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普洱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调查与思考

2014-04-29 18:03段红梅
时代金融 2014年21期
关键词:普洱抵押贷款

段红梅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扶持政策的推动下,普洱市已初步构建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系,但现仍处在起步阶段,需要各个层面的支持,其中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的作用尤为关键。今年2月,人总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在金融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细化和落实上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解普洱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近期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开展了专题调查。

一、普洱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普洱市委、市政府围绕建设“绿色农业、生态立市”的总体目标以及建设普洱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战略,加大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扶持力度,先后出台了《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普洱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普洱市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并从2012年起每年拿出不少于3000万元和不少于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和林下经济科技研发、庄园、重点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2013年拿出专项资金590万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014年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再获中央财政项目资助资金25万元,成为今年普洱市级社会团体中获得中央财政项目支持的唯一机构。在一系列政策扶持下,普洱市高原特色农业不断发展壮大,2014年1季度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27.1亿元,同比增长5.4%,农民人均收入2514元,同比增长1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发展成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主要途径。

二、普洱市金融力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围绕生态立市,绿色发展,普洱市金融机构以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为平台,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着力提高涉农信贷服务水平,人民银行分支行也不断完善涉农信贷投入优惠政策,对涉农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实施“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信贷投入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作用逐步增强。2009年以来,银行机构涉农贷款已连续4年实现“贷款增量不低于、增速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速”的“两个不低于”目标。至2014年4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209.3亿元,同比增加38亿元,增长22.2%,新增涉农贷款15.2亿元,增速高于各项贷款1个百分点。

(一)金融助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稳步发展

自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以来,普洱市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得到快速发展,成效明显,截至2014年3月末,全市林权抵押贷款余额20.1亿元,其中2007至2012年余额连续六年保持全省第一。普洱中支按照“全面铺开、重点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推进县(区),发挥普洱市林业金融服务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与林业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积极推进重点县的示范带动作用。3月末,6个重点推进县(思茅区、宁洱、景东、镇沅、澜沧、孟连)林权抵押贷款余额15.2亿元,占全市的75.6%;林农贷款余额4.4亿元,同比增加1.4亿元。

(二)金融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既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他主体又发挥着重要的带动辐射作用。截止2014年4月末,涉农企业贷款余额82.7亿元,其中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61.8亿元,同比增长16.7%,贷款重点支持了天士力、龙生茶业集团、爱伲农牧集团、云南大唐汉方制药、北归咖啡、佳浩集团、高山生物农业等农业龙头骨干企业,扶持培育了一批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知名品牌。2013年天士力、澜沧古茶、普洱茶集团、普洱茶厂、佳浩集团、爱伲农牧集团等企业销售收入上亿元,其中云南天士力生物茶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成为云南茶行业的领军企业,着力打造茶产业世界级品牌“帝泊洱”。

(三)金融助推林下经济较快发展

近年来,普洱市金融机构持续深化林业金融服务,在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围绕林下种植业、林间立体养殖业和林下产品采集加工业,珍稀名贵树种套种,持续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了一批中药材、林果、林产品加工、竹产业生产基地建设,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林农大户、大中型林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林业多种经营主体,扶持建设一批山地畜牧业、林产品基地、森林旅游等林下经济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至2014年4月末,普洱市金融机构向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97.3亿元,同比增加16.9亿元,增长21.1个百分点,其中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50.6亿元,同比增长27.2%;茶、林、咖啡、烟草、蚕桑、橡胶、生物药业贷款余额64.8亿元,同比新增10.3亿元,增长18.9个百分点。在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普洱市形成了以“林(竹)浆纸为龙头,林板、林化为两翼,森林资源培育為基础,林下资源开发为特色”的新格局,且思茅区已成为云南省唯一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四)金融助推庄园经济发展

围绕“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发展思路,普洱市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庄园经济发展,2014年4月末,全市茶、咖啡企业贷款余额为23.8亿元,同比增长41.7%,1~4月累计发放茶、咖啡企业贷款9.2亿元。在银行业机构的信贷扶持下,普洱市涌现了一批现代化的绿色庄园,如:柏联普洱茶庄园,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消费者的需求,生产出了多元化的茶产品系列,形成了差异化优势,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爱伲咖啡庄园在现有曼中田咖啡园基础上新建雨林咖啡示范基地,咖啡品种基因库、咖啡文化博物馆、咖啡体验馆、休闲度假酒店,主打爱伲咖啡庄园品牌和咖啡庄园文化的建设。

(五)金融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成为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目前,普洱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1961个,其中,种植业1481个、养殖业304个、其他行业176个,入社成员6.03万人,带动农户13万余户。银行业机构结合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其贷款模式主要以间接贷款为主,即通过向成员个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等,间接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至2014年4月末,全市个人涉农贷款余额107.2亿元,同比增加10.2亿元,增长24.2%,其中农户贷款余额87.7亿元,同比增长21.6%;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0.6亿元。如:高山茶园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得到了农村信用社的大力扶持并发放贷款200万元,目前该合作社茶叶种植面积达2.5万亩,发展茶农500余户,2013年茶农年人均纯收入达2万元以上,带动周边村寨700多户2800多人脱贫致富,成为普洱市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之一。

(六)创新信贷产品和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入活力

近年来,普洱市在农村金融产品设计、经营管理方式、扩大质押物范围、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极作用正在逐步显现。目前,我市逐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农行、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辅,多层次、多渠道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为支持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农业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结合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积极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覆盖面,大力拓展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农村特殊群体创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如:农村党员创业贷款、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妇女贷款、法人客户(农户)林权抵押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在“公司+基地”、“公司+农户”等新型支农模式的基础上,推出了诸如扶贫贴息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连带共同保证贷款、以耕地指标出让收益为还款来源的贷款、蚕茧质押贷款、石斛企业联保贷,“惠农卡”、“贷免扶补”等多个新型涉农信贷品牌。截至3月末,纳入重点监测的“林权抵押贷款、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19项农村金融创新产品贷款余额合计67.7亿元,受益农户和企业分别达到6.9万户和494户。二是积极探索农业龙头企业仓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担保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植、收购、价格、销售各个环节提供结算、信贷、国际业务、理财、电子商务、个人业务等综合金融服务,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多元化金融需求。三是利用“中小企业金融超市”平台,深入辖区县、乡(镇)、村,进行现场金融政策宣讲和业务推介。此外,普洱中支积极开展涉农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工作,督导金融机构更好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创新。

三、多重因素桎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相关政策制度及扶持力度有待完善和加强

目前,农业部门分担机制仍不健全,制约金融机构对现代农业的支持;农村土地等产权的物权界定和保护还不完善,主管部門也尚未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的抵押担保作出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缺乏政策依据和标准,不利于业务开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薄弱,制约金融对其进一步支持

一是林下经济存在总量小、布局散、层次低、投入少、产业链短等问题,仍处于“大资源、小产业”,“大市场、小生产”的状态,缺乏总体发展规划,转化率差,品牌培育滞后,产业竞争力弱,长期与短期利益、生态与经济效益、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二是合作社组建形式单一,规模偏小。当前,普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自身经济实力不强,原始资金积累少,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靠政府指导和扶持组建起来,信息来源和传递绝大多数依靠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对市场信息的把握能力及自我发展意识较差,合作组织之间缺乏必要的再联合,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使融资条件不足,制约了金融对其进一步的支持。

(三)贷款抵押难问题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信贷资金的能力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担保物,而对于各类农村生产主体来说,土地是其主要的资产,加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大部分资产是农村产权,土地、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主要产权无法实现确权,不能达到金融担保抵押权的要求。调查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供抵押资产主要集中在农机具、活体畜禽、仓储物等,而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接受这些财产为抵押物,加之农业贷款风险大,信用主体信息资源建设跟不上,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贷大额资金的投入,因此信贷资金仍然以小额农贷、联保贷款、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等传统信贷产品为主,这种分散、小额的信贷模式难以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完整的信用评级体系

目前普洱市已对农户、农村企业建立了信用评级体系,但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缺少完整的信用评级标准,缺乏完整的信用评价体系。普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实力弱、整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偏低,目前金融机构还没有针对合作社设专门的评级敞口,只按照一般公司法人进行评级,但由于合作社在资产规模、净资产、销售收入、盈利能力等方面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差距较大,按照一般公司类型客户风险敞口进行评级,评级普遍偏低,难以符合现行的准入条件。据调查,普洱市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1961个,而在2013年在征信记录中以合作社为主体的贷款余额仅有23笔,余额仅为0.44亿元。

(五)支农贷款利率偏高,农业生产成本加大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信贷市场仍然是“买方市场”,均采取上浮利率。调查显示,全市涉农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50%,其中以农村信用社上浮幅度最大,由于借款利率较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成本相应上升,当银行资金不能满足的情况下靠自筹及民间借贷,使其生产经营成本进一步加大。

(六)资金需求规模、信贷品种和贷款期限与农村实际需求不匹配

涉农贷款主体由过去一家一户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组织转变,资金需求规模不断提升;发展现代农业和规模农业要求较大的初始投资,传统的“春放秋收”短期融资方式正向中长期、跨年度、可循环融资方式转变。以林下经济等特色产业为例,其融资周期通常在5~10年,甚至长达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代化金融服务需求强烈,以往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已经不能满足其融资需求。而普洱市涉农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多以短期为主,最长3年,授信额度相对较小,并以传统信贷产品为主,这与农村发展规模化种植、养殖等产业化经营不匹配。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多层面扶持及配合

(一)完善相关政策是构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体系的先决条件

目前,国家已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及措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框架已见雏形,但有些环节还需细化,诸如尽快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并出台支持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的抵押担保作出明确的政策界定,加快推进相关产权颁证进度,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相关产权交易流转平台等,还需进一步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和内涵、认定标准、发展目标、推进措施,形成扶持其发展的稳定、持续和长效机制。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需加力

1.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更为灵活的信贷政策。一是继续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范围,探索抵押林木购买保险模式和抵押监管机制,开展观赏苗木、经济林木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全面落实贴息省级配套资金,逐步扩大林业贴息贷款规模。二是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对种植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尝试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对种植经济作物类新型经营主体,探索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等金融产品;对畜禽养殖类新型经营主体,探索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信用贷款。三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周期,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设定贷款约期和还款方式,满足现代化农业和规模农业发展需要。

2.切实加大对新型農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一是在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向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覆盖和延伸,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将等级评定结果纳入企业征信数据库,作为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标准,提高授信额度,重点支持发展层次高、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信用状况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是推行“链式”服务模式,以在产业链处于主导地位的龙头企业为抓手,着眼于龙头企业带动下的整个产业链,积极探索和推广“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组织+农户”等服务模式,以点带面,在服务好龙头企业的同时,为其产业链上下游客户提供批量化、集中式金融服务;积极研究和拓展订单农业、农超对接等新兴产业模式下的金融服务模式。

3.以政府推进农村信息化发展为契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继续推进服务渠道创新,在提供汇兑、结算、信贷等金融服务的同时,提供保险、理财、资产管理、消费信贷、期货、风险投资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同时,强化风险防控,密切关注行业和市场环境变化,及时掌握行业信息,加强与当地政府涉农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跟踪地方政府扶持政策的调整和产业整合状况,有效规避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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