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丹
摘 要:20世纪90年代,公民资格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话语。当代西方公民资格理论以保障民主制度有效运行为出发点和目的,以建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为理论主线,以探讨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和公民品德为主要内容进行了理论架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公民资格;公民;民主;公民品德
中图分类号:D5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4-0062-03
作为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概念,公民资格或公民身份(citizenship)有着很长的历史,是政治实践中比较古老的一项制度,其随着政治形态的演变而不断变化。“公民资格的历史和人类定居的共同体同样悠久,它规定哪些人不是某一共同社会的成员。”[1]在政治哲学中,公民的根本问题是(citizenship)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民资格的演变过程伴随着西方民主的整个发展过程。20世纪90年代,公民资格又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话语。实际上,在20世纪50年代马歇尔的公民资格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代西方公民资格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几十年里,一直处于一种相对停滞的状态,很少得到政治理论家们的关注并进入他们研究的视野。政治决策程序、宪法权利、社会制度等社会基本结构问题是学者们所关注的重点,如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有学者甚至声称“公民资格的概念在政治思想家那里已经过时”。而到了1990年,公民资格却构成了思想家在所有政治领域的“行话”[2]298,公民的行为和身份,包括他们的角色、责任和忠诚对象等等都成为政治理论家们讨论的话题,公民资格议题一度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话语。而围绕公民资格发生的当代争论是流派繁多,观点各异。本文尝试对公民资格理论整体的逻辑结构做简单的分析。
一、出发点和目的:保证民主制度有效运行
在现代社會中,民主从价值层面到制度层面都得到了普遍的承认,绝大多数国家都把民主作为政治发展的目标之一。虽然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对民主究竟是具有内在价值还是具有工具性价值存在争论,但其保护自由和平等的功能已得到认可。自由的实现可以有多种途径和条件,但是,从程序上讲,由政治制度保障的自由权利是基本的自由,是所有其他自由的必要条件。民主政治作为多数人的统治,体现的是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理论基础在于承认人是自主的、具有自我管理能力,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个人的自由得到尊重和保障。这种自由通过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形式确定下来,虽然这些自由权利受到诸如经济、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等因素限制,在不同社会实现的程度存在差异,但民主制度从形式上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和正义,从而赋予公民实现自由的条件。现代社会的民主是以代议制为核心的间接民主,大多数学者认为,虽然强调“多数人的统治”由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决策和管理的古典民主有其价值,但是在现代社会里,直接民主已经失去了可行性,间接民主更具有现实的可能性。现代民主虽然在理论上确认了人民统治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上,而是由公民选出代表来管理国家事务,代议制成为民主必不可少的“理想”形式。正如密尔所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3]。
然而民主并不是一种尽善尽美的制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对民主的不信任同政治思想本身一样地古老,当政治思想产生时,就有了对民主不信任的各种观点。许多哲学家总是用怀疑的眼光来看待大众的统治。当古代希腊人将民主与暴民统治的无序状态联系起来的时候,他们对民主毫无好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以及后来的西塞罗和马基雅维里都认为民众在最好的状态中只能够成为混合政府中的一种要素,而在最坏的情况下则会成为派系斗争和无政府状态的根源。托克维尔、密尔的自由主义学说中,对“多数的暴政”的恐惧包含着某种程度上的对民主的不信任,他们对民主抱着一种矛盾的心理,既相信民主是一种潮流,又警惕民主可能带来的暴政。托克维尔指出民主存在着多数的专制的危险,“假使有一天自由在美国毁灭,那也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使然”[4]。英国的密尔则认为民主可能带来“庸人统治”和“多数的暴政”的弊病与危险,“人民会要压迫其自己数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种妄用权力之需加防止已不亚于任何他种。”[5]
虽然代议制民主是现代社会中被证明“最不差”的制度安排,但随着公共领域的增多,公共事务的增加,代议制民主弊端频现,屡受诟病。而且在民主制度应该如何运行这个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分歧,形成了精英主义和多元主义两个彼此对立的理论流派。两个流派就公民选举的是少数掌握政治权力的社会精英,还是通过选举在多元竞争的精英集团或社会团体之间进行选择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二者争论的焦点是,民主究竟是“少数人的统治”,还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选举与投票几乎被等同于民主,公民只是投票的工具,公民政治参与率越来越低,参政热情不高。针对这种情况,本杰明·巴伯提出了“强势民主”、哈贝马斯主张“协商民主”等等,民主理论逐渐由“以投票为中心”向“以谈话为中心”转变。如哈贝马斯认为,民主不是一套现成的制度,它不过是一个制度化的相互协商和对话的交往实践。在他看来,把民主理解为多数决定的选举机制是及表而不及里,民主的本质是“Public Reason”,可以把它叫作公共理性,或者公共辩论,而公民则是具有公共理性的有能力参与民主政治的人。罗尔斯也认为,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应该被理解成协商民主。巴伯则认为,“强势民主是参与型民主的一种独特的现代模式”[6],其立足于公民身份,核心是公民的政治参与。因此,强势民主又被界定为“参与模式中的政治”。
无论是“强势民主”、“协商民主”,还是“参与民主”、“慎议民主”的提出,都意味着民主理论诉求向协商和参与的转型。这些理论所强调的是人民主权和公共利益、公民的平等参与和协商能力,重点是扩大公众对政治的直接参与,赋予公共权威以充分的合法性。而要使公民积极地参与政治活动,核心是重塑公民资格(身份)。民主理论的这种转向“在时间上与公民资格理论的转向正好重合,而这绝非偶然”[2]306。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政治系统中公民都不应该缺位,公民是民主政治的主体,国家确认公民的民主参与和公民资格,有助于转化利益和确立身份认同,有助于巩固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公民资格理论的兴起,通过对公民权利义务、公民品德的讨论,强调了对公民个人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尊重,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成为现代民主制度坚实的理论基础。探讨使西方现代民主制度能够有效运转的最佳途径,是这一理论的出发点和目的所在。
二、理论主线:建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是人类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这也是一个基本的政治哲学问题,即构建怎样的以及怎样构建一个良性的公民与政治共同体关系。公民资格理论同样是围绕着建构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这一主线而展开的。
目前,西方对公民资格含义的理解多种多样,各不相同。《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公民身份界定为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它是一国公民享受权利并承担责任的自由身份。《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则将公民资格定位为:个人在一个国家中正式的和负有责任的成员资格。马歇尔的公民资格定义则是强调了共同体内所有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地位。学者们虽然对公民资格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总体来说,都是以公民为基点对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概括,是对公民在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公民的政治参与行动的描述。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把握公民资格理论脉络的重点。
西方的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在看待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上,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公民资格理论也存在巨大的张力。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公民资格理论把公民权利的获得和保障作为公民资格的核心,公民一系列权利的取得最终是为了实现公民的自由,公民资格只不过是通往个人自由的一种手段。共和主义公民资格理论则认为公民资格的核心是共同体, 公民自由的实现离不开共同体,公民资格追求的是公民在共同体中的自由。这两者之间的争论,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自由理念,实际上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冲突。自由主义以抽象的个人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其核心观点就是强调个人具有至上的地位和个人权利对于社会的优先性,个人自由是第一位的价值选择,民主和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保护。无论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还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现代自由主义,公民身份首先意味着对公民权利的维护。自由主义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划了一道鲜明的界限,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其理论中只有对立没有统一,国家不过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自由的工具。共和主义则强调国家利益,主张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个人应当服从于国家,公民个人的行为应当以是否有利于国家利益作为评价标准。共和主义的目的同样是实现个人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一种国家的自由,一种作为“共同体的自由”,即公民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享有真正的自由。而为了实现自由,公民要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具备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和主观愿望是成为合格公民不可缺少的前提,因此,共和主义视域中公民身份在于对公共利益的责任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从这个角度看,共和主义与公民身份的联系更为紧密,以至于也被称为“公民共和主义”。
实际上,共和主义并不是对自由主义的替代,而是其完善或补充。也有许多学者尝试着从整合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角度来超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之争,20世纪90年代复兴的公民资格理论就是其中一种路径:用公民资格对个人权利的维护来满足自由主义的要求,用公民资格对共同体的强调来满足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的要求。公民资格成为连接个人与国家的价值纽带和制度联结。
三、主要议题:公民的权利、义务与品德
总体而言,公民资格概念所蕴含的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对于公民资格的主体——公民而言,其既享有国家所保护的权利,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无论是哪一种政治理论,都必须建立在对公民的权利的承认和尊重的基础之上,这是展开进一步论述的理论前提。虽然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在权利是第一位还是义务是第一位上存在分歧,但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注始终是公民资格理论的核心内容。
在自由主义那里,公民资格意味着公民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它强调的是公民权利对于公民资格的重要性,这样的公民资格虽然有利于维护公民权利并使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公民个人的自由,但却是一种“消极”的资格。公民只具有公民的身份地位,却没有实质性的公民行为,公民并不一定要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而只需履行最低限度的义务,如服从法律、不伤害他人、不限制他人权利和自由、纳税和服兵役等等。参与不参与政治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并不需要从主导价值观上给予强化和引导,国家更不能强制公民参与,否则就是侵犯公民的权利。重要的不是公民们一定都积极参与政治,重要的是如何在公民社会中追求优良的生活。由于许多人在不同程度上對政治天生就没有兴趣,因此我们不能指望每个公民都有积极的政治品德。如罗尔斯就认为,公民参与虽然体现了人人机会平等的原则,但并不是公民性的理想,它不强调所有的公民都有义务积极参与政治事务,在制度完善、秩序良好的国家,大可不必人人关心政治,只有一小部分人用大部分时间从事政治,制度也能有效运转。制度与程序的设计,如权力分立、两院制的立法机构以及联邦主义,就足以遏制潜在的压迫者。即使每个人只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考虑共同利益,私人利益之间也会形成相互遏制。康德甚至认为:“甚至一群魔鬼也可以解决”如何建立优良政府的问题。相较于自由主义的“消极的公民资格”,共和主义所追求的是一种“积极的公民资格”,它所强调的不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是公民义务对于公民资格的重要性。共和主义非常重视公民的普遍参与和主动性,认为这是一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一种美德。对于共和主义来说,公民身份不仅仅只是一种法律维度,还是一种道德维度,其核心元素是公民的责任、义务、公共情怀等,公民美德是公民资格的一种重要标志,也是保持民主社会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具有了公民的法律地位,并不等于具备了公民资格,从公民到公民资格还需要对公民进行塑造。
如果说自由主义所关注的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是抗衡国家权力的一张王牌,那么,共和主义所倡导的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的美德,则是确保国家为“大多数人统治”的入场券。二者均将自由、平等和权利作为自己理论的基本价值,没有这些价值理念作为立论前提,民主、参与等都将成为空谈。现代复兴的公民资格理论竭力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找到平衡点,特别强调了公民品德的重要性,对民主制度下公民应该具备的品德以及培养品德的苗床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威尔·吉姆利卡和威尼·诺曼在《公民的回归:公民理论近作综述》一文中指出,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一种适当的公民理论应该更多地强调责任与德行。然而,很少有论者会提议,我们应该以剥夺消极人群的公民资格这类方式来修正那种以法律地位界定公民的理论。相反,这些论者一般关注的是作一个“好公民”的条件。好公民的理论应当相对独立于在法律意义上询问“作为一个公民意味着什么”;正如一种关于好人的理论,应当不同于在形而上学(或法律)意义上探讨“作为一个人意味着什么”。
自由主义在公共生活中的蔓延,瓦解了公民個体的公共意识,消解了公民个体应负有的公共责任和道德关怀,进而导致了“公德的源泉干涸”、公共生活缺乏活力而陷入冷静寂寞。在自由主义的话语体系里,处于公共生活中的这些独立的原子式个人之间只能建立“脆弱的相互了解”,开展“最低限度的对话”,至于休戚与共的公共情怀和公民美德差不多就成了一个破碎的梦想。针对自由主义带来的种种弊端,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公民的素质和态度对于现代民主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个社会仅有正义的、程序完善的制度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具有一定公民品德和公共精神的公民的支撑。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只有在人民尽全力支持的前提下,自由的宪政制度才有价值。”如果没有了公民的支持,民主的基础将会动摇,政府的合法性也会产生危机。也就是说,现代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恪守公共责任、关切公共利益、富有公共情怀的“公”民群体。公民展示出普遍最低标准的公共情怀与合作观念,一个民主国家才能得到延续发展。现代民主制度的有效运转依赖于公民资格的重新回归,唤起公民作为政治主体资格的地位以及与这一资格地位相联系的权利义务的复兴。“如果没有积极的公民所表现出来的居于底线之上的某些政治品德,国家就不可能正常地运转;同样,如果没有消极的公民所表现出来的居于底线之上的社会品德,公民社会也不可能正常运转。”[2]300基于此,公民资格理论家们考察了国家培养公民品德的一系列途径,探讨了法律、市场、公民社会、家庭、教育制度、公民参与等途径对于培育公民品德的重要作用以及存在局限。他们特别强调了参与和“公共性”对于维系公民资格的特殊意义,认为形成以“公共性”为基础的公民礼仪和公民品德,是实现制度正义与稳定这一政治目标的前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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