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328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既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等;也包括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能提高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进而对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发展研究
一、近年来盐城农民财产性收入情况
(一)盐城农民财产性收入变化情况
近些年来,盐城市农村居民收入一直呈现增长态势,2013年人均纯收入达13344元,与2005年比增长172.7%。在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居民财产性收入也呈快速增长态势。2013,盐城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36元,而2005年则仅为38元,增长了521.1%。这样的增速不仅高于纯收入增幅,也远远超过了同期农民工资性收入(297.0%)和经营性收入(86.0%)的增长速度。虽然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很快,但由于基数小,所以绝对量依然很小,2013年占纯收入的比重为177%。
(二)盐城农民财产性收入结构特征
农村家庭拥有财产主要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现金结余等,由此带来盐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三块主要来源:“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 “租金收入”、“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2013年盐城农民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合计达到86元,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达到36.3%,除了农民家庭存款增加带来的利息增长外,部分村集体给村民统一缴纳社保等集体红利也是重要的增长因素;租金收入比重为32.6%,近年来盐城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郊结合部农民个人通过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员居住,这样的“房东经济”也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一大增长点。“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占25.0%,近年来盐城土地流转不断加快,将相当多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释放出来。从调查情况看,土地流转的收入主要分两种形式发放,一是土地换社保,为流转出土地的农民缴纳社保;二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常签订协议,每隔数年提高一次租金。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中的制约因素
(一)理财渠道少
金融理财是当前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但是农村金融体系相对落后却制约着农民的这部分财产性收入的增加。2013年盐城农民人均其他股息和红利收入只有市区城市居民的16.3%。随着当前金融理财产品种类的不断增加,股票、基金、国债等逐渐进入农村,农民的储蓄保值增值的观念正在变化,广大农村是潜在的金融理财市场,但是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还比较落后。农村的银行网点数量远远落后于城市。当前农村的金融服务网络还不能完全适应一部分农民日益增长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制度障碍多
财产性收入源自对财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现阶段,能够给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的主要财产是房屋和土地,但是农民这对这两项财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都存在着很多制度性缺陷。首先,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嚴格规定限制了农民获得更多的房产收益。农民能够从农村房屋中实现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而其中最大的财产性收入,即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让中获得的收入还不能够实现。因为按照现行法律中有关农民宅基地的规定,农民不能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这就影响到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使,所以农民在这个方面的财产性收入也化为了泡影。
其次,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造成农民的土地收益有限。土地流转不仅给农民带来了真金白银的收益,也释放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对农民收入增长贡献很大。但同样伴随着一些问题,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其权益往往会受到侵害。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代表农民承包地所有权的是“村集体”,这种产权主体“虚化”的状况使得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容易受到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受到不当侵占。集体所有权不明晰使得许多农民并没有意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己的一项财产权利。要使农民真正从土地中获得更多财产性收益,达到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资本化,必先“做实”农村集体产权主体。
三、几点建议
(一)多渠道拓展农民总收入来源
农民财产性收入和总收入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为提高农民总收入作出贡献;农民的总收入提高又直接成为农民财产的最主要来源和积累渠道。一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增加分配给农民的红利收入。二是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合作社经营效益和农民分红。三是积极拓宽富民渠道,树立物业富民、股金富民意识,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标准厂房和三产物业,推进宅基地流转、置换方式创新,在有条件的城郊地区大力发展“房东经济”,努力增加农民财富积累。
(二)培育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农村金融服务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密切相关,要培育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让农民享受与市民平等的金融服务,同时获得较为丰厚的投资理财收益。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在经济发达县城和乡镇设立金融超市或微型理财中心,针对农民资金额小、金融知识有限、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等特点,进行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二是健全农村保险发展机制,完善农村保险市场建设,发挥其对农村经济和农民财产的补偿作用。三是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民得到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创造条件。四是积极开展农民理财培训,引导农民通过投资理财增加财产性收入。
(三)多形式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及收益
一是探索农民土地产权新的实现形式。探索以农村集体土地保有权与农民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土地产权新的实现形式。积极稳步推进以农民土地使用权为核心、以股份合作制为载体的土地改革,探索使土地成为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的新形式。二是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提高农民土地收益。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以家庭农场、现代农业园等模式流转集中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发展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三是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建立基于市场价格的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
(四)确保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财产收益
一是完善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宅基地管理,建立宅基地腾退激励机制,探索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有效形式。二是逐步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和使用收入。盘活利用农村现有宅基地,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逐步推行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三是多举措促进农民房屋流通。探索在城乡结合部或县城建立农村住宅置换交易中心,鼓励城里人下乡租住民房,鼓励创业人员带技术到农村租住农民空置房创业,在减少创业成本的同时让农民享有房屋财产收益。
作者简介:
李建丰(1967-),女,汉族,江苏盐城人,经济师,本科,单位:亭湖区统计局,研究方向:住户调查、专项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