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之 张 桐
内容提要 在资本主义世界化的进程中形成了世界中心-边缘结构,而在这种结构中,存在着中心国对技术创新成就的垄断问题。由于中心国在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中的独特地位,决定了它总能汇聚起全世界的优秀人才,从而总是处在技术创新的前列。出于在国际竞争中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中心国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而实现创新垄断。边缘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后,中心国在创新垄断的前提下也以技术援助的名义对边缘国转让一些落后技术,并在这种技术转让中实现理论特别是价值观的输送。然而,边缘国在此过程中往往是无奈地接受,并无条件地向中心国奉献自己的智识与技术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边缘国往往是因為缺乏自信而向中心国奉献其知识与技术,目的是希望得到中心国的承认和肯定。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人的共生共在的主题被突出,而中心国的创新垄断已经对人类社会的共生共在造成了威胁。
关键词 中心-边缘结构 创新垄断 知识产权 技术转让 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4)11-0117-09
在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中,中心国对边缘国的剥削和边缘国对中心国的依附可以说存在于它们之间的每一重关系中:在经济方面,中心国剥削边缘国的经济剩余,积极鼓吹所谓正统的经济理论,边缘国则将其视作为救国之神明;在政治方面,边缘国受到中心国所宣扬民主理论的迷惑,深陷于对中心国的政治依附之中;在智识方面,边缘国知识分子囿于中心国所编织的神话,深陷于智力依附之中。在所有这些方面,中心国对创新的垄断(包括硬技术垄断和软知识垄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生产技术的创新垄断大幅提高了中心国的生产力,也增加了其剥削边缘国经济剩余的能力;对军事技术的创新垄断使得中心国独占最先进的军事技术,用军事威慑换取一些边缘国的言听计从,或用军事打击摧毁那些一意孤行的边缘国;对传播技术的创新垄断为对边缘国的理论宣传与政治干预提供了有力保障,虽然美国的“窃听门”事件也让其他中心国成员暴跳如雷,但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似乎将中心国监听边缘国的同样做法抛诸脑后;关乎健康与生命的药品也被中心国以专利保护的名义而拒绝知识和技术共享。不仅是硬技术,那些软知识同样受到了中心国的保护。当然,我们经常看到中心国似乎大度的技术传播或技术援助,而在其背后,则是披着“技术”外衣的理论、观念和意识形态的扩散。在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中,中心国拥有创新优势是因为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诱使全世界的创新人才向它那里汇聚,而边缘国却因为人才的流失创新能力大为削弱。显然,中心国以其在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中的优势地位而轻易地将人类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从而增强了它在贸易或谈判中换取利益、骗取利益、掠取利益的实力。如果说中心国其他方面的垄断都是对曾经的或现有“资本”的控制,而在创新方面的垄断,则保证了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未来的领先地位,并以此将边缘国置于永远依附于它的地位上。
一、世界中心-边缘结构形成中的创新保护
在西方国家,私有观念似乎是天成的,它在农业社会的历史时期中就已经有了对财产和知识的私人占有冲动。因而,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能够发现一些对知识或智力创新加以保护的迹象。在中世纪,“各王国都为能给自己带来新方法或新技术的人提供特权……从发明的角度来说,创新就是用垄断体系在一种技术实践上创造绝对的权利,从而为王国的统治带来好处。各王国都利用垄断特权来吸引和留住其领土上有用并且流动的人才。” [澳]彼得·达沃豪斯:《知识的全球化管理》,邵科、张南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第79页。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这种做法也逐步在欧洲扩散开来。尽管类似的专利制度通常是被作为奉行重商主义的国家政策的一个部分看待的,但总体看来,此时的创新保护是作为一国内部的一种特权出现的,并不存在于国家外向关系之中。到了18世纪中后期,这一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开始出现在国际关系中。因此,有学者将18世纪晚期之后的一个世纪称为“多国专利时代”。 [瑞典]奥弗·格兰斯坦德:《创新与知识产权》,载[挪]詹·法格博格等编:《牛津创新手册》,柳卸林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265页。如果说此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制止本国其他人对创新者权利的侵犯而鼓励技术创新的话,那么,到了18世纪中期,尤其是在工业革命浪潮引发了世界范围的竞争狂潮时,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就突破了国家的边界,进入了国家间的关系中。工业革命是资本主义世界化的起点,同时,工业革命也激发出知识生产的热情。资本主义世界化代表了突破国家边界的开放维度,而在知识生产中出现的创新垄断则反映了产权保护的封闭维度。这一点看似矛盾,但在实质上却是符合资本主义的逻辑的,一方面,资本越过国家的边界向外扩张;另一方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又维系了其获得超额利润的优势。这就是资本主义世界化的两个面相。
显然,在资本主义世界化过程中,存在争夺海外市场、争夺殖民地等竞争,但也正是这种竞争,驱动了对创新的垄断追求。当然,这种对创新的垄断追求起初是存在于率先进入资本主义时代的国家间的。因为,此时的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主要还是经济方面的,而在创新方面,日后的边缘国还处在外围,还未被中心国纳入自己的创新垄断的结构之中。在世界中心-边缘结构生成的过程中,正是知识与技术方面的创新,使中心与边缘间的地位变得越来越明晰。谢尔曼(Brad Sherman)和本特利(Lionel Bently)在《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中认为,大致是从1760年代开始,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澳]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从历史上看,正是在1760年,英国出现了一场关于文学财产的争论。但是,就这场争论来看,还是发生在英国国内的产权保护要求,然而,重要的是,18世纪中期的文学财产保护要求不仅是担心英国国内其他人对某项著作权的侵犯,也开始担心其他国家对英国人著作权的损害。更为重要的是,来自于文学著作权保护的要求也随着技术革新浪潮的涌动而扩散到专利方面的保护。也正是从这时起,人们关于本国技术创新可能被他国“窃取”的担心也开始不断增强。所以,关于文学财产权的争论在英国引发了一场更大范围内的关于智力劳动保护的讨论,这其中也包括保护创新技术的专利制度的生成。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在英国出现的专利制度,才最终确立了英国在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中的中心地位。
英国的专利制度起源较早,1623年的《垄断法》(Statute of Monopolies)中就有了专利方面的规定,在实践中,甚至早在16世纪就有了授予专利的做法。但是,授予专利一直是王室授予发明人以特权,而作为一种授予特权的行为,明显地具有不稳定性的特征,更为重要的是,王室授予这种特权的行为被理解成是对被授予特权的人的一种恩惠。也就是说,王室并没有义务去授予发明人以专利权。在这一问题上,《垄断法》具有转折的意义,根据这项法律,专利授予权从王室转移到了政府部门。当然,在现实中,这种权力的转移并不是由《垄断法》的颁布而一步完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时期。到18世纪中期,随着以国家为主体的技术保护要求的不断增长,才使专利保护变得严肃起来。“知识产权过去一直被认为是‘授予的特权而明确地被认为是反垄断规则的例外……国家可以授予特权,但绝不是有义务授予。转变为‘权利一词则表明维护知识产权是国家的义务。” [美]苏珊·K·赛尔:《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董刚、周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页。从间歇性的和不稳定的恩赐性王室授予到确定的国家义务的转变,这通常被解读为国家主动地为本国创新者的利益做谋划。然而,这种专利保护的实质却是国家利益的需要。当专利保护只是王室的授予行为时,它是最接近“专利”的本来含义, 专利是“‘专利特许证(letters patent)的简称,最早来自于拉丁文‘Litterae Patentes,这在中世纪的欧洲指密封但可公开阅读的一种皇家信件,是授予持有者的某种权利、特权、头衔或职位。‘专利一词源自拉丁文‘patere,意为‘公开”。([瑞典]奥弗·格兰斯坦德:《创新与知识产权》,载[挪]詹·法格博格等编:《牛津创新手册》,柳卸林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264页。)因为,这种专利制度的目标只是为了鼓励个人的创新行为,刺激国家的技术进步;而当现代国家将其确立为一种法律制度和国家的义务时,“专利”的本来含义被扭曲了,专利保护的目的变成了吸收各国创新人才为本国技术创新做贡献,同时防止本国先进技术外流到其他国家。这就是创新垄断。正如格兰斯坦德(Ove Granstrand)所说的,“事实上,专利垄断权成为以限制垄断特权为特征的‘垄断法令的一个例外。这些皇室授予的特权逐渐退化了,英国议会想要终结这些特权,但又显然意识到鼓励技术进步的极端重要性。” [瑞典]奥弗·格兰斯坦德:《创新与知识产权》,载[挪]詹·法格博格等编:《牛津创新手册》,柳卸林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264页。也就是说,如果英国国会和政府想限制皇室的权力,就应当取消专利制度(就像荷兰在1869年废除专利法一样),然而,面对技术的“极端重要性”,英国却将授予专利权的权力从王室转移给政府,这就为基于创新垄断的国家利益的实现铺平了道路。
在这一时期,英国政府授予的专利数迅速增长,在18世纪40年代授予了80项专利,50年代则增加到100项,70年代又增长到300项, 参见[英]克利斯·弗里曼、罗克·苏特:《工业创新经济学》,华宏勋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3页。这样的专利增长通常被正面地解读为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刺激作用,而另一面则是对技术扩散(包括国内和国际的技术扩散)的限制。以瓦特的蒸汽机为例,1775年,瓦特蒸汽机的专利在原有基础上又被延长了25年的期限,瓦特因此在更长时间内拒绝开放其发明。有学者就此指出,这种拒绝“阻碍了金属行业超过一代的发展。如果他的垄断在1783年就到期的话,英国很早就会拥有铁路了”。 转引自惠普尔(Whipple, R.)的观点,参见[美]苏珊·K·赛尔:《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董刚、周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4页。在英国国内如此,放眼世界,同样如此。例如,当时的英国禁止出口蒸汽机及其零件,也禁止相关技术人员出国,如果将有关秘密私自运往国外的话,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回顾历史,尽管许多学者将英国领先的原因归功于其独特的社会经济结构,例如罗伯特·艾伦(Robert Allen)就指出,“工业革命期间出现的那些宏观性发明起初只能在英国独特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得到应用,并获利丰厚,一旦移至其他国家使用时则表现出‘水土不服的症状,不能持续获利。” [英]罗伯特·艾伦:《近代英国工业革命揭秘》,毛立坤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03页。事实上,对技术创新的垄断才是其他国家“水土不服”的真正原因,因为技术垄断延迟了技术扩散。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种垄断的话,技术创新成果得以扩散的时滞就会很短,新技术也就会很快在全球范圍内遍地开花,各国也会根据本国特点而对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改良。然而,正是因为创新垄断的存在,技术在传播中的时滞被人为地拉长了。结果是,为一些国家成长为超级中心国家赢得了时间。以蒸汽机为例,至19世纪,以蒸汽机为动力的轮船代替了帆船而成为英国远洋运输的主力军,“英国的远洋商船队是当时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商船队,其船只数和吨位数同其他国家的商船队相比均占压倒性优势。”② [英]罗伯特·艾伦:《近代英国工业革命揭秘》,毛立坤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73、436页。而相关技术通过各种渠道扩散到其他中心国家(更不用说边缘国家了)的时间,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延迟,一些国家在亲眼见识了从英国漂洋过海的蒸汽机动力船的威力时才开始效仿,一些国家是在购买了英国的相关产品后才开始了自己的模仿和研发之路。当然,也有我们熟知的塞缪尔·斯莱特(Samuel Slater)等人的例子,在英国严控创新技术外流的形势下,他们凭借记忆将技术秘密带到美国,从而引发了美国的工业革命。尽管技术垄断已经造成了技术扩散的延迟,但这时的英国人似乎仍不满意,因为他们所期望的不是延迟扩散,而是完全不扩散。艾伦在《近代英国工业革命揭秘》中对此所作的评论是:“这样一来,工业革命的成就便传播到了世界各地,英国在工业革命初期特有的竞争优势至此已不复存在,而破坏这种竞争优势的人恰恰就是英国人自己。”②这说明,艾伦作为一个英国人所表达的是对新技术扩散的深深遗憾,其中所包含的一个愿望就是,如果历史可以重写,他们将会更加严格地保护这些创新,以维持自己特有的竞争优势。
19世纪中期,系统化的现代知识产权法逐步确立起来,对创新的保护和垄断也就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了起来。正如谢尔曼和本特利所指出的,现代法(19世纪中期以后)与前现代法(19世纪中期以前)“之间最重要的一个差异,是将该法律组织起来的方法……在前现代法中,并不存在任何诸如该法律应当如何进行编排之类的明确共识:没有任何一个思维方法开始占据优势而成为组织模式。相反,那时存在着许多相互对抗的,并且从我们现代眼光看来彼此格格不入的组织形式。”④ [澳]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页。由于法律具有了组织的意象,对法律的编排也就反映出了某种组织模式,或者说,法律本身就意味着某种组织形式,因而,也就有了空间形态。正是这种空间形态,包含了中心与边缘的结构。不仅如此,法律自身也以中心与边缘的形式出现了,那种为了提高确定性、可预测性、可控性的法律编排形式逐渐跃升为中心,成了现代法的主导形态,而那些“相互对抗的”法律形式则被边缘化了。在中心-边缘的结构视角中,这种现象是不难理解的,如果法律内部依旧保持某种相互竞争的形态,显然是无法高效地回应现实的,更不用说去控制现实了。只有当法律也具有了中心-边缘的构型,甚至当这一中心成为主导性的支配力量,才能更高效地处理现实中的事务。同时,“现代知识产权法倾向于更为抽象(abstract)和具有前瞻性(forward looking)。特别是,前现代法的形态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的运行环境做出被动回应而确定的,而在现代法的立法起草过程中,则不仅考虑到其所调整的对象,而且也关注法律在实现这些任务时自身所采取的形态。”④从被动回应到主动预测并加以控制的演进过程,表明国家越来越有能力以现代知识产权法为工具去保护国家利益了。
二、在创新垄断中强化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
19世纪70年代后,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发生以及世界经济的萧条等助长了保护主义的再度兴起,现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就是这时在许多国家建立起来的。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国际公约》的签署,大英帝国在帝国范围内建立统一专利法的尝试,二战后美国的崛起及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迅猛发展,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1973年欧洲专利协定的签订……都是一些大事件。这些事件表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发生在国家间的,而且参与到这些事件中的各个国家似乎也是平等的。事实上,在这些事件背后却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原因是,这些事件发生在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之中,所保护的是中心国的国家利益,是服务于中心国的知识和技术垄断的。此前,对知识和技术的垄断大都发生在同处于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中的中心国之间,边缘国在这一方面几乎处于集体失声的状态。但是,在20世纪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法律制度向世界的推广,一个让边缘国认同和支持中心国实现知识和技术垄断的国际体系生成了。比如,以前述的蒸汽机扩散为例,我们所看到的只是中心国之间由于竞争而建立起了垄断,所表现出来的是技术在中心国之间传播和扩散的迟滞现象。 有研究统计了英国博尔顿瓦特公司在1775到1825年间来自外国的蒸汽机订单,可以看到,其中的绝大部分国家都可谓是后来的中心国家,而刚果、印度、巴西等地区虽然也有订单,但他们在当时仍处于殖民统治之下。(参见Tann, Jennifer, and Michael J. Breckin, “The International Diffusion of the Watt Engine, 1775~1825,” 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31, no.4, 1978, pp.541~564.)然而,随着边缘国加入到这个知识和技术垄断体系中来,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学者们却很少关注创新垄断对世界中心-边缘结构的强化功能。在《近代英国工业革命揭秘》中,艾伦在努力炫耀英国工业革命的伟大功勋时,是在极力掩饰世界的不平等,试图否认作为超级中心的英国向其他中心国技术扩散的迟滞现象及其消极影响。根据艾伦的看法,“西欧和北美地区的铁路建设进度几乎和英国保持着同步推进的态势”,“即便是在俄国和印度这类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落后经济体,截止19世纪晚期也相继建成了大规模的铁路运输网。” [英]罗伯特·艾伦:《近代英国工业革命揭秘》,毛立坤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74~275页。这似乎是在说中心国的创新垄断并没有在世界的发展中产生迟滞效应。事实上,正如拉美学者所揭露的,这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判断。
1949年,普雷维什在其被称为“拉美经委会宣言”的《拉美的经济发展及其主要问题》一文中指出,传统国际分工格局的确立是建立在一个诱人的却完全错误的假设之上的,“根据这个假设,科技进步的好处,要么通过降低价格,要么通过增加相应的收入,会在全社会(the whole community)以相同的状况扩散开来”,事实不是这样的,“如果‘社会(the community)在这里仅仅指的是大的工业国家,那么,科技进步的好处确实会逐步扩散到所有的社会群体和阶级。但是,如果将社会一词进行扩展,将世界经济的边缘国家也包括在内,这种概化做法里就隐含着一个严重的错误。生产率提高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扩散至边缘国的部分与那些大工业国的人们所得到的利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④ R. Prebisc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Latin America and its Principal Problems,” Economic Bulletin for Latin America, vol.7, no.1, 1962.根据中心国的逻辑,技术革新带来了生产率的大幅增加和价格的相应下降,而在国际贸易中对原材料的需求也显著提高,以出口原材料为主的国家就能获得所谓的比较优势,同时初级生产部门的价格下降相对缓慢,因而,边缘国在此之中是获益者。然而,普雷维什的研究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那就是边缘国的贸易条件存在着走向恶化的趋势,而不是像中心国所宣称的那样会在长时期内获得好处。根据普雷维什的意见,如果边缘国被中心国的逻辑所蒙蔽的话,就会止步于初级生产,满足于通过这些看似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力却没有多少技术含量的初级产品获得收益,从而失去技术革新的需求和动力。当普雷维什的“贸易条件恶化论”提出之后,由于在结论上与产生于中心国的经济学理论完全不同,因而遭受了诸多批评,但普雷维什坚持认为,“中心国保留了其工业技术进步的所有利益,而边缘国却将其自身科技进步的部分成果转移给了中心国。”④确实如此,当边缘国在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后,中心国技术进步所取得的成果被保留在中心国本土,边缘国难以从中分一杯羹,但是相反地,邊缘国技术进步所取得的有限成果却要被中心国攫取一大部分,甚至边缘国会积极主动地向中心国无条件地奉献知识和技术的成果,这不仅包括技术进步所取得的经济成果,也包括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智慧成果。当下中国学者极力希望到所谓SCI或SSCI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并希望得到中心国对其成果和智力的承认,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他们中的大多数并不是心怀自信地向中心国家展示中国与自己的智慧,相反,是不自信地谋求中心国承认。也就是说,中心国无条件向边缘国输出的是价值观和意识形态,而边缘国由于缺乏自信,往往需要把知识和技术成果等真实货色呈现给中心国,以期得到中心国对其能力的肯定。
为了解决对初级产品出口的过分依赖问题,拉美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采用“进口替代工业化”策略取得了一定的繁荣,然而在七八十年代又陷入了对中心国更深的依附之中。在对这一问题的反思中,“依附论”学者发现,普雷维什及其拉美委员会的“进口替代工业化”策略之所以会使拉美再度陷入到对中心国的依附之中,恰是因为没有认真对待边缘国在技术上依附于中心国的问题。这就是多斯桑托斯(Thetonio Dos Santos)所指出的,“统治国对依附国拥有技术、贸易、资本和社会政治方面的优势(在不同历史时期拥有上述范围内某些方面的优势),从而使它们得以对依附国强加条件,进行剥削并掠走其国内生产的部分盈余。”②③④ [巴西]特奥托尼奥·多斯桑托斯:《帝国主义与依附》,毛金里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02~303、315、325~326、315页。也就是说,虽然中心国与边缘国的依附关系是由包括贸易、资本、技术、政治等各类因素决定的,但在不同时期,中心国在对边缘国实施剥削时所依赖的工具是不同的,而边缘国在这些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对中心国的依赖,也有着程度上的不同。根据多斯桑托斯的分析,在殖民时期主要存在着“殖民地商业-出口依附”;自19世纪末开始,则确立起了“金融-工业依附”;到了二战后,逐渐确立起了“技术-工业依附”。所以,拉美在七八十年代再度出现对中心国的依附主要是一种“技术-工业依附”。多斯桑托斯具体地分析了这种依附关系,“我们就可看到依附性关系给发展带来的第三种结构性限制,即工业发展决定性地受制于帝国主义中心实施的技术垄断。我们前面曾提到,不发达国家发展工业所需的机器和原料依赖于进口。但是,这些生产要素并非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自由获得的。它们都受专利权的保护,而专利权一般都属于大公司。它们不是把机器和材料当作简单的商品出售,而是要求为使用那些机器和材料支付特许使用费,或者在多数情况下把这些商品转变成资本,以它们自己投资的形式引进。”②由于边缘国在本国工业发展中对新技术表现出很强的渴求,包括专利保护在内的各种技术垄断行为也就成了中心国在与边缘国贸易中的谈判筹码,他们对技术收取高于其本身价值的高昂使用费。即便如此,这种即时的收费也仅仅是剥削的一部分,甚至是最不重要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中心国将技术以资本的形式投入边缘国,以此获得长期收益。多斯桑托斯将这些行为与现代地租进行类比,严厉地批评道:“对这些服务的估价过高,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存在服务仅仅是对商标和专利垄断的结果,与现代的地租形式很相似,换言之,这是一种向真正的生产参与者征收租税的纯法律上的权利,就是说,把一般生产盈余转移到那些通过垄断人类知识产权进行投机的无所事事者手中。”③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更严重的问题,“那些在统治中心被更先进的技术替换下来的机器,就这样作为资本运往依附国去装备设在那里的子公司。”④换句话说,一方面,中心国不断地研发新技术,另一方面却不忘用淘汰的技术换取短期和长期的利益。这样一来,无论边缘国制定了什么样的赶超计划,无论通过什么样的努力去追赶先进国家,也不可能改变其边缘地位。加尔通曾举例说:“旧时代的通讯/交通方式与生产方式(经济方面),破坏方式(军事方面),以及创新方式(文化方面)一道,都可以——有时以二手货的形式——卖给这一垂直贸易/援助结构里的边缘国。中心国的飞机和船舶更快捷,用起来更直接,看起来更可靠,也确实能够吸引更多的乘客和货物。当边缘国追赶上来的时候,中心国已经在通讯卫星领域领先了好多年了。”⑥ Johan Galtung, “A structural Theory of Imperialism,”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8, no.2, 1971, pp.81~117.边缘国所享受的只是中心国剩下来的残羹冷炙,而且经常以施舍的样子出现。中心国向边缘国转让技术,边缘国通常满意地接受(其实是不得不接受)这些施舍,从而有了“技术援助”这个优雅的名称。中心国往往宣称,通过技术援助向边缘国提供了无偿的或优惠的服务,完全是为了帮助边缘国发展技术和提高生产力,而在实际上,这些“援助”只不过是施舍给边缘国的一些残羹冷炙。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技术“援助”中的一个通行做法就是,中心国委派相关技术与管理人员到边缘国中传授经验,培训边缘国的有关人员,或者邀请边缘国人员到中心国学习先进经验。这样也就形成了一种师徒关系。对此,加尔通从中所读出的是:“如果中心一直提供老师,并定义了什么东西才值得被传授(从基督教的信条到科学技术的教义),而边缘一直提供学生,这就形成了一种带有帝国主义味道的情形。”⑥所以,技术援助不仅是垄断者所做出的某种施舍,而且是通过施舍的方式向边缘国输送中心国的理论与文化。技术垄断使边缘国的技术水平永远滞后于中心国,而技术援助在施舍了已经落后的技术时又同时附加上了理论和文化上的奴化教育,以至于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被经营地牢不可破。也许人们以为在接受了中心国的技术后可以进行因地制宜的改造,即实现某种改良和革新,并在此基础上逐渐超过中心国。其实,这只能是极其幼稚的“小人之心”,因為,多斯桑托斯已经指出了这一点的不可能性,“如果改变一下机器的技术规格使之适合本国的知识,那么本国的工程师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这种技术援助。但是,我们的工程师无疑是接受了跨国公司教科书的系统训练,形成了一种完全受这些被认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技术模式影响的知识、志向和行为类型。” [巴西]特奥托尼奥·多斯桑托斯:《帝国主义与依附》,毛金里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27页。所以,伴随技术援助或技术转移而来的价值观早已形塑了边缘国的“知识、志向和行为类型”,早已限定了边缘国发展的一切可能,在这里,并不存在多少改良和革新的空间。
三、挣扎在世界中心-边缘解构中的创新垄断
在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中看创新垄断,可以看到对创新的保护走过了这样的历程:起初是在一国内部保护创新者的权利;然后进入到国际关系的领域,反映在中心国的竞争之中,则是出于国家利益而对创新加以保护;随着边缘国加入到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之后,创新垄断则成了中心国剥削与遏制边缘国的工具。在今天,我们满眼所见的都是中心国的创新垄断,而边缘国在这一创新垄断面前除了等待中心国可怜的施舍之外,别无选择。边缘国缺乏创新人才,即使培养出了创新人才,也会轻易地流向中心国。边缘国为了吸引人才,可能会竭尽所有对那些回流的人才给予特别优厚的待遇。这样又伤害了那些生长于本土的人才,促使让他们削尖脑袋到中心国去镀金,以至于边缘国陷入了创新人才匮乏的恶性循环之中,不仅吸引回流的人才无法获得创新的土壤,而且已有的人才储量也会急速地流失。这就是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中边缘国的劣势地位,而中心国的创新垄断又在不断地强化边缘国的这种劣势。20世纪后期以来,全球化运动正在对既有的资本主义世界化格局作出挑战,表现出了突破世界中心-边缘结构的冲动。然而,中心国为了维护资本主义世界化所带来的世界格局,为了巩固其在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中的优势地位,在创新垄断方面也开始了一轮新的“创新”,以求在既存的创新垄断中继续实现自己的利益。
在资本主义世界化进程中,形成了一份在国际知识产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公约,即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国际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往往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典范之作,因为它“没有为成员国创建实体法,同时,也没有将新的法律强加于成员国之上。在很大程度上,他们只是对各成员国间形成的共识的反映,这些共识在各成员国国内法律中就已经被认为是正当合法的”。 Gana, Ruth L., “Has Creativity Died in the Third World: Some Implica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nv. J. Intl L. & Poly, vol.24, 1995, pp.109~144.考虑到《巴黎公约》第一批的签署国家(比利时、巴西、萨尔瓦多、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等11国)和产生的原因(为吸引和保证更多国家参加在维也纳举行的国际发明博览会),这一公约是得到中心国或近中心国的国家所认同的,因而具有了某种平等的特征。然而,到1993年,当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把大多数边缘国纳入进来时,则以另一种面目呈现了出来,即成为中心国剥削边缘国而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手段。达沃豪斯(Peter Drahos)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在1993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标志了知识产权保护新阶段的开启。 Drahos, Peter, “Thinking Strategically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vol.21, no.3, 1997, pp.201~211.在美国的主导下,TRIPs协定为中心国构筑起创新垄断“新帝国”(达沃豪斯语)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与曾经企图建立全球专利制度的大英帝国相比,这一“新帝国”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以国际组织与国际协定的名义将中心国与边缘国同时纳入一个看似平等的国际框架之中,而其实质则是“强国将本国的法规模式通过法规新殖民化的过程强加于弱国”。 [澳]彼得·达沃豪斯:《知识的全球化管理》,邵科、张南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第224页。TRIPs协定“通过扩大知识产权所有者对权利的垄断范围,使得信息和技术价格大幅增加,并且要求各国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上发挥更大的作用”。③⑤ [美]苏珊·K·赛尔:《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董刚、周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0、13页。正如我们所强调的,当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国家义务时,那些授予特定个人或公司的知识产权都蕴涵着一种国家垄断力量,而在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中,存在于中心国的这种垄断力量不仅表现在某个中心国与某个边缘国的关系中,也不仅表现为几个中心国的联合垄断,而是借助于形形色色的国际组织去把更多的中心国和边缘国网罗到同一个体系中,并为这个体系确立起中心-边缘结构,分别把中心国与边缘国安排在不平等的位置上。
TRIPs协定的许多签署国“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充分地意识到TRIPs的影响。他们在谈判前和谈判中都受制于发达国家的经济胁迫。此外,他们同意以签订TRIPs换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承诺,即放宽发展中国家农业产品的市场准入和纺织品出口”。③正如赛尔所看到的,亦如签署类似国际协议的情况一样,其背后充满了欺骗、威胁和交换(威逼加利诱)。一般说来,中心国总是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国际协定去隐藏自己的阴谋,这是因为,这些协定从构想、起草、制定、谈判、通过和签署的整个过程,通常都受制于某个中心国或某几个中心国组成的联盟,TRIPs就是美国联合日本和欧洲的产物,所以,在其中注入了为己牟利的内容,并轻而易举地隐藏了他们不可告人的秘密。在几乎所有的国际协定的签署中,中心国都会向边缘国描绘一幅协定将会带来的大好蓝图,TRIPs协定就包含着这样的叙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施行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移和技术传播,有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互惠,其实现的方式应有助于社会与经济福利,并有助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⑥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pr. 15, 1994,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nex 1C.许多边缘国正是在这些描述的蒙蔽下在协定上签了字,以致于“未能充分地意识到TRIPs的影响”。中心国的另一个伎俩就是交换或利诱,事实上,这并非即时的利益交换,而是用对边缘国的未来利益承诺换取此时边缘国的妥协,至于诱导了边缘国签署相关协定后,那些非正式的口头承诺是否能兑现,往往是由边缘国自认倒霉而去加以消化了。当然,也会有一些正式的文字承诺,但也不一定会兑现,因为这些文字与他们所签署的国际协定一样,也是任由中心国把持。不仅如此,在协定签署后发挥作用的漫长时期中,中心国还会充分利用这些协定为自己谋利,当国际协定成为中心国实现利益的障碍时,或者对协定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或者要求修订协定,或者干脆绕开协定等。
美国一直是一个主张贸易自由的国家,而知识产权保护显然是与自由贸易的理念直接冲突的,但是,为什么美国会在20世纪末强势推进基于贸易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呢?“考虑到直到1982年美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措施一直是相对比较宽松的,所以美国倡导全球性的承诺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人颇感意外。”⑤不过,在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中去看,这一点又应在意料之中。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经济自由主义再度流行起来,然而,自由主义在全球的扩展所反映的只是中心国家要求全世界向自己敞开利益输送之门,这种所谓的“自由贸易”在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中从来都不会是自由平等的。因此,中心国在全球范围内推行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在表面上是与自由贸易相冲突的,而在实质上却是为中心国的利益服务的,在这一点上,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在TRIPs协定的开篇中就冠冕堂皇地写道:“为了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并考虑到促进有效而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同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举措和程序本身不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阻碍;鉴于此,制定如下新的规则和原则。”⑥可见,中心国并不会理会这种知识产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表面矛盾,而是依然打着保护贸易的旗号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除了保护贸易的说辞,中心国还重复着知识产权保护会刺激创新等这类陈词滥调。所以,关于中心国在其国内宽松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而在国际上强势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也就不难理解了,那无非是在维护创新垄断罢了。这也再一次证明,中心国向边缘国积极推行的制度或政策(例如民主制度、发展模式)与其国内所实施的制度政策之间并不一致,换言之,中心国在事实上并没有完全按照自己的模樣去塑造这个世界。
从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来看,每一次的技术革新浪潮都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举措,创新垄断是起始于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而创新垄断在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中转化为剥削边缘国的手段则始于第二次工业革命,现在,人类进入全球化的新阶段,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等方面的新的技术革新浪潮的涌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改变了原有的技术传播途径,并在某种意义上无视世界中心-边缘结构的制约,从而使中心国意识到,这很可能意味着他们所享有的传统优势即将失去。虽然边缘国“厂商逐渐增强的其传统工业品渗入远地市场的能力让发达国家不得不比以前更依赖他们在生产知识产品方面的比较优势”,② Reichman, Jerome H., “TRIPS Component of the GATTs Uruguay Round: Competitive Prospect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 in an Integrated World Market,” Fordham Intell. Prop. Media & Ent. LJ.1993, p.4.但是,中心国此前牢牢控制着边缘国的状况已经开始松动。尽管中心国联盟内部也存在竞争,而在面对边缘国时,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存在依然是一个事实,希望联合起来从边缘国那里获得足够的利益。所以,在中心国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时,他们立刻推动TRIPs的签署,试图以此去巩固中心国在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中的优势地位。
当然,中心国因拥有技术优势而要求以贸易的形式向边缘国转让技术,认为这一转让技术的方式能够有效地保护中心国的利益,反之,则会使中心国的利益受到损失。在TRIPs中,就有着相关表述:“不通过进口或经许可的方式而使用外国技术,通常会给技术出口国带来非法的经济损失。”②也就是说,在中心国拥有技术优势的条件下,边缘国能够通过贸易的方式获得什么技术,都需要得到中心国的许可,哪些技术可以转让,哪些技术不能转让,都由中心国来决定。这显然是一种霸权逻辑,而且也是维护霸权的做法,更不用说进口技术所要花费的高昂费用在边缘国这里能否承担得起了。于此之中,可看到,中心国所考虑的仅仅是自己的利益,至于全球化条件下的人类共同利益,则被弃置不顾。比如,中心国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在碳排放技术方面又做出严格的垄断,或者要求边缘国通过贸易的方式购买他们的碳排放技术。这无疑是一种在经济上扼杀边缘国的做法,目的就是要维护中心国在世界中心-边缘结构中的位置不变。另一方面,从历史上看,中心国的这些要求也不具有合理性。“在蒸汽机技术的早些年里,英国禁止出口蒸汽机及其零件和技术人员。美国却不顾一切地进口所有这三类……对美国来说,在当时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最好的政策就是不去严格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 Merges, Robert P., “Battle of Lateralis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rade,” BU Intl LJ, 1990, p.8.而是盗取了英国的先进技术,等到美国在技术创新方面实现突破时,却开始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
总的说来,中心国享有三项对创新的绝对垄断权:产出、支持与合法化。首先,中心国由于网罗了全世界的创新人才而获得了较高的创新能力,这就垄断了创新的产出。19世纪后半叶和20世纪的美国就是通过各种渠道从全世界引进技术与人才而成就了自己非凡的创新力。其次,中心国拥有全世界最先进的硬件条件(例如实验室),即使边缘国有了某种创新的灵感,也由于缺乏足够的物质条件支持而不得不放弃,相反,中心国则具备先进的物质条件以支持创新,这就垄断了对创新的支持系统。最后,通过覆盖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使中心国享有判断某项新事物是否属于创新的话语权,即只有获得中心国的肯定,某种新事物才能被合法地界定为创新,否则就被视为应当被扼杀的新事物。边缘国知识分子不遗余力地想获得中心国的认可就是想要获得中心国对自己某项创新知识的肯定。实际上,这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全服务于中心国创新垄断的要求,也是妨碍全球面对共同问题开展合作的设置。在全球化的条件下,人类已经成为一个共生共在的共同体,风险和危机不会承认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全人类携起手来去共同应对。在这种情况下,中心国拒绝合作和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而削弱人类应对风险和危机的能力,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輯:秦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