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理权范围的界定与完善

2014-04-29 13:14胡真真
时代金融 2014年21期
关键词:限制

【摘要】随着现代公司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经理中心主义”逐步崛起,公司的经理权日益得到扩张和强化。为确保经理能够充分发挥其经营才能,实现公司的高效经营,同时又能兼顾公司、股东利益和交易安全,构建科学、合理的经理制度便成为各市场经济国家所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的《公司法》中对经理权的规定不是很完善,我国的经理权制度也还存在很大的缺陷,权利膨胀和权利现象同时存在。因此,对经理权的范围进行界定以及限制就显得很有必要。本文通过对各国经理权的法律规定入手,确定经理权应有的权利范围,以及对经理权的范围限制进行说明。

【关键词】经理权 权利范围 限制

一、经理权概述以及权利范围

(一)经理权概述

公司经理权,是指公司经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辅助执行公司业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利。{1}经理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的概念,例如德国的《商法典》中规定到,经理权是指被授予从事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在和商事经营过程中进行法律活动的权利。在公司法的研究中,经理权是一项很重要的研究领域。这是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已使管理公司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公司经理以此为契机,由单纯的“他人资本的管理人”“高级打工仔”发展到拥有公司控制权实权阶层,并由引发了“经理革命”的时候,法学家不得不关注这一影响公司命运的特殊利益阶层的权利问题。{2}

(二)经理权的具体权利范围

纵观各国关于经理权的立法,为确保实现经理权的功能,很多国家赋予公司经理以广泛的权利,内容主要有以下七类:一是代表公司签订业务合同,有些国家将其限定为一定金额的合同;二是任免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职员;三是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和计划;四是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五是向董事会提交年度经营报告和分配方案;六是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七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3}我国《公司法》第50条和114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权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第50条列举了8项经理的职权,从内容上看,经理的职权要大于其他国家所规定的经理权。

二、经理权范围界定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经理权范围的限制

权利总是趋于扩展,因此其总是需要界限的,在“经理中心主义”的背景下,经理权面临着被滥用的风险。所以尽管各国法律所规定的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十分广泛,但各国在制定法律的同时,仍然对经理权做了一定的限制: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直接约束机制来限制经理权,例如法律规定经理权之范围进行限制、通过公司章程或合同进行限制、通过授予共同經理权进行限制;英美法系经理权则主要是通过间接约束机制,例如股东控制股票市场、反面推定察觉原则以及公司内部行政条规来进行限制。

(二)经理权范围界定的缺陷

1.经理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利界区不甚合理,经理的权限范围过大。我国《公司法》第51条和第155条规定执行董事或者董事成员可以兼任经理,这一规定虽然看似有利于公司的灵活管理和经营,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经理与董事会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样做使得经理更容易一人操纵公司,不仅有违内部制衡的精神,也模糊了经理和董事会的界限,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与很多国家一样,我国《公司法》也赋予了经理广泛的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等。{4}此外,经理作为董事会领导下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为便于其了解情况、汇报工作,《公司法》还规定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而这些权利在西方国家公司立法和公司实践中多由董事会行使。就此而言,我国公司经理的职权显然要大于其他国家所规定的经理权,导致董事会形同虚设。由此可见,由于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导致经理权在实践中趋于膨胀,然后引起了经理与董事会之间的利益不均衡。

2.某些迫切需要赋予经理的权利未予明确。我国《公司法》虽然在对经理权的范围界定在一定程度上要大于其他国家,但是对于某些迫切需要赋予经理的职权却未予明确。根据我国《公司法》对经理职权的列举规定可见,经理的代理权被限定在业务执行权之内,对外无代表权。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未明确规定经理在执行业务时有代表公司签字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其有权代表公司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经理这一权利。我国的通说认为,经理对外代表公司,须经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或公司章程)单独授权,否则其无代理权。也就是说,经理权的本身并不包含对外代表公司签字的权利。这一理解显然与《公司法》所确定的经理权内容的目的相矛盾。因为《公司法》所规定的八项经理权一旦付诸实施,必然会发生公司与外部大量业务和人员的联系交往。如果经理没有代表公司签字的权利,则会使很多业务处于尴尬的境地,不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其次,未明确规定经理在执行业务时有代表公司为诉讼行为的权利。台湾学者认为,经理有权代表公司为一切与营业有关的诉讼行为,这种诉讼代理权为准法定代理权。{5}德国的《商法典》也赋予了经理实施诉讼上的法律行为的权利。也就是说,经理在代表公司为诉讼行为时,不需要公司进行委托授权而可以直接参与诉讼。经理是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的直接指挥者,其对公司的情况应该是很了解,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授予经理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二)经理权范围界定之完善

经理权的范围在经理权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范围的确定关系到经理权制度的根本宗旨和目的的实现,而对范围的限制又是保证经理权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综上所述,我国在经理权在权利范围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亟待完善,这不仅需要立法对经理权范围本身的完善,在立法体例上应采取多维度、系统化的立法模式对其进行限制,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经理权制度,从内部进行管理和限制。例如法律应当明确经理权的性质,平衡经理与董事会、股东会之间的利益。反过来讲,对经理权范围的确定也是建立完善的经理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在完善经理权制度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采用公司章程或合同等意定形式协商确定经理权范围也不失为完善经理权范围的方法。此外,除了对经理权范围进行限制,还可以通过激励机制对经理权进行限制。通过对经理的激励,将经理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经理在进行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时,就会更多地为公司着想,从而促进经理权利范围的有效限制。

注释

{1}经理权有广狭两义,广义经理权系指一般商事代理权,狭义经理权仅指公司经理权,本文主要研究角度为狭义经理权.

{2}范健,蒋中兴.公司经理权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兼及我国公司立法之检讨[J].南京大学学报.1998.

{3}杨春禧.《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1999.

{4}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0条规定.

{5}张龙文.股份有限公司法实务研究[M].汉林出版社,1977 (190).

参考文献

[1]谢怀.外国民商法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范健,蒋中兴.公司经理权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兼及我国公司立法之检讨[J].南京大学学报.1998.03.

[3]申维娜.论我国公司经理权的规范机制[J].法制与社会.2008.07.

[4]张如海.公司经理权制度探析[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08.08.

[5]赵万,宋时波.公司经理权的界定及其在我国的法律完善[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09.

[6]姜明,贾旭花.论经理权的法律制约机制[J].中州学刊.2009.01.

作者简介:胡真真(1989-),女,汉族,四川达州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金融法、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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