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今我国农产品走出去的速度较慢,国外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是阻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WTO框架下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协议》虽然就卫生检验检疫做出了一定规范,但协议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既产生正面影响又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我国农业企业应充分有效利用卫生检验检疫协议,完善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出口竞争力。
[关键词]卫生检疫;出口;SPS协议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3-0073-03
我国农产品“走出去”的速度相对较慢,出口过程中受卫生检疫的制约较大。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经济等优势,制定高检疫标准,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我国农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深受其害。
1我国农产品出口现状及主要问题
11出口产品以初级产品为主
我国出口农产品以初级产品居多,产品附加值低。初级产品的大量出口不但耗费农业资源,且远远不能体现其市场价值,大大降低企业的盈利。如肉类产品的出口,许多发达国家经过深加工的肉类占本国总产量的30%,有的高达70%,而我国还不到5%。发达国家市场上的肉类几乎均经过初加工或深加工,如分割肉、冷鲜肉等,而我国多达90%的肉类未经任何加工(热鲜肉和冷冻肉)就直接上市或出口。
此外,由于初级产品可替代性大,使得企业在价格谈判等环节都难掌握主动权,削弱企业的国际竞争力。[1]
12出口市场格局不合理
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格局不合理。日本、美国、中国香港、韩国一直是中国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如2011年农产品出口到日本市场的比重为181%,出口到美国市场的比重为112%,出口到中国香港的比重为97%,出口到韩国的比重为69%,对这四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额占我国农产品总出口的比重为459%。过于集中的市场易引发一些国家对中国实施壁垒措施。
13受卫生检验检疫影响大
我国农业产品在出口过程中遭遇很多贸易障碍,主要来自于产品安全。[2]在环境日趋恶化的趋势下,各国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SPS协议对此作了详细说明,允许各国依据各自状况建立自己的检验检疫标准。于是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建立了严苛的检验检疫标准。
2SPS协议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WTO框架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是为防止进口国以高检疫标准为借口实施贸易保护而制定的,但SPS协议多使用原则性语言,缺乏对细节的要求,这使得协议产生双重性影响。
21积极影响
211规范国际贸易市场
SPS协议条款确以规范世界贸易市场,促进自由化贸易为出发点,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实施。
(1)协议限制各成员选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的随意性。SPS协议的“科学依据”原则规定了各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卫生检疫措施都应以科学为依据,不能实施或停止实施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卫生检疫措施。即便是各国采取的检疫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这些措施也必须以科学为依据。
(2)协议限制成员进行过度保护。SPS协议的“适度保护”原则对保护行为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协议第5条第4款规定,成员方在决定合理的卫生检疫保护程度时,应考虑尽量减少贸易负效应这一目标。各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检疫措施时,应限于适当的保护水平或可接受的最低风险。某种意义上为各成员实施贸易保护的程度提出了限制准绳,防止贸易保护主义的再次抬头,保证贸易自由化的主体地位。
(3)协议解决检疫措施多样化问题。SPS协议的“等效性”原则,规定如果出口成员对出口产品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客观上达到了进口成员的动植物保护水平,则进口成员就应当接受这种措施。等效性原则要求成员在不危及本国动植物保护的前提下,增强贸易合作方对其卫生与安全标准的信心。对于各成员不同的检验检疫标准,SPS协议的“协调统一”规则,鼓励各成员在建立卫生检疫措施时,应以现有的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原则或建议为依据。要求各成员对相互间不同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进行合理认同,防止贸易纠纷的产生。
(4)协议提出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惠措施。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SPS协议制定了“特殊与区别待遇”及“技术援助”条款。要求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或适当的国际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并且规定发展中国家对于新的卫生措施可以申请更长的调整期。虽然协议并没有进行明确具体的措施规定,但中国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积极争取技术支持和出口机会。
212刺激我国农业行业完善
(1)协议有助于促进我国农产品质量检疫体系的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体系尚不完善,SPS协议明确表明各成员要以国际标准为基准,以科学为依据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检验检疫体系,这给中国农产品建立健全监管检疫体系指明了方向。
(2)协议促使我国农业企业进行改革。SPS协议并没有对各成员采取的卫生措施进行具体规定,允许各成员自行选择,这要求农业企业必须扩大视角,时刻关注国际动向,以生产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市场需要。
(3)协议支持各成员为保护本国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采取适当的检验检疫标准。这表明低技术、粗放式生产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会越来越少,遭遇的贸易壁垒会越来越多,这迫使我国农业企业必须提升生产技术,优化产品结构。
22消极影响
221促使卫生检验检疫壁垒形成
协议的宗旨为产生和实施贸易障碍提供理由。SPS协议承认因为地理环境、气候等不同而导致各国对动植物检疫的标准不同;允许各国使用自己的卫生检验检疫标准,允许各国根据原产地原则对不同国家的产品使用不同的检疫措施。
从协议主要原则的语言描述上,可以看出协议在鼓励各成员保护本国人民及动植物健康的同时,也在具体实施方面给予各成员很大的自由度。
SPS协议条款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对细节的具体描述,这样各成员在具体实施时就拥有了一定选择空间,进口国可以据此实施变相贸易障碍。例如“科学依据”原则是SPS协议的主要原则之一,但具体实施起来,科学依据非常难以衡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和解释,进口国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进行诠释。协议规定,成员制定的卫生检疫措施应依据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风险评估。但是协议中规定的“风险评估”是需要定性分析还是定量分析,并没有给予明确说明,大大降低了实施贸易障碍的门槛。
协议允许各国使用自己的检疫标准,这易导致标准的过分使用、滥用和故意歧视。按协议规定,只要能够证明检疫标准可以达到保护动植物的目的,成员就可以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检验检疫标准。
222增加出口成本
进口国通过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对进口产品提出高技术要求,而我国农产品科技含量较低,为符合进口国的检验检疫标准,必须进行技术改革。但先进技术的引入,人员的培训,设备的更新,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增加了产品成本。
检疫成本也不容忽视,为达到进口国的卫生检疫标准须添置新的检疫设备,为应对国外越来越严格的检疫标准必须加大对国内重点检验检疫实验室的投资建设,检疫的标准提高往往导致检验检疫的时间有所增加,这都会产生额外费用。
223阻碍我国农产品出口
许多发达国家检疫手段比较严格,这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处于经济和技术劣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产生贸易阻碍效应。高检验检疫标准会提升出口成本,包括检疫费用、技术成本等构成的直接成本,以及国外进口检疫机构提高检疫标准、延长检疫时间而产生的间接出口成本。若高检疫标准是针对所有出口国的,这些成本会部分转嫁给出口商,降低农产品的出口能力;但高检疫标准仅针对中国农产品时,所有检疫成本由中国出口商承担,会大大降低农产品出口能力,缩减国际市场份额。农产品是需求缺乏弹性产品,市场需求有限,新市场的开拓成本很高,原有市场一旦丧失,就很难再进入。
3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对策
31充分利用SPS协议
充分利用有助于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条款,发挥协议的正面影响,充分应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惠条款。
311有效利用协议的双重性
SPS协议的不完善经常被一些成员利用,但是面对贸易阻碍时,协议仍然可以成为争取自我权益的主要依据。如第2条第2款规定“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当基于科学原则和具有足够的科学依据”,这一条款由于规定不明确而易引发贸易纠纷,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同样可以利用其模糊性,根据自身发展状况选择有利角度进行诠释。第3款规定“成员应确保其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不会武断地或不公正地歧视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包括本国领土和其他成员的领域。”第5条第4款规定“成员在确定卫生和植物卫生保护的适当水平时,应考虑将不利的贸易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的目标”等等,都可以作为应对贸易障碍的依据。
312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惠条款
SPS协议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一些优惠条款,如中国可充分利用第九条“技术援助”和第十条“特殊和差别待遇”。通过发达国家的技术援助完善中国农业企业的生产技术,同时争取较长的适应期。当遇到贸易阻碍时要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争取最有利的机会。
32增强农业企业生产经营能力
(1)我国农产品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不高,因此引进、应用先进生产和管理技术,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迫在眉睫。如引进应用HACCP技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加大信息技术的应用,时刻关注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及检验检疫标准的国际动态,尽量依据最新标准改善产品的生产加工技术,优化产品结构。
(2)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当前很多企业的管理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国际市场,尤其在信息的捕捉、收集、整理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方面,企业的管理缺位现象严重。面对贸易障碍,企业要建立正确积极的应对态度,要充分利用政府、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的功能,使各企业力量团结起来,增强企业的应对能力。
(3)农业企业还要增强其形象建设。产品价值不仅仅由实体产品体现,还与企业形象有密切关系。现代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品牌及生产企业的形象越来越注重。农业企业要加快产品品牌建设步伐,同时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高品质形象,提高国际市场对我国农产品的认可度。
参考文献:
[1]陈伟中国农业“走出去”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国际经济合作,2012(1):32-37
[2]李智当前全球贸易保护的主要特点及应对之策[J].国际经济合作,2009(5):15-17
[3]段辉娜SPS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影响的局部均衡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0(7):144-146
[4]远铜中国农业企业如何“走出去”[J].世界农业,2013(6):142-146
[5]叶李伟,王春丽福建农业企业“走出去”的可行性及推进策略探讨[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0):156-158
[基金项目]河北省商务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成果(项目编号:HBSW2013051)。
[作者简介]段辉娜(1979—),女,汉族,河北邢台人,博士,副教授,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国际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