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4-04-29 09:57王祎
中国经贸 2014年12期
关键词:招标代理营改增对策

王祎

【摘 要】“营改增”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尽管已经实施两年多,仍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其对特定行业的影响。文章以招标代理行业为例,简要阐述该行业的特点,分析税改带来的新变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在财税和经营方面的影响。在财税方面,“营改增”未覆盖全行业、抵扣链条不完整、各地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行业内税负不公、本行业缺少应对税改的配套政策等原因,增加了企业税负;在经营方面,税改导致企业不含税收入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绩效考核矛盾突出、不利于企业扩大经营及全产业链发展,增强综合实力。文章从实际工作出发,探讨企业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积极向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申请,促进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法规出台;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选择项目承接单位和供应商,有效降低税负;转变业务合作思路和绩效考核模式,调整收益分配形式,与各方共同协商应对“营改增”;通过企业组织和经营架构变革谋求转型和发展,实现集团化经营等,为试点范围内的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招标代理;影响;对策

2013年8月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推行。招标代理机构属于广义的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但独有的行业特点使其区别于其他服务业。因此尽管“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和实施效果已得到多方论证,仍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营改增”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业特点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由于专门从事招投标活动,在人员力量和招投标经验方面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因此大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通常由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据《2012-2016年中国招投标行业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统计,全国注册招标代理机构近6000家,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达一百万,每年的招标项目数超过10万个,委托招标金额近10万亿元,代理金额达到2000亿元左右。招标代理行业连接全产业链的上下游,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其作为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营改增”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影响

A公司为我国最早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之一,行业特点鲜明,具有典型代表性,本文以该公司为例,来探讨“营改增”对整个招标代理行业的影响。

1.对财务和税负的影响

2013年A公司增值税应税收入285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786万元,税负比6.27%,换算成营业税应税收入为30569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528万元,税负比5%,流转税税负绝对值增加258万元。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尽管“营改增”已经在全国范围实施,但由于存在下列问题,“营改增”试图避免多重征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增强服务企业的专业化和国际竞争优势等目标尚难以在招标代理行业实现:

(1)“营改增”未覆盖全行业,造成抵扣链条不完整。招标代理行业的主要经营成本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协作费、文印费、人员费用、不动产租赁费和贸易融资费用等。其中,外购办公用品和文件印刷费用属于原增值税17%税率应税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议费和协作费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中6%税率应税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差旅费和不动产租赁费只能取得营业税发票,人员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贸易融资费用作为财务费用核算。根据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无论是何种社会经济活动,均可以归类为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理论上,增值税可以在全行业实施,实践上,法国、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基本上覆盖所有经济领域,英国、韩国规定除特定交易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企业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增值税。尽管财税[2013]106号文已将“营改增”推向全国范围,仍然仅涉及试点行业,未能覆盖全部经济链条。

(2)各地对“营改增”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A公司在全国十多个省市设立了分公司,其中,北京总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四川、吉林、福建、江苏等分公司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广东分公司被认定为不属于“营改增”范围,继续缴纳营业税。各地对“营改增”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加大了企业财务核算的难度和复杂性。由于北京市“营改增”试点比较仓促,缓冲时间不足,大多数“营改增”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验筛选后,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批量批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钻政策的空子,故意不申报或少申报应税收入,未实行“营改增”或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可以降低其自身税负,却对接受劳务的企业造成税收损失。此外,同为招标代理行业企业,由于主管税务机关不同,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未被认定为“营改增”试点企业,可以继续缴纳营业税,造成行业内税负不公,影响了试点企业的竞争力。

(3)本行业缺少应对“营改增”的配套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等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在列明的代理项目中,未包含招标代理,因此,对于合作招标项目,支付给合作方的协作费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A公司各地分公司通过经营活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招标代理行业属地承担项目的经营模式,发票抬头为各分公司,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公司无法抵扣。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尽管北京总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显然,属地经营为主的招标代理机构很难获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税负,违背了抵扣链条完整的初衷。

2.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经过多年的行业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形成了适应其自身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模式、经济合同框架和业绩考核制度,“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的各方面均产生较大影响:

(1)降低了招标代理业务收入。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中标金额的百分比收费。理论上,应向委托人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是不含税收入,但如果要求委托人额外支付增值税销项税额,总收费违反了上述1980号文的规定,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只能自己承担销项税额,将本应合理收取的代理服务费降低至不含税收入金额。

(2)增加了经营成本和绩效考核矛盾。随着招标代理行业的完全市场化,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影响,大型项目招投标通常由若干招标代理机构和咨询公司联合实施,招标代理收入在合作企业之间按比例分配。由于大型项目时间跨度较长,“营改增”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不含税收入,却需要按长期协议将总收入进行分配,增加了经营成本,同时很多拥有社会资源的咨询公司并未实行“营改增”或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招标代理机构能获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增加了税负。在内部核算方面,A公司实施多年的绩效考核模式受税收体制变革影响较大,项目负责人对招标项目收入负责,招标代理收入征收6%甚至17%的高税率后,在项目经营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直接降低了项目创造的净价值,对人员产生负激励效应。

(3)不利于企业扩大经营,增强综合实力。招标代理行业在社会经济中属于服务业的一个分支,行业较单一,长期发展基础不足,尽管很多学者提出,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是“营改增”的重要意义之一,但是该观点不适用于招标代理行业。覆盖项目管理全过程,实现项目咨询、设计和可行性研究、招投标、项目管理和监理、设备和货物采购一体化是招标代理行业增加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以国内贸易为例,该A公司将融资成本作为贸易定价的因素之一,货物销售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金融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融资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了贸易项目的盈利能力,考虑到资金的机会价值,贸易项目实际盈利为负,不利于企业向产业链下游延伸发展。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对措施

基于“营改增”对招标代理机构在经营、财务和税负等方面的影响,结合招标代理行业的特点,笔者着眼于实际工作,提出以下应对措施,供招标代理机构同仁参考:

1.积极向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申请,促进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法规出台。招标代理行业虽然涉及社会经济各个方面,但由于近年行业发展迅猛,各机构疲于开拓业务,尚未形成合力,争取到类似于航空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或专利、商标代理、设计代理和鉴证服务等行业的差额征税政策。此外,无论是2002年出台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还是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均未修订。各招标代理机构应追踪“营改增”对自身税负的影响,招投标协会进行科学调研后形成报告,统一向国务院或其他有关部门争取有利政策,完善现有法规的修订。此外,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出台具体补贴方案或过渡性财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税负增加企业进行补贴,各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关注和申请。

2.合理统筹规划,有效降低税负。招标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利用地方政策差异,积极创造适合自身情况的条件。总分机构相对于母子公司而言,公司内部业务转移比较方便,总公司仅需要对外出具汇总财务报表。以招标代理机构希望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例,可以在合乎法规的前提下,选择由哪个分公司作为项目承接单位,合理降低经营规模和税负,各分公司通过经营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由总公司作为发票接受方统一抵扣。在选择商品和劳务的供应单位时,企业应综合考虑税负筹划目标,将对方单位所能提供发票的种类作为谈判内容加以利用,降低企业综合成本。

3.转变业务合作思路和绩效考核模式,与各方共同协商应对“营改增”。招投标项目具有业务一次性,关系常年性的特点,很多大型企业对招投标服务的需求具有长期持续性,招标代理的各合作方应着眼于未来,以双赢为前提协商共同应对“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升收益质量。比如设计、鉴证和咨询行业属于“营改增”范围,相关服务可以外包给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收益分配形式上,可以考虑依据项目产生的净现金流进行分配,各方共同承担税负影响。目前A公司对项目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以该项目会计收入和会计净收益为主要指标,“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的特点,部分资金流不体现在利润表中,可以考虑增加非财务指标,如项目质量、客户满意度、项目延续时间、预算完成情况等,全面考核项目负责人的综合能力。

4.通过企业组织和经营架构变革谋求转型和发展。上文提到,覆盖项目管理全过程是招标代理机构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但是庞大的机构和复杂的业务会增加企业管理难度,降低管理效率,税收政策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发展,招标业务的限制使企业开展贸易代理时不能开具资金往来发票,招标代理过程中提供的其他服务不能单独剥离、单独开票等。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思路是集团化经营,总机构专门负责战略制定和企业管理,各子公司负责单体业务的经营,充分利用各行业税收政策,通过合理安排涉入行业提高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程度。集团规模化、企业专业化的发展模式,既可以实现企业发展壮大的目标,又能体现“营改增”的重要战略意义——促进社会专业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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