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文学版权

2014-04-29 00:44姜明
大观 2014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

姜明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我国的网络原创文学和网络文学网站近几年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电子阅读成为阅读的新形式,但随之而来的诸多侵权问题却成为了网络文学发展中的棘手问题。网络文学产业的规模日益扩大,我们应该进一步重视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与探讨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内涵,归纳总结了网络文学侵权行为,并就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方式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信息技术产业也在不断进步,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普及。而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文学也随之应运而生。网络文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在网络中具有较广泛的传播范围,因此人们往往能够很轻易地进行网络文学的阅读。也正因为如此,网络文学被盗用的情况也随之出现,本文就将对网络文学的版权问题进行讨论。现在同一篇文章往往会出现在不同的网站上,这篇文章可能只在一个网站上由作者发表,而其他网站或许并不全是经过允许以后才使用的。网络文学其实类别是非常广的,因为在网络上出现的文章都可以称之为网络文学,而网络文学又可以分为本身发表于网络或本身发表于纸质刊物。本文即将讨论的网络文学,是狭义的网络文学,也就是首先发表于网络的文学。往往有人认为,网络文学相对纸面文学,都是比较随意的,但这并不代表他们的文学版权就可以被侵犯,本文将对网络文学版权的法律保护进行讨论。

一、 网络文学版权和侵权的基本介绍

首先,需要对网络文学版权和侵权的相关概念加以了解。随着网络在我国的迅猛发展,科技进步也让网络发展更进一步。现如今,我国拥有全世界最多的网民,因此我国的网络也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2013年7月1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较2012年底增加43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其中手机网络文学的用户规模比2012年底增长了12.0%。在生活中,我们越来越多的看到拿着智能手机阅读小说的人在我们身边经过,我们在平时也更倾向于使用电子书阅读,简便可携带的电子书的确方便了我们的阅读,但大量的复制传播,使得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难度系数增大,因此,探究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一步保护网络文学作品,显得格外重要。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要保护网络著作权,首先应当明确其主体确定,即著作权的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9类作品形式,第5条规定了一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传统著作权客体有三个特点,一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二作品具有独创性,三作品具有可复制性。而网络文学作品的客体是以文字、图片、音像等形式表现的以电子化形式存在的,以互联网为媒介存在的作品。本文所指的网络文学作品是以数字化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创作、传播的作品。尤其是以文字形式发表在网络的可复制的原创作品。

三、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鉴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非常快捷易行,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更容易遭到侵犯。方便的下载,也造成了方便的盗版,网络文学作品的盗版现象非常的普遍。《2010中国网络文学蓝皮书》指出,全国约有53万家文学盗版网站,每年盗版市场规模约为50亿元。《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受的17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第47-48条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视为侵权。根据《网络著作权解释》(2006)第4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四、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一)行业救济

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8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而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事项则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上分析,它是具有中介代理性质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从其法律地位上分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参与管理并监督其运作的,是政府权力介入的民间性质的社团法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我们所掌握网络技术的局限性,成立一个网络文学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不失为一个有效途径。

(二)司法救济

要保证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必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者以及广大网民们自觉保护著作权,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合理处罚。2001年,信息网络传播权写入《著作权法》,十余年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司法救济主要可以分为三类,民事救济、刑事救济以及行政救济。我国《著作权法》第47-48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民事救济基本是等同于自力救济,著作权人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的难度系数高,因而可以参考本文提到的第一类行业救济。刑事救济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救济,较前两者而言,其特点更为灵活,反应度更为快捷,在实践中也更具有可操作性。2005年,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强调了行政救济在保护网络著作权方面的重要作用。2005年至2012年,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连续八次开展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查办大量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关闭众多非法网站,网络文学正是治理行动重点之一。2013年1月,国务院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大幅提升罚款额度,表明政府加大打击力度的决心。面对这网络环境中数量庞大的侵权行为,增设专门部门专管网络侵权案件也不失为以项有效途径,毕竟在我们国家,行政力量仍具有强大威慑性。

(三)把著作权中的网络传播权授权或者转让给文学小说网站,由文学网站进行维权

相比个人,文学网站作为公司会更有实力。侵权行为会直接影响网站的收入,文学网站也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权。现在大型文学网站一般都有专门主管知识产权的员工,相比作者更具备专业知识。比如,国内的主要网络文学内容提供商——盛大文学也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查处,使得小说520网和小说5200网等多家盗版文学网站被查处。盛大文学也曾经多次因为著作权纠纷起诉其他网站,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网络传播权。

(四)采用集体委托的方式

集体委托,即若干个权利人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权利人进行维权主要的障碍是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时间有限,本来可以委托律师来维权。但是现在中国网络作家收入并不高,而知识产权律师的律师费一般都不菲,如果单个作家委托律师往往负担较重。几个或者十几个、几十个网络作家可以联合起来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这种情况下网络作家可以降低成本,律师也可以解决工作费用等问题。

(五)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据媒体载:《武帝》是网络小说作家——高楼大厦最新的一部作品,还在连载中。面对这样一部还在创作中的作品,高楼大厦发现,同名游戏已经领先于小说完成。在《武帝》这个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及时把“武帝”注册为网游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如果可以的话),则可以阻止他人使用这一名称开发游戏作品,为权利人自己下一步开发同名游戏作品打好基础。所以,为了防止他人搭便车,及时转化由网络作品发展而来的涉及到商标、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成果就非常重要了。

五、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展望

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知识产权,不仅需要提高行业自律,提高司法部门的效率,提高行政部门的意识,我们自身也应该树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从最基本的入手,我们可以拒绝盗版,这就为我们的著作权保护增添了一份动力。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断在完善,著作权领域的法律也不断在完善,我们也和世界接轨,TRIPs协议中的不少原则也已经适用在我们的法律中。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文学会更加繁荣,妥善处理网络文学作品的知识产权不应当受到回避,而应该提起各个部门的重视。网络文学背后是巨大的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也为网络文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动力,也促进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有利于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促进国家经济平衡发展,顺应世界网络发展的大趋势。

【参考文献】

[1]连雪晴.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05)

[2]夏来祥.田伟.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J].法制与社会,2009(08)

[3]肖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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