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有着开放的商业环境

2014-04-29 11:20
中国经贸 2014年16期
关键词:阿联酋外国企业

阿联酋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油气工业是其经济多元化发展的有力保障。近年来,阿联酋非石油产业在经济增长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1984年,中国与阿联酋建立外交关系。目前,阿联酋是中国在西亚北非地区的重要经贸伙伴,超过3800家中国企业在阿联酋开拓本地和地区业务。中国企业在阿联酋的业务已经从商品、工程向金融、物流、新能源、旅游等领域不断拓展,合作方式已经由单纯的贸易和承包向投资、合资等转变。

中国企业在阿联酋开展贸易应注意的问题

在贸易活动中,阿联酋商人习惯于以下做法。

第一,多方询价,广为比较。阿联酋进口商大多采用询价的方法,取物美价廉者。他们还善于取巧,甚至以同一出口国某公司的报价去压该国另一些兄弟公司,以便从中渔利。

第二,看样成交。阿联酋进口商一般要求看样成交,甚至对他们过去曾经进口的商品,也要在再次成交前要求看样。所以,我国企业应注意,在推销轻便商品时,必须携带样品,对体积大且重、不便携带的商品的推销,则一定要有图片、样本和详细的文字说明。

第三,要求报价。当地进口商一般要求报价迅速,如果拖延一二天没有回音,阿联酋商人马上失去兴趣,转向别处询价。这是因为这里的进口渠道多,同类商品之间竞争激烈。

第四,政府订货采用招标方式。阿布扎比是联邦的首都,政府机构多,所需的物资品种繁多,且数量可观,他们对诸如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农用物资以及军队用品、军服、学校的校服和文教用品等大多采取招标的方式来采购。但限定的招标时限很短,一般为15天左右,这就要求招标者先尽快报价并提供样品或样本,待中标后,视合同金额大小,还需提供相当于合同总金额2%~5%的银行保函。如延误了交货期或商品质量、数量有问题,则没收保函。

通过投标方式推销商品,一般来讲成交金额大,而且一旦成功,则同类商品今后再中标的机会大,但要求出口商反应快,在组织生产、监督质量和数量以及运输、交货等一系列环节中,要细致、严谨,否则稍有闪失,损失重大。

阿联酋的投资方式及相关政策

阿联酋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投资一般采用两种方式,即用现金作为资本直接投资于合作的项目;以土地、厂房、车辆等实物投资。

设立普通公司(外资最多持有49%股份)。阿联酋联邦商业公司法规定,所有阿联酋境内设立的公司,除自由区内的公司外,都必须有一名或多名阿联酋本国股东(合伙人),且其必须占有该公司最少51%的股份。股东可以协议不以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管理层也可由外国人担任。目前,商业公司法正在进行修订。

根据工业法,管理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项目会给予特别的优惠,包括为项目免费或者以最优惠的租金提供用地;以优惠价格提供配套;项目建设所需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以及生产所需原材料和包装材料可以免税进口;投产5年免税(到期后可延长)等等。

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外资百分之百持股)。根据商业公司法,外国公司可以在阿联酋设立百分之百持股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负责宣传产品及服务,协助母公司与阿联酋客户的沟通,但不得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此外,该分支机构必须由具有阿联酋国籍的人担任担保人。担保人对公司财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参与公司管理。

在阿联酋自由区设立公司(允许外资百分之百持股)。阿联酋有30多个已建成或即将建成的自由区,大部分位于迪拜酋长国。除去阿联酋现有的投资优势(如无企业及个人所得税、资本流通自由、无外汇管制等),自由区最显著的优势即为允许外国公司持有百分之百股权。此外,自由区还提供各种完备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包括已建成的厂房和仓库。各自由区的具体优惠条件由其所在的酋长国决定,司法管辖权也属于其所在的酋长国。自由区内产品的增值达到40%以上时可免税对自由区外销售。

阿联酋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

阿联酋是一个低税国家,境内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在税收上,外国合资、独资企业与当地企业从法律讲是平等的。

阿联酋没有联邦税收体系,税收制度由各酋长国自行规定。目前制定有税法的包括阿布扎比酋长国、迪拜酋长国、沙迦酋长国。各酋长国税法大多规定年净收入在100万迪拉姆以上的经营实体需要缴纳10%~55%不等的税收。但实践中,仅有油气及石化类公司以及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需要纳税。油气公司依照有关特许经营协议中的规定缴纳赋税。对某些商品及服务业也征收一些“间接税”,其中包括房租、诊所、旅馆和娱乐场所。房租征收标准为:私人出租房年租金纳税率为5%,商品房出租年租金纳税率为10%,旅馆和娱乐场所年租金纳税率为5%。

中国企业在阿联酋承包工程应注意的问题

阿联酋政府为维护本国利益和扶持当地承包商,实行了一系列的保护主义政策,从而增加了外国公司在此地经营的难度和风险。

阿联酋规定外国公司在阿承包工程不享受预付款,必须带资承包。因此,外国公司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投入量较大,回收期长,特别是对外承包的第一个项目,在筹资方面就会有很大的压力。

外国公司在与当地公司联合承包或作为当地公司的分包,一般可以争取到一部分预付款。但是对于大工程,业主并不按15%~25%的比例付出,即使对于当地公司,预付款最高额也限制在500~700万迪拉姆。也就是说,合同额为1亿迪拉姆以上的项目,预付款比例最高为5%左右,这是相当低的。

如果外国公司(没有在当地注册公司)分包人购买设备,则需通过主包人为分包商担保购买,名义上产权是属主包商,实际是分包商出资。但常常在项目结束后,发生产权争议,其结果是或被主包商全部侵吞,或被迫折价转让给他,使分包人蒙受损失。

招标书一般都规定要从指定的材料商那里购买材料,这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实际上限制了我们采用国内产品。

鉴于此,中国企业在阿承包工程(含分包)务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既要积极开拓又要慎重稳妥、讲究效益、不图虚名。建议中资公司来阿联酋获取项目后,要争取高质量的完工,从而提高本公司的知名度,并逐渐扩大规模。因为,未来阿房地产项目的大量上马,对中国企业来说是难得的机遇,但其中也充满着风险,这就需要中资公司在阿承包市场打出“中国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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