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权利属性及保护问题研究

2014-04-29 00:42陈斌
学理论·上 2014年2期
关键词:保护权利大学生

陈斌

摘 要:近年来,高等院校提对于大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培养的具体措施,以赛事为牵引,并推进适合大学生特点的科研项目工作,但由于在推进工作过程中,热衷数量,不重质量,热衷赛事,不重学生科创能力的可持续开发,在成果的管理方面,对于成果的分层分类管理不够重视,对于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有所欠缺,着重讨论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及建立权利保护与开发机制等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科创成果;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4-0148-02

前言

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着力于学生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涵盖高等院校的各个学科,在高校里推动科研创新普及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要推动成果的转化,就必须对于成果进行确权。研究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问题具有较大现实意义,有利于推动大学生自主创业,缓解就业压力,也有利于学校在学生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与产出成正比,也是产学研相互结合的较好形式。

一、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种类

对于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分类,从理论上界定较少,多数高校科研部门有自身的划分标准。从学科门类、研究项目资助额度以及项目的资助级别、研究成果的应用性来进行划分的较多。

从学科门类上划分,团中央等四部委的“挑战杯”赛事具体分为自然科学类和哲学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又分为计算机及软件类作品、机械类作品、通信与电子类作品、能源与化学类作品与相应工艺改进方案等,哲学社会科学类又分为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及调研报告。

从研究资助额度上划分,具体成果取得有重大型成果、重点型成果以及一般资助项目成果、自主项目成果等。一般来说按照研究资助额度进行划分,均由同一级别的自主机构进行资助,这种划分的方式更有利于科技创新成果的分级。

从研究项目的资助级别划分,有国家大学生科技创新及创业试验项目成果、省级学生科研学术项目成果、市级学生科技创新学术项目以及校级学生科技创新学术项目成果,项目级别不同,其资助额度相应不同。一般来说资助级别越高,其产业转化的可能性越大。

二、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权利属性分析

(一)按照《专利法》规定的大学生科研成果权利属性

《专利法》对于发明创造分为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三类,多数理工类高校的大学生都向专利部门申请了相应的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较多,发明专利较少,这是因为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要求较高,也比较符合科研学术的规律。

但是对于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资助学生的科研项目成果最终的界定存在争议,许多学校在其学生科研管理办法中对于学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成果规定为学校所有,但忽视了学生的科研积极性问题,直接剥夺了学生对于科研成果的分享权。按照《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以及委托发明的规定,学生科研项目成果均不符合规定,例如,学生并非高校参与科研的工作人员,并非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有和单位存在用人关系期间,发明创造的成果属于单位所有,单位应当对于发明人给予相应的报酬或者奖金,以资鼓励;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未签订委托开发协议的情况下,学校向学生科研提供资助,是一种教育公益行为抑或投资科技开发的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学生在校期间接受的科研项目研究,属于接受第二课堂的教育,因此学校完全剥夺学生的科研成果权利,是忽视学生科研劳动的行为,因此应当参照职务发明或者委托发明的相应规定,赋予学生相应的发明专利权益。

(二)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大学生科研成果权利属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对于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予以了相应规定,该条第(一)、(七)、(八)相应规定了文字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作品的种类,在大学生科技创新过程中,产出的成果多数有原创性较强的社会科学学术论文或者调研报告及含有独创性内容的自然科学论文,亦有机械制造、建筑工程以及电子电路图、规划图等作品,也有一些计算机软件,但对于开源软件,应当赋予其相应的专利权益。这些作品一经创作,其权利属性当然为著作权,作为作品创作人的项目科研负责人,多数为大学生群体,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并具有相应的著作权许可权益,从中取得相应报酬。对于由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取得的作品成果被界定为著作权时,其权利归属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相应的规定进行界定,例如项目组成员共同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由项目组共同享有,对于由出资单位资助的项目,且由指导老师全程进行规划指导的,代表资助单位意志的著作权作品,其著作權应当由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科研基金等资助机构享有。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参照著作权法第16条职务作品的规定,其著作权归项目组成员共同享有,但资助机构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免费使用。

(三)按照《商标法》规定的大学生科研成果权利属性

一些学校建立了创业学院、创业指导中心或者创业基地,通过内部转化,使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通过小额投资得以商业化运作,但是多数学校的创业公司属于虚拟公司的形式,不是公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经济机构,其产出的产品或者服务也并未进行商标注册。资助单位也重视这些成果的专利及著作权方面的保护,而忽视商业化运行后的商标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在大学生创业项目的推动过程中,对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要公司化运营,并且管理该项目的标志、标识等明显以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的商业标志,符合条件的,资助单位应当鼓励大学生创业者申请商标注册。

三、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及保护情况

大学生科技创新并非是国家科研体制的重要部分,教育部及团中央等部委将其视作学生的第二课堂,因此多数高等院校对于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及保护工作较为忽视,少数高校形成系统的大学生科技创新管理体制,从学生科研项目立项申请到最终的成果展示及转化,全程管控,全程建立档案,特别在一些重点环节衔接的阶段,资助方引进企业或者投资机构实施这些科技创新作品,或者通过本校的创业学院、创业基地等转化实施一些投资额度小,实施较易的科技创新作品。一些高校为学生建立科研学术活动档案,出资鼓励学生申请专利、申请注册商标等,建立全校性的科研成果权利备案表等。

高校的科研成果质量参差不齐,学术性、应用性水平降低,甚至出现了学术造假现象,学生科研项目的评审专家多为本校本专业的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与学生之间存在师生关联,在评审过程中多有情感因素甚至利益因素的考量,降低了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科研评审的中立价值,这说明需要对学生科研成果应加强项目立项评估、项目应用评审等环节中的严格管理,只有前期的严格管理,才能为下一步的权属确定建立基础。

四、促进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有效保护的措施

(一)对项目立项申请及结题环节评审进行严格管理

高等院校应当建立专门的学生学术管理机构,该机构应当包括项目管理组、项目评审组、项目成果转化组,项目管理组负责学生科研学术项目的立项、初审以及日常组织工作,项目评审组负责项目的实质审核和中期审查、终期审查等工作,项目成果转化组负责学生科研项目的确权,向企业及风险投资机构推介学生科研成果的工作。其中对于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评审组,按照专业门类的不同,建立含有本单位与外单位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的评审专家库,在立项评审、结题申请等环节,由外单位专家和本单位专家共同组织单数评审小组,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建立较为中立、公正的学生科研学术评审机制,这才会使得较为优秀的作品或者项目成果被遴选出来,予以确权。

(二)建立学生科研学术档案及学术成果确权登记制度

对于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需要建立档案,包括每个在籍注册研究生、本科生,这不但有利于高等院校统计学生的科研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进度,更有利于考核学生的学业和研究水平。对于一些确实具有重大性的研究项目,可以通过建立阶梯式的滚动资助方式,推动研究项目的进一步深化。

对于经过专家评审,遴选出的优秀作品或者成果,应当推动其申请专利和申请注册商标或者确认其著作權属性等,对于学生与高等院校间在科技创新成果权益分享上做出合理安排,建立对于优秀研究型的大学生进行激励的机制。

(三)与企业及投资机构紧密联系,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教育部、科技部以及商务部积极推进产学研体制的建立,但该种科技创新模式并未在中国广泛实施,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促进学生与社会需求相衔接,需要高等院校、大学生科研项目组与企业及投资机构紧密联系,将相应的专利及注册商标在产业中实施,高等院校可以在大学生创业园等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推动学生科研成果进园,通过小额投资、政策扶持等办法加强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与开发。

参考文献:

[1]梁卫华.引入竞业禁止机制加强高校科技创新产权保护[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6(7).

[2]陈国平.论我国高校专利的保护与管理[J].科研管理,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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