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倩
摘 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社会比历史上任何社会形态都更加要求公平正义,它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但是目前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对社会公平正义进行了介绍,然后提出了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促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方法。
关键词:公平正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监督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4-0106-03
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
公平正义是我国当前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关键词,在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报告或著述中大部分都提到了公平正义,2011年3月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公平、正义两个词有时分开使用,有时又一起使用,有的人认为公平和正义这两个概念是相近或相同的,万俊仁认为在汉语语境中正义、公平、公正和公道是通用的。从交互主体伦理的意义上看,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实际上也就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有的教授认为正义本质上是善的,有的事情虽然是公正的,但是不一定是善的。正义是比公平更高层次的概念,正义主要体现理念与价值方面的侧重,公平有一定的“工具性”,主要体现可操作的制度层面。所谓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具体来讲正义用于日常生活中会让我们觉得大而无当,不知所云,但是公平可以用于日常生活中。在价值属性上,正义是向善的,公平只有在和正义结合使用时才有正向的价值。例如,秦朝实行重刑制度,如果有人在路上倒灰,就要处以重刑,这远远称不上是正义的;赌博者在赌博时制定公平的规则,这显然也不是正义的。公平是正义的一种日常表现形态,是大多数人日常感受到的正义,当公平成为正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时,称为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是民主法治的价值基础,只有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基础,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才能切实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才能尊重人权。公平正义不仅是诚信友爱的伦理前提,而且是社会安定的制度保障。因此,在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下,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能够得到妥善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也能得到正确的处理。
二、当前我国在公平正义上存在的问题
(一)特权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研究室特约研究员王锡锌在央视《新闻1+1》节目中透露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数据:公车支出、公费出国和公款吃喝这三种公款消费的费用一年高达9 000亿元。中石化原董事长平均每天挥霍4万元人民币。公车改革十六年来,不但效果不是很明显,而且每年全国公务用车消费支出仍然高达1 500亿至2 000亿元。辽宁省辽阳市实行车改后,区级领导每月补贴竟然高达6 600元,相当于他们一个月的工资,我认为这其实还是一种变相的特权。媒体曾报道过海口“限价房”只卖给公务员的现象,一个6 000多套的社会公共福利住房项目,仅仅针对部分特定人群独享。
(二)收入差距过大
对于国家与个人在分配方面的关系,当前谈论最多的是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邓小平曾指出:“少数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期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发展,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所以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曾有人指出“中国的城乡差距位居世界第一”。我国的城乡差距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例如我国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值在1978年是2.51:1,到2000年达到2.79:1,而在2013年为3.23:1。2010年两会召开前夕,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也很大,其中高收入群体主要集中在垄断行业。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不仅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也超过了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的水平。由于部分群体隐性福利的存在,有专家认为我国实际收入差距还要更高。
(三)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分配不公
目前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如甘肃省只有十几所本科院校,而江苏省则有100多所大学。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投入差距大,985院校一般以亿投入,地方学校投入较少。机会不公,高考时学生采用相同的试卷但是不同的分数线。目前我国在就业方面也存在着不公平,例如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存在着性别间的就业不公平、城乡间的就业不公平和地域间的就业不公平等。从“麦可思—中国2009届大学毕业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项目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大学生所处的家庭阶层对其高等教育结果有着明显的影响。以毕业后半年为界,农民与农民工子女有35%的毕业生未能就业,而管理层子女未就业的只有15%。谢嗣胜等学者采用Blinder Oaxaca工资差异分析法对城市就业人员的性别工资歧视程度进行了估计,结果表明:在男女工资报酬差异中,由于歧视所产生差异的就高达45.6%。
(四)社会保障不公
近年来,各项社会保障和城乡社会福利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干部职工和城乡贫困群众的生活,维持了社会大局的稳定,但是,社会保障还存在着不公。例如,农村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和待遇低于城镇,正规部门基本都实现了应保尽保,也就是说,被社保制度覆盖的绝大部分群体都是正规部门的就业人员。截至2010年底,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57亿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农民人数为1.03亿人,这样,参加各种养老保险的总人数为3.6亿人,占当年全国20岁以上人口总数的36.7%。也就是说,养老保险在全国的覆盖率只有大约30%。以上问题说明了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着不公平现象。
(五)司法不公
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但是目前我国社会还存在着司法不公现象,特别是法院民商事的裁判。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法院生效的裁判提出抗诉进行再审。实践中,法院对部分抗诉进行再审的案件往往会通过调解结案。这样,原判虽然在再审中被撤销,但原案相关承办人员却没有因此被追究责任,错案追究制度形同虚设。有的案件雖然申诉理由成立,但申诉人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容易损害司法公信力,严重阻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路径
(一)加快发展
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一种社会制度的存亡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着社会公正的实现是否可能。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概括地指出:“社会公正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不能离开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去追求抽象的社会公正,认清国情和社会主要矛盾是正确认识社会公正问题的基本前提。”其实,我国目前最大的国情是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而且很不平衡,在我国,物质利益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中处于第一位的矛盾,社会不公问题大多由物质利益矛盾所引起,要解决物质利益矛盾,就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马克思主义认为不能离开一定的经济关系抽象地谈论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必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把握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生产力不发达是社会不公平的根源,所以我们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二)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以实现“底线公平”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每一个公民最起码的基本的权利。为城乡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劳动保障部门要创新培训就业管理体系,整合现有的培训就业资源,加大资金和人力投入,不断增加就业总量和提高就业质量。对“零就业家庭”、困难失业人员实行重点帮助,完善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加快城乡统筹就业制度建设,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且要不断扩大覆盖范围,突出改革创新和制度完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结合。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保障只有实现广覆盖,才能实现社会互济,体现社会公平,增强支撑能力。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救助。低保制度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对困难群众而言,低保是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我们要把那些困难群体全部覆盖其中,做到“应保尽保”。对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城镇居民家庭进行医疗救助,让社会救助的天平向特困群体倾斜。政府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稳定的财政拨款支持社会保障救助基金的运转,同时经常性财政支出要向社会救助事业倾斜。
(三)完善教育、医疗、就业、法律等各项制度
公平正义要靠制度作为保证,才能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权力和利益,才能使公平正义得到实质性的推动和促进。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第四代党中央领导集体还深刻看到了制度在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中发挥的巨大作用。胡锦涛曾经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一定意义上说,制度的生命力系于公平正义,制度的最大效用在于保障公平正义。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避免收入差距的过度扩大。应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尤其要注意再分配的公平。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容绝不只是财富的均衡分配,还应包括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文化教育、司法公正、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等。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文化、医疗、就业、福利、法律等各种制度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
(四)建立公正的利益协调机制
我们要按公平正义原则来设计协调利益关系的政策,首先是消除制度障碍,实现各社会群体间的自由流动。如人们在获得发展机会的权力方面,应当不受户籍、身份、种族、资本占有状况等的影响,不同的利益主体应站在同一起点上。全体社会成员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要遵守相同的规则,不存在特权和例外,特别是不允许特殊利益群体的存在等。我们还要重视收入分配问题。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推动先富带未富、先富帮后富。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对那些违背公平原则、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要进行惩罚,严厉打击各种通过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商业回扣、价格欺诈、坑蒙拐骗、欺行霸市等非法途径和手段牟取暴利与积累财富的行为。
(五)加强监督力度,改善司法不公
我们要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保障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因为我们只有把执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都置于全社会监督下,防止出现暗箱操作,让权力运行真正实现阳光化、透明化,才能使执法人员时刻自觉遵纪守法,司法腐败也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得到有效遏制。完善接受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特邀咨询员、特约监督员的作用,注重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尤其要更加重视新闻网上舆论监督,及時回应社会,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逐步推广微博在各级法院宣传工作中的运用,建立与普通群众联系的纽带,分享对近期重大案件的观点和见解,同时还可以通过微博接受外部监督,适时发布群众关心的内容,及时回应社会热点,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形象。
参考文献:
[1]江洪明.中国共产党社会公平正义思想的新发展[J].教育前沿,2011(7).
[2]龚群,王群会.中国医疗改革:道德与正义的考量[J].政治学研究,2009(3).
[3]董亮,赵翊武.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取向下的政府公共服务改革探讨[J].知识经济,2008(12).
[4]胡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J].改革与战略,2010(12).
[5]谢嗣胜,姚先国.我国城市就业人员性别工资歧视的估计[J].妇女研究论丛,2005(6).
[6]张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继承与发展[J].观察思考,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