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宝”的是是非非

2014-04-29 00:44王立荣
投资北京 2014年5期
关键词:余额宝准备金余额

王立荣

“余额宝”这一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一经问世,便受到投资者的青睐,销售数量瞬间攀升,增长速度令人惊叹!截至2014年2月底,余额宝的客户数量已超过8100万户,销售金额也已超过5000亿元。

“余额宝”销售场面火爆的同时,质疑的声音也此起彼伏:有人认为余额宝会抬高银行贷款的利率,是“趴在银行身上的吸血鬼”、“金融业的寄生虫”;有人认为应对余额宝存款实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有人认为余额宝是钻了监管的空子……总之,“余额宝”是“人红是非多”。上述议论到底孰是孰非呢?

会抬高银行贷款利率吗?

有观点认为,余额宝们抬高了最终贷款客户的成本,而这一成本最终将转嫁到企业和每个人身上。这种观点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余额宝吸收的资金原本大都是存在银行的活期存款,余额宝将其聚少成多,存入银行协议存款,然后获得了与银行谈判的资格,并获得远远高于活期存款的收益。

这一过程中,实际上银行接受的余额宝资金还是那些资金,只不过是客户变换了身份,银行就需要支付更高的利率,所以说余额宝使得银行提高了成本,这一点毋庸质疑。那么银行的成本提高了,是否意味着最终贷款客户的成本即银行贷款的利率就一定会提高呢?

表面上看,银行为了收回成本,理应提高贷款利率,否则银行将遭受损失。但是银行的贷款利率是完全由银行决定吗?实际上,银行的贷款利率应该取决于贷款资金供求状况。如果资金供不应求,利率自然会提高,如果供过于求,利率就会下调,而银行作为资金的供给方,并不具有对利率完全的控制权,或者说银行并不能完全依据融资成本来确定贷款的利率。只有利率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银行手中,那么银行才能够为了维持其高收益提高贷款利率。

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业银行依赖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限制而享受着较高的利差收益,但是,这种状况必然会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实现而终结。银行的高利差收益是制度造成的,而不是银行真正按照市场规则而获取的,在市场竞争中,没有任何竞争者可以无理由地维持高收益,银行经营不善同样也要面临破产,所以是否提高利率,完全取决于市场的情况而不取决于银行的收益情况。

因此,余额宝会抬高银行贷款利率的说法是建立在银行完全掌握定价权并且只能盈利不能亏损的前提下的,而这一前提并不成立。

应实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吗?

有文章指出,不受存款准备金管理是余额宝获取高收益的重要原因,并且为余额宝算了一笔帐。假定余额宝——增利宝基金投资银行协议存款的款项须缴存20%的准备金,按照6%的该基金协议存款利率和我国统一的1.62%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算,拥有5000亿资金规模的余额宝一年成本将增加约42亿元(5000×95%×20%×(6%-1.62%)≈42),收益率下降约1个百分点。另外,余额宝存入银行的资金不缴存准备金,理论上这部分资金可以无限派生、可以无限创造货币供给,由此影响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因此,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应受存款准备金管理。果真如此吗?

据Wind资讯数据,截至2014年2月21日,天弘增利宝成立以来总回报为3.78%,年化回报为5.19%,同期货币市场基金的平均收益分别为3.36%、4.60%,余额宝的收益略高于货币基金的平均收益。可见,余额宝的收益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并没有多大的差距。其他货币市场基金同样没有接受存款准备金管理,但是却没有获得和余额宝一样的收益,所以说不受存款准备金管理是余额宝获取高收益的重要原因似乎有些牵强。

余额宝存入银行的资金不缴存准备金,可以无限创造货币供给的说法也有待商榷。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为了保持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而强制要求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存款的比率来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各商业银行均要依法缴纳存款准备金,因此商业银行吸收的货币市场基金存款理论上说应该缴纳存款准备金,而不是要求存款人来缴纳准备金。如果说是无限制地创造了货币供给,也是因为商业银行没有缴纳准备金而造成的,并不是存款人的责任。

另外,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存款人在货币创造过程当中起到的作用是相同的,它们只是简单地将筹集的资金存放于商业银行,并没有参与放贷的过程。而货币创造的实现必须要经历将存款转化为贷款,然后贷款再转化为存款,接着存款又转化为贷款,这样延续不断的过程。商业银行在货币创造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商业银行则不可能实现货币的再创造。所以为了防止这类资金无限放大货币供给量,只能要求商业银行对协议存款缴纳准备金,而无需苛责余额宝。

是否钻了监管的空子?

近日,有学者指出,“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的成功,与其说是因为利用互联网,倒不如说更多是钻了监管规则的空子。”此话不无道理。

2011年底,证监会才取消了货币基金投资协议存款30%的上限规定。因此,余额宝们才可以将其聚集的个人闲散资金90%以上都投向银行的协议存款,获得利差收益。而且这个利差比较可观,个人活期存款利率仅0.35%(这是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但通过余额宝这笔资金就可以获得高达5%-6%的协议存款利率。余额宝只是将原来的银行活期存款转化为了同业存款,就使得只能获得活期存款收益的个人获得了本不能够获得的高收益。

余额宝是钻了监管的空子,它其实是一种绕过监管的创新。实际上,历史上这样的创新并不少见。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自动转帐制度、可转让支付命令帐户等都是为了规避金融行政管理法规而出现的金融创新形式。

例如,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NCDs)产生于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期间,美国金融业遭受重创,大量的银行倒闭,为阻止美国财政信贷体系的彻底崩溃,一系列旨在促进银行业安全性和稳健性的法律被国会通过。新交易法体系的严格监管,特别是《Q条例》禁止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银行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当时美国所有的存单都是记名且不可转让的,同时受到利率上限的限制,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市场中的份额不断下降。为了避开利率管制并使存单更具流动性,1962年纽约的城市国民银行(现为花旗银行)推出第一张10万美元以上、可在二级市场上转卖的NCDs。NCDs一问世即受到市场的追捧,其他银行相继效仿,给整个美国银行业带来了巨大影响,被誉为“美国银行业的一场革命”。NCDs利率比同档定期存款高,是银行出于规避利率管制而进行的金融创新产品,其推出迎合了利率市场化的趋势。

余额宝的创新不仅仅在于绕过了金融监管,还在于它的跨界组合,也就是互联网企业与基金公司的合作,也正是这一点才使得这种创新格外受关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能够走得多远,尚且无法准确预测,但是余额宝们对传统银行业的冲击不容忽视,对于推动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也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就目前而言,监管者所要做的不是探讨应否取缔余额宝类产品,而是要引导和监督相应的机构去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余额宝”销售场面火爆的同时,质疑的声音也此起彼伏,总之,“余额宝”是“人红是非多”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能够走得多远,尚且无法准确预测,但是余额宝们对传统银行业的冲击不容忽视,对于推动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也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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