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结婚前付四成首付,按揭贷款40万元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房子后来成为我的新房,结婚后的房贷则用我的住房公积金和工资偿还。如今5年过去,我和妻子的婚姻走到尽头,正在协商离婚事宜。请问: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前述规定,你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这套房子的分割,如果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法院将会判决房子归你所有,同时由你对妻子进行相应的补偿。如何补偿?不妨把房子的价值分为三个部分:首付及首付份额带来的房屋增值;婚姻存续期间还贷份额及相应的房屋增值;尚未偿还的按揭贷款。你应对妻子补偿的,原則上是“婚姻存续期间还贷份额及相应的房屋增值”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