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梓 郑黎芳 范晓萍 秦元海
[摘 要]发达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大都经历了长期历程,在养老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已有不少成功经验。从国情发展需要出发考察分析这些经验对于当前我国进一步健全养老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优化养老保险基金形成机制、探索社区化居家养老新模式,以及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均有一定启示。
[关键词]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养老服务
[中图分类号]G91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2 — 0046 — 02
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日益严峻的养老形势,我国养老保障与服务事业仍亟待加力,深入拓展。就此而言,在坚持立足国情发展我国老龄事业的基础上,适当借鉴若干国际有关经验,将是一个有益的选项。有鉴于此,本文将对部分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经验试做分析归纳,并探讨其对当前我国老龄保障和服务事业发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以立法和价值观为引导,推进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一)立法程序与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制度建设
法律制度建设支撑有助于深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责权关系理解:即政府不仅仅把提供社会保障看作是对国民的一项恩赐,而是当成政府应履行的一项职能及应尽的职责;同样国民也不仅仅把享受社会保障当成一种补偿,更是把它作为自己一项正当的合法的权利,因而可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强制性和稳定性。〔1〕从发达国家经验看,走法制化道路成为发达国家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成效的必要条件。例如,美国以1935年《社会保障法》为基础,设立了社会保障署,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老年保险计划,并逐步形成了一套以老年、遗属、残废保险和老年医疗帮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日本自1959年颁布《国民年金法》以后,又先后颁布《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护理保险法》、《介护保险法》等多部社会保障法规制度,截止目前,其养老保障已经形成了集社会福祉、公共扶助、公共卫生、社会保险于一体的全方位保障制度体系。
(二)养老保险与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制度建设
不同发达国家的普遍经验显示,立法程序支撑下的多层次、全方位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各种养老基金筹备和保障机制成为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
例如,在强调政府主导责任的背景下,北欧国家确立了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及其他补助金的多元基金筹集结构;在美国养老保障法制体系下,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源于两种渠道:政府运作的养老保障措施和民间私营养老保障计划。其中前者即强制性养老保险措施,后者则以现金方式、定期支付的养老金和个人通过理财、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获取投资回报作为养老金的投资养老;〔2〕在日本,1961年政府建立了个人缴纳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相结合的国民养老金制度,之后又在该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由国家统一管理;在新加坡,早在英殖民地时代的1955年,政府便通过立法确立了由雇主和雇员承担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即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其基本宗旨是为退休人员设立的一项强制性储蓄计划。
(三)人文关怀与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制度建设
在立法保障的基础上,以人文关怀为内涵的价值观导向也是一些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例如,在新加坡,政府坚持通过价值观引导和立法程序的结合,尤其重视培养全民的家庭观念,倡导儒家思想中的孝道观念,号召全社会关爱、孝敬老年人,并颁布《赡养父母法》,对愿意与老人同住的组屋申请者提供便利与优惠,为需要赡养老人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养老、医疗方面的津贴等具体措施加以积极推进;〔3〕在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则对特殊老人群体养老尤其是老年残疾人制定了专门的政策以体现人文关怀。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已制定数十项残疾人社保法案,内容连贯、详细,并还在住房、出行、交通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二、推行社区化养老服务模式,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一)以居家照料为中心,推进社区化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探索实践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老年人社区照顾,强调“在社区内照顾”和“由社区来照顾”,目前其已日漸成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推广的重要方式。
在北欧,近年来当地国家普遍将老年人照顾服务的重点由设施机构养老照顾向长期居家养老照料转变;在美国,联邦政府也顺应并积极鼓励居家养老模式的拓展,先后颁布了美国老年事务局的老人营养服务计划和全国家庭护理照料人员支援计划,在政策和资金方面对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还积极推进社会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以更好地满足社区化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在日本,政府积极推行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并举的方针,并逐渐突出社区的作用,1980年进一步通过实施《黄金计划》建立起社区化照顾服务体系,使日本的社区照顾服务体系日益完善,能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所需的全方位服务;在新加坡,当地老年人养老方式主要有“居家养老”、“日托养老”、“机构养老”,其中居家养老仍是当前大多数新加坡老年人首选的养老方式。为了巩固和改善居家养老保障和服务的质量,新加坡政府创办了众多为老人提供休闲、健身、娱乐、学习的乐龄俱乐部、社区民众联络所等辅助养老单位,以使其达到“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最终目的。
(二)以政府为主导,构建多方社会力量参与的养老服务体系
目前各国普遍推行的社区化居家照顾养老概念与传统意义上居住在家并由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服务的家庭养老并不相同,而是“由个人、家庭、社区、国家共同支持,以社区养老服务和社会养老网络为载体,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方式”,其服务内容包括家政服务、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维权、高科技通讯设施安装等多个方面。〔4〕该意义上的社区化居家养老长期照料方式的实现有赖于各种相关公共服务配套的基本健全。由此,近年来发达国家日益重视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在北欧国家瑞典,近年来政府逐渐重新认识到家庭、社区、志愿组织、赢利组织以及各级政府在老年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各自角色与功能,注意协调各方面力量提供老年人生活所需的综合服务,培育出“家庭帮助服务”、“家庭卫生保健”、“日间照料中心”、“集体生活照护”、“服务中心(住宅群)”、“老年之家”、“养老院”、“老年病房和康复中心”的社区化居家型养老服务模块体系;〔5〕在美国,政府积极推进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双重取向,充分运用社会和市场两种资源建立起一套涵盖养老院照顾、专管老人住屋、老年之家、居家照料等项目的服务体系,其中家庭、社区、企业以及众多生活服务类非政府组织成为建构该体系的主体力量;在日本,为了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生活服务所需,同时也为了寻求新的“银发经济”发展商机,政府积极鼓励民间养老的多元化养老模式探索,尤其重视大力培育老年需求市场和开发养老产业,当前日本的老年产业不仅涉及养老院、日常饮食、医疗保健及看护等常规领域,还涵盖了住宅建筑、服装设计以及休闲娱乐等多种行业。
三、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在养老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已经形成不少经验,受这些经验启示并与我国国情相联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可做进一步探讨的若干建议:
其一,健全养老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就我国法律建设现状而言,除社会保险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较多讨论养老保障制度外,其他关涉老年人的法律大都散见于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其他大法之中,直接以老年人社会保障为主题的法律制度仍然较少或有待完善。由此,根据我国的有关法规定和各地区的实行情况,并与传统中华敬老美德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各项养老保障法规建设已成为促进我国的养老保障事业继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二,优化养老保险基金形成机制。从我国实际来看,虽然目前已经确立了以社会统筹加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正逐步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的过程中。不过在我国,由于这种形式建立比较晚,且由于上世纪末以来老龄化速度的日益加快,从而导致我国现阶段仍然不得不面对现金流量缺口和制度转换成本的巨大潜在压力。为此,参考国外有关成功经验,加大个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制的覆盖范围和推进步伐,拓展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养老基金筹集渠道,规范、优化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运行机制,完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救助津贴等政府津贴制度,以及推进退休年龄制度调整等问题应成为当前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重要取向之一。
其三,探索社区化居家养老新模式。目前,社区居家照料日渐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养老服务新方式,它是一种尽力将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二者优点结合起来的当代养老服务新模式。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传统养老观念影响下的家庭养老仍然在很大范围内和程度上广泛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社区居家照料养老服务模式实践则起步不久,如何实现我国传统家庭养老习俗和现代社区化养老模式的有效融合,以及全面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实践空间已成为我们老龄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其四,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目前我国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经初具形态,但是由于总体起步晚,因而在很多方面仍有巨大改进与完善的拓展空间。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等联合部門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中首次提出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以此为基础,在我国未来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中,有必要继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原则,全面推进以需求为导向的养老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积极培育以老人护理康复、生活照料、休闲饮食、住宅设计、机构养老等现代需求满足为导向的市场化养老产业体系。
〔参 考 文 献〕
〔1〕樊天霞,徐鼎亚.美国、瑞典、新加坡养老保障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上海大学学报,2004,(03):87.
〔2〕张恺悌,郭平.美国养老〔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56-57.
〔3〕胡灿伟.新加坡家庭养老模式及其启示〔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03):35-36.
〔4〕沈长月,时媛媛,郭牧琦.国内外居家养老服务保障的理论、理念与发展研究〔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2):10.
〔5〕李兵,张恺悌.中外老龄政策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112.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