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具有良好的投资贸易环境

2014-04-29 08:51
中国经贸 2014年16期
关键词:科威特外国补偿

中国与科威特自1971年建交以来,经贸关系一直健康稳定地发展,其经济互补性强,双边经贸合作潜力巨大。

石油、天然气工业为科威特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近年来,科威特政府在重点发展石油、石化工业的同时,强调发展多种经济。为此,一方面延伸国外市场,加大对海湾国家的投资力度;另一方面,在国内大搞经济建设,大兴土木工程。这为我国公司拓展科威特工程承包、劳务市场带来了机遇。

科威特的投资贸易环境

科威特国家小,财力雄厚,机场、码头、高速公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比较好,且大量的城市基础设施还在大规模的建设和改善中。

陆运 科威特公路交通运输发达,全国公路总长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约300公里。科威特目前无铁路。

空运 科威特有一座国际民用机场,两座军用机场。科威特国际机场距市中心16.5公里,全天候作业。

水运 科威特石油和碳氢产品由艾哈迈迪、阿卜杜拉、祖尔和舒埃巴四个港口出口,非石油产品进出口集中在舒威赫、舒埃巴两个港口,多哈港仅供近海岸机帆船靠泊装卸。

电力 科威特拥有若干个重要的发电厂,这些发电厂同时备有海水淡化设备,为科威特居民提供饮用水。发电厂的燃料既有天然气,也有石油。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带有福利性质的低价政策,使科威特对电力与水的需求迅猛增长。

通讯 科威特虽然人口不多,但信息产业却在海湾地区排第三位,仅次于沙特和阿联酋。科威特有三家获得政府许可的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及10多家ISP的分支机构。由于科通讯部既控制着当地的电话业务,也把持着进出科威特的海底电缆与卫星通讯,缺少竞争,从而导致使用因特网的价格居高不下。

科威特的金融环境

外汇管理 现金与资本账户可在科威特境内的任何一家银行或“钱庄”自由兑换,无条件交易。股票、贷款、利息、利润以及个人存款可不受任何限制地转入转出科威特。根据新的《外国投资法》规定,投资者也可将其投资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外国或本地投资者。

银行机构 科威特除中央银行外,共有17家银行,主要是科威特国民银行、海湾银行、科威特中东银行、布尔干银行和科威特商业银行等。另有外资银行分行7家。

融资条件 外国公司在科威特进行贸易与项目融资的渠道很多。只要外国公司提供他们的财务报表或者有信誉良好的银行作担保,就可以直接获得科威特银行融资的便利。针对客户委托的不同要求,科威特的银行可以采取各种各样不同的融资方法,包括直接支付、提前付现、单据托收、信用证和保函等。除此之外,外国公司还可以通过当地一些资信良好的代理,例如投资公司或银行,以公司的名义在科威特发行科第债券。如果要发行债券,不仅要提交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一份市场调查报告,而且要经过科威特中央银行的批准。以发行债券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其优点在于它可以避免在合同期间发生的汇率波动。把融资方案包括在项目计划书中,也可以为外国公司顺利完成项目创造极大的便利。

中国企业与科威特进行贸易投资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企业在科威特经商必须熟悉并适应当地特殊的贸易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拓展业务。

第一,适应当地支付条件:对于大宗产品,科威特进口商会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但部分进口商则习惯在签订合同后先付30%的定金,待收到发货通知单后再支付其余款项。

第二,科威特是伊斯兰国家,由于宗教信仰原因,对进口产品的花色、图案有其特殊要求,我国企业应充分了解这一特点,在出口产品时加以注意,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在国际贸易中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是难免的,但出现问题后,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不能只考虑己方,要从长计议,特别是要从两国贸易发展的角度考虑,避免双方由于贸易纠纷演变成法律纠纷。科威特国家不大,科商之间联系频繁,因此每一次小的贸易纠纷都有可能在科商中产生较大影响,避免贸易纠纷的关键就是要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认真履行协议。

我国企业在科威特进行投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客观评估投资环境。虽然科威特政治稳定、市场潜力较大,但是,科威特投资环境也存在不利之处:国家石油美元和民间资本大量外流;除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由国家垄断外,其他自然资源贫乏;缺乏技术劳动力,依靠进口技术劳动力,加大投资成本;市场窄小,民族工业受低关税自由贸易竞争能力虚弱,难以发展;外国资本到科投资受不平等待遇,基本上采取合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二,适应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应该密切关注当地法律变动的情况;在当地聘请资深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处理所有与法律相关的事宜。

第三,做好企业注册的充分准备。要全面了解科威特关于外国投资注册的相关法律,在科威特注册公司有严格的代理制;聘请科威特专业律师协助办理注册事宜;要正确选择拟注册的公司形式和营业范围,备齐所需文件,履行相关的程序。

科威特的“补偿计划”

科威特于1992年7月26日颁布了694号法令,推行《补偿计划》(简称“补偿法”,又称“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反投资法”)。科威特出台此法令的目标是:推进科威特国内企业和外国承包商之间互利、合作的商业合资经营,以加强对科威特私人部门的投资;实现可依靠的经济利益,包括增加本地产品、服务的出口,及实现进口替代;通过在科威特国内和国外开展和创造教育及培训机会,加强科威特私人部门承担高科技工业的能力;帮助科威特私人部门实现最新型技术的转让;支持科威特的外援计划。

科威特财政部2002年1月23日又针对补偿计划颁布了财政部2号令,对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即将合同金额大于等于l000万科第的民用合同(政府采购和工程)纳入补偿计划;将补偿计划义务与合同金额的比例由原规定的30%提高到35%;参与政府合同投标的外国承包商可以从政府提供的补偿计划项目中选择,也可以提交自己的补偿计划项目,还可以参与政府组建的补偿计划基金。

2006年3月,由科威特财政部牵头,组建了专门负责补偿计划的管理公司,并明确道路工程、基础设施、政府大楼、学校项目、FOB民用合同及与科政府机构合营的合同不属于补偿计划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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