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媒体责任边际及其规制

2014-04-29 04:48李慧敏
理论观察 2014年12期
关键词:社会化媒体规制

李慧敏

[摘 要]社会化媒体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凸显出一些问题,如虚假信息、情绪化宣泄、谣言、侵犯个人隐私等失范行为,影响甚至伤害了一些组织和个人,尤其是社会化媒体滥用所导致的责任缺失问题、责任边际模糊问题,已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本文对模糊的社会化媒体责任边际进行了界定,并对如何进行规范和管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会化媒体;责任边际;规制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2 — 0100 — 02

当今,以微博、播客、论坛、社交网络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化媒体发展风生水起,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其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及影响之广是传统媒体所不能比拟的,然而作为新生事物的社会化媒体在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也是乱象从生,虚假信息、情绪化宣泄、谣言、泄密、相互攻击诋毁、侵犯个人隐私等失范行为致使一些组织及个人受到影响甚至伤害,尤为严重的是社会化媒体滥用所导致的责任缺失问题,责任边际模糊,甚至毫无底线,因此如何界定社会化媒体责任边际、对社会化媒体进行规范和管理,是不得不思考的一个紧迫问题。

一、社会化媒体责任缺失的原因及表现

社会化媒体责任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把关人的缺失及严重弱化导致准入门槛大大降低。在社会化媒体中,人人都可以是内容的制造者、传播者,“把关者”变成传播者个人,信息无需传统“把关人”的筛选和把关,就能轻易地进入受众视野,信息的真伪无法辨别,谣言与社会化媒体相伴相生,过度地信息自由及对信息处理随意性使得信息的准确性无法保障,不可避免地造成不负责任地发布信息现象以及一些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甚至触犯法律的信息大量充斥其间。第二,匿名性致使责任主体追究难度加大。目前社会化媒体使用者除了少部分组织机构外,大部分是个人,缺乏责任追究的匿名性申请、发帖导致责任主体无从追查指认,成为一个虚空的能指。第三,新技术所带来的话语赋权,使得人人拥有发布信息的权利,话语权被重新建构,社会化媒体常常可以绕开传统媒体,发布受到限制或禁止的信息,形成全民狂欢,情绪化的宣泄和私欲的膨胀再加上道德自律意识差、法律观念薄弱必然导致责任缺失、行为失范。第四,社会化媒体强大的互动功能模糊了责任边界。例如在微博中,囿于微博中的140字的限制,使得一则原创信息在转发中,会因超出字数规定而被随意“删减”、“篡改”导致其逐渐偏离事实,信息失真,以讹传讹,形成谣言。第五,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导致社会化媒体责任边界模糊不清。社会化媒体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国内相应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相对滞后,还存在许多法律法规难以约束的中间地带和灰色地带,导致社会化媒体在自身应当履行的最低责任限度方面模糊不清,立法缺位和管理不力同时也导致社会化媒体失范行为难以得到相应的处罚。

二、社会化媒体责任边界界定

1.隐私权

隐私即公民主观上不愿被社会公众知悉或披露的个人信息。我国学者和法律界一般认为,隐私具有三种形态:一是私人活动,它指相对于公共事务、群体事务而言的,以具体的、有形的形式表现于外界的隐私,且以特定个人为活动的主体,如朋友往来、社会交往、夫妻生活、两性关系等;二是个人信息,它指个人不原公开的情报、资料、数据等,如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历史污点等,三是个人领域,即私人空间,如个人居所、身体的隐秘部位、日记内容、通信电话等。公民隐私权本是属于私权领域内公民对自我信息的有效控制,个人的隐私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一些本人非自愿公开的信息,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对抗情况下,如果涉及公共利益的而必須予以公开的则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如“房姐”事件中对“房姐”个人信息和房产的公开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情形。

2.谣言

目前,对于谣言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在以往关于谣言的认知中,谣言往往背负着负面的评价,如认为谣言是蓄意凭空捏造的、是缺乏事实根据的虚假消息、谣言中没有一点真实的成分等等。然而在社会化媒体中,信息的发布平台和影响力都突破了任何传统媒体,关于谣言的界定及其边界也随之发生了变化。首先在传播意图上,在社会化媒体中不少“谣言”并非出自主观的有意为之,传播者大多为一般的普通公民,而非训练有素的专业从业人员,因此在传播某些消息时未加以证实就匆忙发布而暂时成为网络谣言,如马航MH370失联后关于失联飞机及乘客下落的各种信息及猜测,对于这种不具有主观恶意的谣言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由于社会化媒体尤其是微博带有自清功能,因此这类谣言也很快会随着事实的澄清和证据的支撑而自行消亡。

二是关于缺乏事实根据的说法,一般来说谣言是指完全缺乏事实根据的信息,然而在社会化媒体中的谣言常常同时混杂着真实和不真实的信息,某些谣言并非完全脱离事实,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部分真实情况,尤其是关于权力监督的“谣言”,往往“谣言就是遥遥领先的预言”,因此对于这一类谣言不能急于判断,更不能任意扩大限制的范围和强度,还要防止把事后惩罚变为事前惩罚。

三是关于民间流传的评议时政、反映一定民心舆论的歌谣、段子之类。清人刘毓崧在《古谣谚》序文中说,“盖谣谚之兴,由于舆诵。为政者酌民言而同其好恶,则刍荛葑菲,均可备询,访于輶轩。昔者观民风者,既陈诗,亦陈谣谚。“又谓观天意于灾祥,察民情于谣俗。因灾祥以求治之得失,原谣俗以知政之善否。”可见谣言与政治治否有着直接影响,“上山下山问渔樵,要知民意听民谣”,古时统治者对于谣言极为看重,往往通过谣言、民谣等了解社会动向与民众意见,通上下之情。当今在社会化媒体上流传着大量的评议时政的段子、谣歌等,这是普通老百姓口头政治评论,是主流话语之外民众表达政治话语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对现实社会的一种曲折表达,只要是非恶意传播的,不能被认为是谣言。

三、社会化媒体规制的路径选择

在厘清和界定了社会化媒体责任边际之后,如何规范社会化媒体使用,并对失范及越轨行为进行惩处成为进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除了社会化媒体使用者提升自身媒介素养外,国家和相关管理部门还应从技术上、法律上、政府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制。

1.构建社会化媒体伦理道德,加强自律。

在社会化媒体中,传播者因为匿名的缘故,常常以自我为中心,传播信息时较少考虑道德规约,加上缺乏网络行为的制约和惩罚机制,因此社会化媒体中不道德行为蔓延,责任意识淡薄,侵犯他人隐私和造谣传谣现象屡有发生。加强社会化媒体中传播者的伦理自律,加强道德监控机制势在必行。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了“伦理十诫”,包括“不干扰他人”、“不伤害他人”、“不用计算机作伪证”等内容。“互联网保健基金会”制定了涵盖论坛和聊天室等传播形态的八条服务准则。我国也应出台相关的网络伦理规约,建立和健全道德监控机制,对于社会化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督,设立监督举报中心,投诉处理中心。

2.技术监控

国家或相关管理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建立把关体系,严格审查、控制社会化媒体中信息内容和流通渠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对侵犯隐私权和造谣传谣行为进行有效控制也是各国普遍的做法。在技术上,网络安全监管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内容监管技术,其中又包括内容过滤技术、反垃圾邮件等技术;二是行为监控技术,如身份鉴别技术、网络审计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三是网络状态监控技术,如网络数据侦听、截获、分析技术等。在社会化媒体中,这些手段的运用可以对信息传播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在技术上还应强化把关人的作用。由于在社会化媒体中,人人握有麦克风,人人都可以是信息的发布者,因此很难象传统媒体一样在信息发布之前进行把关,但是事后的把关尽管相对滞后了,各级把关仍然非常重要且必要。

3.内容规制

内容规制是一种社会性规制,是一个国家基于社会文化价值取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传媒行业内容和服务进行规范,通常运行于民族国家范围内,其核心目标是保护和实现民主、社会和文化的需求,防止不良内容对国民的侵害。主要包括积极和消极两种类型。积极内容规制一般是提倡或积极促进某些内容的传播,国外对于社会化媒体的传播内容有较为严格的管理规定,如美联社、法新社、路透社等大媒体都相继出台了内部员工使用社会化媒体的管理规范,但这些规定仅限于媒体内部员工,对于社会一般大众仍然缺乏相对有效的规定,我国目前也苦于没有有效的依据和界定,无法对一些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因此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尽快地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

4.完善立法

就社会化媒体现有的实践来看,在社会化媒体模糊的责任归属前提下,仅仅依靠网民的自律和自觉来履行社会责任是远远不够的,对社会化媒体的约束也不能仅寄希望于“自我约束”和道德约束,而是应该将自愿原则与强制原则相结合,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对我国目前社会化媒体管理中存在的灰色地带和中间地带制定相应的监督惩罚措施,进行有法律约束力的监督。

目前,我国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相对来说较为滞后,尤其滞后于作为新生事物社会化媒体的发展,因此首先要完善立法,政府相关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对目前社会化媒体管理中存在的灰色地带和中间地带要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对模糊不清的责任边界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传播谣言和侵犯隐私权的行為要有明确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使社会化媒体中的不规范行为的惩处有法可依。其次要严格监管。目前社会化媒体的监管呈现多头管理和无序管理的状态,混乱复杂的监管下必然出现责任边界模糊不清,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律法规难以约束的漏洞,因此在理顺监管主体的前提下,要通过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严格监管违法者、规范社会化媒体的失范行为。

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边界,是社会化媒体中每个网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网民在社会化媒体上发布信息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要求,努力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空间环境。

〔参 考 文 献〕

〔1〕展江.开放与博弈:新媒体语境下的言论界限与司法规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28

〔2〕陈堂发.新媒体环境下对隐私权的认知和保护〔J〕.新闻记者,2013,(08):79.

〔3〕邓文初.谣言九论:消失的传统〔EB/OL〕.〔2009-10-09〕.http://www.360doc.com/content/09/1009/09/24893_

7002782.shtml

〔4〕正义网.三大绝招击败网络谣言〔EB/OL〕.〔2013-08-19〕.http://news.jcrb.com/worldview/ice_29123/index.html

〔5〕正义网.三大绝招击败网络谣言〔EB/OL〕.〔2013-08-19〕.http://news.jcrb.com/worldview/ice_29123/index.html

〔6〕李继东.复合规制:媒介融合时代的规制模式探微〔J〕.国际新闻界,2013(7):128〔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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