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 通讯员 赵小堙
会宁“黑心棉”事件
2008年4月,浙江永嘉人李长华、李建华、李长麻三兄弟在会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会宁县强盛腈纶纺织原料加工厂”,其经营范围为合成纤维制造。3人在会宁县会师镇北河湾租借1.6万平方米场地修建厂房,购入废旧纤维布料经粉碎、漂白、晾晒、拉丝等多道工序后加工成“黑心棉”。
至2011年9月,李长麻、李长华、李建华分别在各自负责的不同厂区,将购进的牛仔裤、棉花下脚料,漂白、加工成絮状纤维后打包,分别采用上门推销、电话联系等方式,将其生产的只标明斤数没有任何合格证明、警示标志的再生棉,冒充新疆吐鲁番等地的优质棉花销售给兰州、天水、甘谷、平凉、西吉、临洮的棉絮加工点及陕西乾县等地的棉花经销商,共获利将近100万元。
最后,法院以李长麻、李长华、李建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李长麻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李长华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判处李建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甘肃省白银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张忱是个儒雅的西北汉子,说话时声音洪亮,但语速平稳,这与他以前当过老师有关。张忱接受采访前几个小时,还在民主生活会上,现在都还拿着自己的自我批评材料。他说很满足自己现在的状态,除了工作,他的妻子在当地中学教书,儿子勤奋好学,刚考上四川的一所重点大学,这是他最自豪也常愿意与人分享的。
1987年,张忱从西北师范大学毕业后分到甘肃省计划学院(后合并到兰州商学院)当了3年多老师,1990年他进入白银市检察院,先后在监所科、反贪局历练。2009年,他开始担任反渎局局长。虽然已经在反贪部门积累了丰富经验,他仍然抱着最高检编发的《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实务》、《反渎职侵权典型案例》等书读得乐此不疲。
张忱说,每一类渎职侵权案件都有自身的特点,证据构成和侦查要领各不相同。针对反渎工作涉及知识面广的特点,他不断强化自己对土地、税务、环保、林业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适应新罪名、新领域犯罪案件的查办。
震惊全国的“黑心棉”案
方圆:2009年你就任白银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那个时候院里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是个什么情况?
张忱:我还记得那个时候,案件线索匮乏、线索发现很难,这始终是困扰反渎工作的一大难题。因为当时办案的主体是各县区院反渎职部门,但他们人员少,整体侦查水平不高,普遍存在无案可办或者有案办不下去的问题。所以,我接管后,整合全市反渎资源,让侦查办案由单打独斗转变到统一协调一体化上。
我对市院反渎局的定位是指挥协调,把主要精力放在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和阻力上。为了扭转案件“无米下锅”的难题,我将过去10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所办渎职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提出了“外拓展、内挖潜”的思路。最重要的是通过召开推进会,教育各县区院反渎干警转变观念,把反渎工作放在反贪污同样重要的位子。
针对线索问题,我们采取两个手段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一是关注社会热点,做到“内挖潜”,比如媒体报道的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背后是否存在渎职;二是掌握执法重点,盯住那些容易出问题,但是以前忽视了的领域,这就是“外拓展”。
方圆:哪些案子是通过这种机制发现的?
张忱:我记得会宁县质监局局长的案子是这样来的。2011年9月,会宁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黑心棉”案,很多有影响力的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还一度造成了会宁周边市县的“棉花恐慌”,严重冲击了当地棉花纤维品市场。我感觉这案件背后可能存在严重的渎职犯罪行为,就要求会宁县检察院反渎局密切关注此案动向。
2012年8月26日,当时生产“黑心棉”的李长麻等3人被会宁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有罪判决,3人销售“黑心棉”价值85万余元。我看时机已经成熟,立即组织白银市检察院及会宁县院干警着手侦查。后来查明,会宁县质监局在此案中存在严重监管失职,包括局长张志强在内的3人被我们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方圆:像“黑心棉”这样的案件,作为监管部门,正常的工作状态应该是怎样的?
张忱:甘肃省对于产品质量出台过监管实施办法,里面详细规定了产品的监管方式,包括加工档案、备案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市场准入、巡查回访等手段。会宁县质监局分管产品质量稽查的3名工作人员对会宁县生产“黑心棉”的加工厂执法检查中,没有对原料来源进行检查。厂主后来在法庭上也称,一开始会宁县质监局的人只对厂子的龙门吊等计量设备进行了检查,同时拿走了一些产品和检测费,但没有收到任何检查结果的报告。很明显的,这个厂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细绒棉的标准,但质检部门在检查中却甚至连营业执照上的生产范围都没有看。
方圆:从你们办案的情况来看,安全生产领域的渎职案件有什么共性?
张忱:从安全事故的成因上,一般是企业不按照规范经营,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走马观花般的检查也让隐患长期存在。
举一个典型的案件,也是比较惨痛的事件。2012年2月16日,下午,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一化工企业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死者是一家三口,父母都在50岁左右,儿子25岁。甘肃省安监部门到现场调查了解,发生事故的企业叫白银乐富化工公司,是一家家庭作坊式、生产非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主要产品是25号黑药(非危险化学品),生产原料为五硫化二磷、三混甲酚(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有硫化氢生成。
方圆:既然是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怎么会出事?
张忱: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反应釜内积聚的硫化氢气体在加料时窜出,致使在反应釜操作平台上进行操作的3人中毒死亡。但是间接原因根据我们调查,有两点:一是安全生产条件差。由于企业的生产装置长期闲置,原装置配套的冷却、自动加料、抽真空设备都被拆除了,没有任何温度、压力、液面、控制、紧急切断等安全措施。二是操作人员基础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反应釜抽真空设备被拆除后,该公司负责人还私自從抽真空口接一塑料管至一容量为250kg的碱液桶,意图使反应釜内积聚的硫化氢靠自压自行排出,这是非常不安全的。
方圆:这些情况,有关部门没有检查出来?
张忱:对,所以就涉及安监部门一些官员的渎职了。根据我们调查,从2005年至2012年数年间,白银乐富化工公司长期依靠这种安全条件不达标的装置生产25号黑药等化工产品,总价值达1050万元。在这期间,白银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兼任危险化学品监管员、白银区王岘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周某某、王某某,以及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分局王岘工商所巡查二队队长姜某,不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责任规定》及《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巡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了事故发生。
方圆:这起玩忽职守案件有什么特点呢?
张忱:一是案件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多,社会影响大,调查取证难度大;二是该案的侦查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办案力量整合合理,计划周密、效果明显;三是该案查办过程中,通过严密、细致的调查取证推翻了市调查组的认定意见;四是该案的成功查处也体现了白银反渎干警具有攻坚克难的办案能力和扎实的讯问突破功底。
方圆:事后你们应该也提出了检察建议?
张忱:针对此次事故,我们后来建议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防此类事故重复发生。一是各企业要从设计、运行、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大隐患排查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二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化工企业尤其是涉及硫化氢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加强企业复工安全管理,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在役化工装置设计诊断,组织专家对没有经过正规设计的化工装置进行设计安全诊断,确保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严查资源类渎职犯罪
方圆:白银市作为典型的资源型城市,国土资源领域案件是不是特别多?
张忱:确实如此。白银市是矿产城市,安全生产一直是政府的大事。以前我们查办的很多案件都是责任事故一类的。但这些年随着安全生产意识的加强,城市转型多方面原因,查办的案件也拓展到社会的各行各业,比如国土资源、城建、司法、环保等部门,原来我们只查渎职,现在也开始与反贪合作,实行互动转变。
方圆:国土资源领域案件有哪些值得注意?
张忱:国土资源部门是我国管理自然资源的重要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行政审核、审批、处置、确权、登记、发证和相关行政违法案件查处等权力。近年来,随着白银市城市扩展,土地资源的增值,国土资源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呈高发态势,特别是在土地审批、交易、开发等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屡见不鲜。
这个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土地领域。比如平整土地项目,国家这些年对白银地区补贴了大量资金,将山坡和旱地改造成水地。这其中,有一些职能部门向政府要拨款,项目计划书明明写着两千亩,实际只改造一千亩,那另外的一千亩的费用就被挪走他用了。
另一类是资源领域。白银市境内有一些小金矿,本来已经没有多大开采价值,因为投入产出比不高,政府也不会花精力去采掘。但当地人用原始粗犷的方式开采,造成了很严重的环境破坏,既浪费了资源,又很容易造成生产事故。国土部门疏于管理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有些电力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暗自协助也纵容了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因为对于没有任何采矿手续的小矿生产者,电力部门就不应该给他们输电。
白银市前几年的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有很大部分原因是监管不力造成的。比如,2012年9月25日,白银市平川区的屈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发生了一起矿车钢丝绳断裂事故,事故造成20人死亡,14人受伤。事后,我们一共查办了包括平川区安监局副局长在内的6个人。
方圆:资源类渎职案件是因为生产事故发现的,那土地类案件如何发现的?
张忱:这类案子主要靠我们自己去跑腿,老百姓不知道这里面的问题,除非有懂法的人举报。我们查这类与某些项目有关的案件的诀窍是,先调取详细的项目资料,然后实地去看,向当地老百姓打听情况。如果老百姓说明明就平整了一千亩山坡,但项目书上是两千亩,那么问题就显现出来了。
涉毒案件中也存在渎职犯罪
方圆:听院里介绍,白银市还查过不少涉及毒品的渎职犯罪?
张忱:有不少。我记得比较严重的一起案件发生2009年。2009年12月7日。根据线索,白银市警方在景泰县寺滩乡大庄村一处独立的农家院内查封一制毒加工厂,一举破获“8·21”特大制贩毒案件。抓获王建国等涉案犯罪嫌疑人10名,当场缴获吗啡成品5590.9克,半成品712公斤;查获罂粟粉162.5公斤;缴获毒资150余万元;同时查获一批作案和制毒工具。
案件发生后,我们立刻成立了专案组,对这起制贩毒背后隐藏的渎职犯罪案件认真分析研究,集中力量查办这起制贩毒背后的渎职案件。2012年12月17日,我们以甘肃农垦条山集团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下称条山中药公司)高管陈某、伍某某、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方圆:制贩毒品和渎职犯罪存在什么关系?
张忱:制贩毒的王建国、刘强先等12人,当时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我们看到法院认定,“8·21”特大制贩毒案中,制造毒品的原料是来自条山中药公司的。我们自己又调查到条山中药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人,在条山中药公司2008年、2009年采收“百号”蒴果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造成大量(后来查实为143公斤)“百号”蒴果非法流出,这才致使王建国、刘强先等人用其制造大量吗啡毒品并流入社会。
案件最开始是景泰县检察院反渎局查办的,在了解到案情比较重大以后,我们介入进来,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一方面立即派员前往景泰县指导办案,另一方面上省院协调督办此案,上省高院、省药监局、省农垦总公司协调调取、固定相关证据。仅仅用了9天,我们就突破了条山中药公司陈某、伍某某、王某某玩忽职守的关键证据。2013年3月11日,这3名人员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景泰县法院判处8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方圆:陈某等三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吗?是否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张忱:立案阶段我们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条山中药公司是甘肃农垦条山集团的子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国有企业,按照刑法对于玩忽职守犯罪主体的规定,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陈某、伍某某、王某某不能被认为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但是结合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原则上采取“职务论”而非“身份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范围作出了扩大化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以被认为是渎职犯罪的主体。
按照该解释,又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指定甘肃省农垦总公司为罂粟壳的定点生产单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罂粟壳的生产活动,甘肃省农垦总公司每年8月底前应将罂粟壳总产量经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以,甘肃省农垦总公司是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国有企业,而被告人陈某、伍某某、王某某是在受國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被告人陈某、伍某某、王某某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在本案中构成玩忽职守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