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

2014-04-29 08:28郑燕琳
北方音乐 2014年6期
关键词: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郑燕琳

[摘要]音乐之所以能够成为具有典型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因为它具有非物质性、民族性、精神传递性等诸个鲜明文化特征,因此,音乐也成为了如今最为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通过深入的了解可以对音乐的概念有一个更为明确的把握,从根本上保护音乐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可以从多方面来促进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正如世界上各个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我国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它的传承正在渐渐淡出人们的生活,对于传统音乐正式列入国家文化,文化部部长孙家正也表示喜忧参半,值得让人欣喜的是传统音乐越来越得到大家的重视,担忧的是但凡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都是发展现状并不乐观的。在现在文化全球化的进程中,整体的文化形式都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失去了原有的平衡状态,随着老一辈民间艺人的逝去,大量的民俗文化被一并带入尘土,我们就此已经遗失了太多的民俗文化。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一)传统音乐的现实处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于各国的冲击不仅仅是停留在经济上,更是对社会发展以及文化传承有着巨大的冲击,尤其是传统的民俗文化的发展与传承。

“工业化”的进行让手工产业几乎被剥离市场,

“城市化”让民族风俗销声匿迹,城市生活的灯红酒绿使得无数的传统艺人不得不放弃了民族特色,无以为生。“现代化”这不仅仅是社会生活进步的标识,更是成为了割据民俗文化与现代艺术的导火索。科技水平的进步也成为我国民俗文化逐渐消失的推手之一。大量的民俗文化由于客观原因或者主流意识的流失等因素而成为现代文明的牺牲品。这不禁让我们思考,难道我们现代文明就一定要建立在传统民俗文化流失的基础上吗?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音乐,更是因为其传承形式很特殊并且存在形式较为单一化,所以也要承受更多的文化冲击。

(二)面临政府管理上的欠缺以及资金周转的问题

现在群众对于传统音乐的了解并不够深刻,这其中也是有政府政策导向的原因,政府对于传统音乐的保护意识不够强,因此在工作力度上也较弱,往往只是将工作重点放在民众的口头教育上,并未进行真正、切实的保护措施。这也就进一步导致了民众对于传统音乐不在乎的心理。另外,现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不够完善和资金周转也有着很大的关联,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存在于传统音乐的保护上,资金的周转问题更是成为了现在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病所在。

(三)产业开发有待提升

传统音乐的现状并不乐观,往往都存在着多演多赔、少演少赔的不良现象,在这种惨况下,大部分的传统乐队以及相应的剧团都不得不宣布解散,他们的演出机会随着现代音乐的冲击而变得越来越少,现在的传统音乐更是面临着从未有过的生存危机。因为现在的排剧成本高、客流量少,所以几乎是赔本做生意。现在的传统剧团往往都是依靠政府的救助在艰难地生存,即便适应现代音乐的脚步进行重新编剧、改制,仍无法挽回惨痛的现状。对于音乐内容的适当修改固然是聪明的做法,可管理手段以及管理措施并没有与时俱进,这样又如何能让剧团继续发展呢?只有真正地将相应的机制、思想与真正的商演团队相统一才能更好地延续传统音乐的传承。

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一)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材配备

加强国民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主要也是要从小抓起,利用教材来让学生对传统文化遗产有着更为直观的感受与了解,让他们进一步体会中华文化的强大底蕴与民族精神。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传统音乐。对于音乐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的责任,自然是落在了从事音乐教育与研究的工作人员身上。在他们的引领下,让学生随着认知的增强从而在音乐文化方向得到很好的教育,这样也是一种潜在的培养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者的手段,通过开设音乐教育专业的院校,进一步加强人们对于音乐类的传承意识,院校开设这样的专业的同时也是为从事音乐教育的工作者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研究空间,延续了音乐类的保护与传承的理念。

(二)加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

所谓的加强民族自豪感所针对的对象并不是成年人,因为成年人已经习惯成了健全的自我认知,拥有完善的价值观、世界观。因此,将教育放在从小的培养上,通过加强民族自豪感可以让孩子们拥有强烈的中国情,让他们意识到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了解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吸引人之处。这种方法不仅可以从客观上保护中国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可以为国家的文化传承打下坚实的基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在于它是一个民族延续的标识,代表着民族的精神力量,成为了人类智慧的结晶,对于国民的精神作用具有很好的良性引导作用。

(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让全民用思想、法律做武器,去捍卫自己国家的非物质文化。我国从1961年颁布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开始,便出台了一些有关的保护条例,由国务院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保护权。关于地方政府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进行了相应的地方性保护措施,尽管这些条例中有着很强的针对性、特色型,但更值得一提的是它具有很强的创新性。我国2011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就明确规范了相对应的条例,从根本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究,更是让国家在非物质文化上的标准得到了统一,这对于推进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做出了巨大贡献。地方政府在设定保护法的同时不仅要符合国家对应的法律法规,更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后再来制定对应的保护措施,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性,这样才能做到切实地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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