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制度要“还权赋能”

2014-04-29 00:44:03汪利娜
财经国家周刊 2014年18期
关键词:购房借款人储蓄

汪利娜

公积金制度中的覆盖面窄、用途单一和信息不公开等问题,最近再次受到舆论关注。其中,公积金制度中的“低存低贷”模式,在“净储户”(只存不贷)与“净借款者”(少存多贷)之间形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受到了特别关注。

公积金在海外并不鲜见,有不少好的范例。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以“自我积累、自存自用”为特色,避免了无偿占有他人储蓄的可能性。德国住房互助储蓄制度则坚持“以存定贷、存贷挂钩”,确保每个自愿储蓄者先存后贷,权利与义务对称。

反观中国的公积金制度,强制性储蓄、“低存低贷”特征明显,缴存人与借款人不能很好地“配对”。数据显示,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仅占30%左右,大多数人只存钱不贷款,且多是中低收入者。

实践证明,“低存低贷”模式较有利于借款人,借款人可享受一次、二次购房低息贷款,但低息存款却让“净储户”在长达20-30年的强制储蓄中蒙受损失。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的利息损失转化为中高收入者的贷款贴息,造成“穷帮富”的尴尬。

按照规定,中国的公积金只限于购房,但这并不符合国家鼓励合理梯度消费的住房政策,也不符合人们的消费行为。目前公积金缴存人中,20到30多岁的年轻人是住房刚需主体。然而,因刚步入社会、工作不稳定、收入微薄、金融资产积累不足等原因,他们只能先租房后买房,但面对已缴的公积金,却无法使用。更重要的是,总有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可能一辈子不买房,他们也不能用自己的储蓄来租房或支付家庭应急性支出。

由此可见,“强制储蓄+用途管制”的这种公积金模式抑制了合理消费,造成大量资金沉淀,客观上还容易引发少数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的腐败行为。

此外,公积金增值收益法律权属不清、使用不当,也侵害了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一些政府部门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补充资金”,这其实缺少法理依据。廉租房是政府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保障房,其资金应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这种将公积金视为“增加政府投入”渠道的做法,使“互助储金”秒变“财政资金”,有公权侵犯私权之嫌。

更值得注意的是,资金管理“行政化”和信息不公开会加剧道德和金融风险。掌管巨额资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无自有资本金,又无风险约束机制,一旦出现呆账坏账、资不抵债,各级中心承担风险的条款实则形同虚设。

面对公众质疑,当务之急是强化信息披露,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专业审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其中,“还权赋能”是关键。

所谓“还权”,就是给资金所有人应有的权利,“权”包括知情、参与、决策和使用权,“利”包括提高存款利率和分享增值收益。“赋能”即赋予公积金更多功能。除购房外,公积金可用于租房、交物业费、维修费、取暖费和家庭应急支出。此外,政府可以定向国债方式将公积金结余资金引入保障房建设,但宜遵循“谁参与,谁受益”原则,优先满足缴存者中低收入、无房户的住房需求。为此,要在广泛征集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公积金制度完善夯实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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