部门也承担了本部门内某一类专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此外,现在的环保执法往往是环保、水利、国土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因此在执法中的各部门权责划分应当明确,以保证在当饮用水水源遭受污染侵害的时候,各部门能各司其职,各担其责,积极配合,快速反应,提高执法效率,改善执法效果。
3.2 饮用水水源管理权限划分
3.2.1 确立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可以完全由饮用水水源所属流域管理委员会来对该区域的饮用水水源进行管理,从而使其脱离地方管辖。地方只有协助管辖义务,只能在水源遭受污染等侵害时协助流域管理委员会处理事件。
3.2.2 水源地分类管理。可根据按不同的水质将饮用水水源地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一类水源为一级水质的水源地;二类水源为二级水质的水源地;三类水源为三级水质的水源地。三类水源地主要作为应急水源地使用。
3.2.3 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分。可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将其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三个层次,并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从而保证水源地的绝对安全。
3.3 在立法中应对一些典型的污染行为进行规制
3.3.1 禁止或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或顺风向的上游可对水源地产生影响的区域建立污染型或具有潜在污染威胁的企业。2005年11月的哈尔滨吉林石化爆炸所引起的整个吉林市水荒问题,正是因为当地政府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缺失等原因所致。
3.3.2 严禁建立与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无关的建筑。在《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条中对于饮用水水源地已存的建设项目处理及其改建问题并未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应禁止存在任何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此保证水源的绝对安全。
3.3.3 饮用水水源地周围的生态环境不得进行非有益性的变更,比如非更新性采伐、采矿等。每个饮用水水源地都是一个独立完善的生态系统,对其所做的任何实质性的破坏行为都会损害其系统的完整性。相应的,这个系统内的一些功能也会丧失,比如系统自洁功能,这就有可能引起水源地水质的恶化。
3.3.4 禁止或限制在以地表水为饮用水水源地一定范围内进行放牧、捕渔、航运活动。放牧过程中牛羊对植被的破坏、所产生的粪便等对水源的污染;捕鱼过程中扔药、炸鱼的行为所造成的污染;航运活动中的油污染、抛弃物等因素都决定了在地表水源地对以上行为的限制和禁止。
3.3.5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定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行为。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应当完全禁止垃圾处理行为,包括深埋、焚烧等处理措施。在二级及准保护区内处理垃圾的,应先经相关部门对水源地做影响评估报告,具体情况依评估进行。
3.3.6 对于在水源地附近的农作物种植、管理中的化学肥料及农药的使用,要先经过环保部门的检测,依科学指标使用。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合理损失由环保部门承担。
3.3.7 禁止在水源保護区非法开采或超采地下水。超采地下水引起海水倒灌污染水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海水倒灌污染地下水;另一种是由于海水倒灌引起表层土壤的盐碱化从而导致地表水源的污染。这两种饮用水水源污染几乎是不可逆的。
作者简介:周武东(1981-),男(哈尼族),云南墨江人,墨江县通关镇水务站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水利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