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乡约》的缘起与流变

2014-04-29 00:44
管理学家 2014年5期
关键词:吕氏乡约民间

中国古代的国家,诞生于族群社会。因此,夏商周三代的早期政权,国家与社会在本质上是融合一体的。经过春秋战国的裂变,到了秦汉帝制时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重构。帝制国家形成之后,政权的力量就试图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商鞅变法,把民众作为秦国崛起的铺路石料,开始建立代表国家强制的基层组织。“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甚至要由政权代行父权,把是否分家也由国家统管起来,以加倍征收人头税的方式迫使有两个壮丁的家庭别居另过。“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到了秦始皇,则干脆把国民叫做“黔首”。此后,中国历史上就有了一个常用词——编户齐民,所有户口都由国家直接管辖,所有民众在皇帝之下“人人平等”。原子化的个人或者小家,都无力形成对国家的威胁,统治者当然可以“二世三世至于万世”。然而,秦朝国家对社会的压榨强度,是民众难以承受的,由顺民到暴民只是瞬间的转变。陈胜吴广揭竿而起,“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迫使后来的统治者必须给民众留下一些生存的空间,或倡导仁政,或主张无为。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强度,一直在不断试错中调整。从两汉到唐宋,朝廷和民间的关系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分寸,其张弛程度以能否保持社会稳定为准。久而久之,历代王朝形成一个惯例:凡是有可能危及统治的民间活动,朝廷永远保持着高度警惕;凡是对统治无害的民间举措,朝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示大度;凡是对统治有益的民间行为,朝廷则积极倡导重点扶持。所谓太平盛世,就是这些关系处理得当的时期。

然而,国家行为有可能对民间习俗造成重大影响。商鞅变法时的耕战政策,就使秦国的民俗发生了深刻变化。西汉的贾谊形容商鞅之后的秦俗说:“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併倨;妇姑不相说,则反脣而相稽。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秦国的家庭与关东六国最明显的差别,就是分家别居。如果财产匮乏,则成年儿子甘愿入赘别家当上门女婿。这样的家庭,父亲要借儿子的犁耙锄头一用,儿子也会觉得是一种对父亲的施舍;母亲拿一下儿子家里的簸箕笤帚,儿媳当下就会冷言碎语不高不兴。家庭关系中只讲利害,失去亲情,没有礼节,缺少教养,为了利益可以不顾一切。所以,关东各国视秦为虎狼之国。虎狼一词,在明面上是感叹秦人之勇,在暗喻上则是讽刺秦人之野。那怕秦国已经强大起来,以华夏礼仪自居的中原各国仍然把秦人当作野蛮人,以“夷翟”视之。这样的社会风俗,固然有利于秦国的兼并扩张,“蹶六国,兼天下”;然而也会造成社会问题,“众掩寡,智欺愚,勇威怯,壮陵衰”(《汉书·贾谊传》)。汉代以后,随着王朝与民众之间的关系调适,如何解决社会上的争勇斗狠、倚强凌弱问题也浮出了水面。统治者一方面以儒学倡导的伦理规范重建乡里秩序,另一方面又力求把国家法令落实到社会基层。乡里设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这三种人的身份恰好是官方和民间的交汇。三老并非官方人员,而是民间德高望重的长者,同时也是社会风俗的引导人,“三老掌教化”;啬夫则是官方派出的行政人员,也是基层政务和司法的主管,“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的身份半官半民,可以是县衙的派出警员,也可以是民间的巡逻队员,“游徼徼循禁贼盗”。三老不是官员而为一乡之长,这是所谓“皇权不下县”的表征;啬夫虽在三老之下却“有秩”,用现在话说属于有编制吃财政的公务人员(秦朝把县令也叫做县啬夫),则是皇权渗透到基层的表征。这种体制,恰恰是国家与社会合二而一的结果。

秦汉与唐宋的社会背景不同,导致汉儒和宋儒的历史使命不同。汉儒的关注焦点在朝廷,以取得朝廷的承认并采纳儒学理想为目标,经历了西汉武帝“独尊儒术”到东汉章帝“白虎观会议”的发展进程,汉儒终于实现了借助皇权的“顶层设计”,占据了指导思想的统治位置。三纲五常既是社会秩序,又是政治秩序,在这一框架下追求官方与民间的融洽。而宋儒则不然,经过汉唐的文化浸润,儒家思想的官方地位已经不可动摇,尽管佛教和道教各显神通,但最多也只能像唐代那样“三教并用”,再没有统治者能够如秦始皇一样把儒学打入地下。此时儒学的关注焦点,则转变为士大夫对“道统”的承担。所谓“以天下为己任”的天下,既包括了统驭八方的朝廷,也包括了生生不息的万民。和汉儒的“一心向上”相对,宋儒是手持道义上下打量,儒学此时仰视要盯着皇帝能不能推行仁政,俯视要观察民间能不能坚守礼义。自觉传承道统的儒者,按照自己对儒学的解释教导皇帝,开化百姓。杜甫所说的“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理想,在宋儒那里眼看就要变成现实。然而,王安石变法,未能打造出“三代之治”,反而激化了社会危机。一批理学家同王安石争吵,同宋神宗较劲,在无法通过顶层实现理想的情况下,潜身基层,在民间“种试验田”,试图摸索出一条民间治道。《吕氏乡约》就是这样一颗理想种子。

蓝田吕氏是儒学世家,其祖上由汲郡迁至蓝田。到了吕蕡一代,“教子六人,后五人相继登科,知名当世”,其中最有名的四人史称“蓝田四吕”,即北宋中后期的吕大忠(字进伯)、吕大防(字微仲)、吕大钧(字和叔)、吕大临(字与叔)四兄弟。据陈师道记载,“四吕”的父亲吕蕡是一个正人君子,他订婚在前,中进士在后。“既中第,妇家言曰:‘吾女故无疾,既聘而后盲,敢辞。吕君曰:‘既聘而后盲,君不为欺,又何辞!遂娶之。生五男子,皆中进士第。”(《后山谈丛》卷六)正是这样的家风熏陶,使其子弟个个品行端庄,成就卓然。吕大忠为皇祐进士,从县尉、县令升到转运判官、转运副使、转运使,后来以宝文阁待制出任知州,因党争而致仕。吕大防也是皇祐进士,从县主簿、县令升到太常博士、监察御史里行,后以龙图阁待制出任知州、知府,在“元祐更化”期间任翰林学士、吏部尚书,拜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即宰相),封汲国公,被列入元祐党人遭贬。吕大钧为嘉祐进士,从州司理参军升到路转运司从事,后来辞官回家。吕大临以门荫出仕(一说大临亦曾登科),学术成就却最高,以礼学见长,任太常博士,迁秘书省正字。蓝田吕氏从政的不忘治学,治学的兼顾从政,除吕大防外,其他三吕都从学于关中张载和洛阳二程,在理学史上相当有名。朱熹对吕大临评价最高,认为在程门弟子中“高于诸公,大段有筋骨”。《吕氏乡约》就诞生于这样一个家庭。

起草《吕氏乡约》的吕大钧,“纯厚易直,强明正亮,所行不二于心,所知不二于行”。在结识张载之后,为张载的学问所折服,尽管他与张载是同年进士兼友人,但他放下身份,“一言而契,往执弟子礼问焉。”(范育《吕和叔墓表铭》)他中进士后以选人身份先后担任过秦州司理参军、监延州折博务(庆历年间设置的盐业专营机构)。宋代的制度,地方官如果没有京官身份,叫做“选人”,只是经办地方政务,在政治上没有发言权,哪怕担任县令,与知县相比在重要性上要差一大截。只有以京官身份差遣地方(全称为“某某官权知某某地方军州事”,知府、知州、知县的称谓由此而来),才算真正进入官场。经过地方事务磨炼,吕大钧获得光禄寺丞这一京官身份,实际担任三原知县(读宋史,必须注意宋代的差遣制,其京官只是身份头衔,实职为差遣,有很多所谓“京官”实际一直未在京城任职)。但吕大钧以父亲年老为由,请求代父改派,于是又移知巴西,再移知候官(其父吕蕡曾担任泰宁知县,大钧改派福建可能与此有关),曾公亮又荐举吕大钧改知泾阳,但他都没有赴职,而是随着吕蕡致仕,以疾病为由回家陪伴父亲。熙宁七年,吕蕡去世,吕氏兄弟守制期满,其他人重新出仕,唯有大钧以“道未明,学未优”,留在家中潜心治学,“不复有禄仕意,家居讲道,以教育人才,变化风俗,期徳成而致用。”(冯从吾《关学编·和叔吕先生》)《吕氏乡约》就是这一时期制订的,并辅之以《乡仪》。大钧期望以此敦风化俗,重建乡村社会。

吕大钧受张载影响至大。两人本是同年进士,张载在仕途上比吕大钧更差,他仅仅以选人身份担任过祁州司法参军、云岩县令,被人推荐到朝廷没几天,就因与王安石政见不合而辞官。张载回乡后,除潜心治学外,还身体力行,教化乡里,甚至进行过井田制实验,力图重现三代理想社会。仕途不顺,使张载对儒者入朝能否有所作为充满疑虑。他曾经对吕大临说:“今之学者大率为应举坏之,入仕则事官业,无暇及此。”(《张载集·语录下》)可见,张载不但认为当官会影响学问,而且科举也会使儒者走偏方向。在他心里,“学成文武艺,贷与帝王家”,是对圣贤的亵渎。实际上,张载一生为此困扰。要推行儒家的治道,就须依赖政权的力量;而一旦谋求官场的地位,则又可能会偏离儒学的立场。如果说,宋儒中以范仲淹、司马光为代表,是以士大夫精神影响朝政,那么,张载则是儒学在野的另一种代表,力图以士大夫精神振作民间。“蓝田四吕”中,吕大防、吕大忠走的是前一条道路,吕大钧、吕大临走的则是后一条道路。熙宁十年,张载去世,吕大钧以张载事业的传人自命,“益修明其学,援是道推之以善俗,且必于吾身亲见之”。程颐到关中讲学时,吕大钧也曾问学追随。程颐对吕大钧的评价相当高,认为他“任道担当,风力甚劲”。吕大临重思辨,吕大钧重践行。按照宋儒真德秀和明儒冯从吾的说法,吕大钧“为人质厚刚正,以圣门事业为己任”;“其与人语,必因其所可及而喻诸义,治经说得于身践而心解;其文章不作于无用,能守其师说而践履之。尤喜讲明井田、兵制,谓治道必自此始,悉撰次为图籍,使可见之行。”有意思的是,宋儒几乎人人能写诗,“蓝田四吕”也各有诗作,然而,吕大钧的诗作最少,《全宋诗》只载一首,而且所用典故为孔子赞扬曾点“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之志,其诗工整而不灵动,呆板而不僵滞,活脱脱表达出吕大钧不慕显宦而陶醉圣人之道的书生气和田园气。

吕大钧留给世人的文字,最重要的就是《吕氏乡约》。《乡约》旧题为吕大忠所撰,《宋史·吕大防传》又把《乡约》作者系于吕大防名下。朱熹根据吕氏兄弟的信件往来内容,确认《乡约》的执笔人是吕大钧。他拟订《乡约》过程中多次与兄长商量,最后以吕大忠的名义发布。朱熹的这一考订说明,《吕氏乡约》的制定过程,并非是四吕之一的某人一时冲动,而是兄弟之间进行过多次协商。《乡约》的文字虽然简单,其中包含的内蕴却相当丰富。

《吕氏乡约》在草拟过程中,曾经有过各种担心。作为一种民间自治约定,自律和强制的分寸应当如何把握?官方会产生何种反应?这些都没有现成答案,需要根据情境掌握。根据吕氏兄弟的信件来看,吕大钧最初拟定的初稿,很有可能出于学者的道德洁癖,对违规犯约的处罚过于严厉,兄弟们之间有不同意见。大钧给长兄大忠有一封很简短的通信,内容只有几句:“乡约中有绳之稍急者,诚为当。已逐施改,更从宽。其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固如来教。”通常通信都是一来一往,而这一通信没有大忠来信只有大钧去信。据此,大忠关于“绳之稍急”的看法,应该是兄弟之间的面谈或者托人转告。由此推论,《乡约》的最初起草,很可能是在兄弟为父守丧期间。而且大钧当时并未接受大忠的意见,直到大忠起复任官,大钧才作出修订并告知兄长。由此推论,大钧对《乡约》的修订相当慎重。作为家教谨严而且十分尊重兄长的大钧,并非对兄长言听计从,但他又最终接受了兄长的建议,显然是深思熟虑后的更改。由此,确定了《乡约》的自治本色,其罚则以参与者都能接受为原则,并非以道德高标为原则。同时强调完全自愿,“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点明民间自治和官方规制的区别。而最后颁布时由大忠署名,也不全是由于大忠族长的身份所致,而是大忠赞同约定内容的表示。

吕大忠颁布《乡约》的告白至关重要,他把邻里乡党关系,比作“身有手足,家有兄弟”,显然其中意蕴深长。在帝制时代,家庭作为社会细胞一直存在,但宗族已经被王朝体制大大削弱。到了宋代,随着社会的平民化,传统的世家大族已经不复再现。民间社会的原子化,使自耕农成为马克思所形容的互不联系的“马铃薯”。吕大忠出于儒家的社会理念,对这种民间的孤立隔绝忧心忡忡,希望能以儒学的道德纽带改变乡民之间“秦越其视”的状态。所以他牵头用乡约形式重建民间联系,试图用这种自愿组织“成吾里仁之美”。

但是,乡约的本质是民间自治,而这种自治的基础并非无意识的自组织,而是有意识的组织。自愿组织不等于自然而然,对此,官方会如何看待,是这种自愿组织能否生存的关键。所以,深谙官场心态的吕大防对《乡约》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果说,大忠的担忧是罚则过严会失去同道,那么,大防的担忧是民间组织会引发官方恐惧。从大钧给大防的信件来看,大防认为,如果朝廷有所号召,民间响应,则没有问题;在上面没有意向的情况下,擅自以乡约构建民间组织风险太大。所以,大防让回家祭奠父亲的家人给大钧提醒,为了防患未然,不留口实,可以将《乡约》改名为《家仪》或者《乡学规》,以名称上的变化规避“非政府组织”的风险,起码要避免触犯朝廷忌讳。并告诫大钧,千万要吸取历史教训,汉代的党锢之祸就是前兆。由此也可看出,“蓝田四吕”中吕大防官能做到最大不是没有缘由的。

面对吕大防的质疑和担忧,吕大钧直言反驳。他说:“人心不同,故好恶未尝一,而俱未可以为然。惟以道观之,则真是真非乃见。”大钧认为,只要自己走得端行得正,不在乎他人怎么看,关键是要以“道”判定是非。他反问大防道:“若止取在上者之言为然,则君子何必博学?”看来,大钧真正做到了“当仁不让于兄”。对于大防将《乡约》改名的建议,大钧正面陈述说,改名《家仪》虽然可以逊避风险,但与义不合。因为《乡约》是与同乡的约定,其中的内容是家人之间勿须说明的,如果仅仅是家庭内部规定,则毫无意义。改为《乡学规》“不甚害义”,倒可以考虑。不过,“今小民有所聚集,犹自推神头、行老之目”。所以,《乡约》并非犯忌,而且其中的内容,都合乎朝廷的大政方针,“皆是自来人情所共恤,法令之所许”。这种倡导地方良风美俗的善举,与汉代的党人本质不同。友人李纯之也曾担心推行《乡约》可能重蹈汉代党人覆辙,曾告诫过大钧。大钧则认为,汉代党锢,不仅是宦官之罪,党人也有不是,一错在热衷清议而不务践行,二错在结党称道而傲视公卿,三错在对宦官嫉恶如仇而过分对立,四错在一旦得势就要把宦官赶尽杀绝。显然,党锢之祸是朝政冲突,《乡约》意在重建民间社会,与汉代党人根本不是一回事。

吕大钧的反驳,未能使吕大防放心,反而更增加了他的担忧。所以,大防反复劝戒弟弟,不要再坚持实施《乡约》,要改变社会,可以重新出仕,以官方力量践行自己的理想。大钧则拒绝了兄长的好意,再度回信说:“《乡约》事,累蒙教督甚切,备喻尊意。欲令保全,不陷刑祸,父兄之于子弟,莫不皆然。而在上者若不体悉子弟之志,必须从己之令,则亦难为下矣。”大钧认为,人性之善相同,但为善路径不一。出仕可以为善,处家亦可为善,“或出或处,或行或止,苟不失于仁,皆不相害,又何必以出仕为善乎?”至于有人疑虑,有人曲解,只能悉听尊便。例如孔子说过“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难道是孔子为了仁而鼓励杀身?《乡约》的内容,已经考虑到各种因素而做了很大修改,与初稿有所不同,没有什么可以担心的。在与兄长的争辩中,吕大钧越发坚定了推行《乡约》的信心。

从当时的社会回应看,吕大防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根据吕大钧与刘质夫(字平叔)的通信,舆论对《吕氏乡约》的责备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不顺”,二是“不恭”。所谓不顺,主要指责乡约“强人之所不能”;所谓不恭,主要指责乡约“非上所令而辄行之”。用现代言辞说,前者对《乡约》的自律性有怀疑,后者对《乡约》的自主性有戒备。吕大钧对刘平叔解释说:其一,乡约并非强人所不能,而是顺应人们修德立业的愿望勉励上进。“动作由礼,皆人所愿。虽力不中勉,莫不爱慕。今就其好恶,使之相劝相规而已,安有强所不能者乎?”其二,乡约并非与朝廷相对立,而是根据“主旋律”激发民间善行。国家禁止、百姓反感的,是“聚萃群小,任侠奸利,害于州里,挠于官府之类”。乡约倡导尊礼正俗,互帮互助,完全符合国家政教和儒学道义。只是对“惰而不修”、“厚薄失度”的偏差,参酌贫富所宜,予以矫正,使礼义不致荒废。乡约的内容也没有异常之处,就像庠序有学规、市井有行条、村野有社案一样,为何独独对乡约有疑虑?吕大钧以守为攻,以自我谴责的方式给自己安上个罪名说:“退而自反,固亦有罪。盖为善无大小,必待有德有位者倡之,则上下厌服而不疑。今不幸出于愚且贱者,宜乎诋訾之纷纷也。”言下之意,如果自己无德无能,则招人议论在所难免。不过,他显然对自己的学识品德有足够的信心。所以,大钧反批评道:“遂以为不顺与不恭,则似未之察耳。”再进一步,大钧借助当时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共识,强调即使自己德行不够,也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以愚贱言则不敢逃责,或大人君子不以人废言,则似亦可恕。”对朋友,大钧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态度,如果以善意批评,指出《乡约》内容“宽猛失中,繁简失当”,定当采纳;如果流言过实,捕风捉影,那就在所不计。

正是在吕大钧的坚持下,《吕氏乡约》得以问世。亦师亦友的张载曾经赞扬吕大钧说:“秦俗之化,亦先自和叔有力焉。亦是士人敦厚,东方亦恐难肯向风。”(《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宋元学案》说吕大钧道:“横渠之教,以礼为先。先生条为乡约,关中风俗,为之一变。”明代蓝田人王之士认为,“蓝田风俗之美,由于吕氏。”(《明儒学案》卷九)这些颂扬语词,多出自于对吕大钧躬身践行的钦佩,而《吕氏乡约》的实际推行情况,已不可考。由于吕大钧去世过早(他终年只有52岁,在“蓝田四吕”中辞世最早),而四吕中影响最大的吕大防又一开始就对《乡约》有疑虑,所以,《乡约》的实施范围可能很有限。但是,《乡约》所代表的非官方民间自治思想,却对后代产生了持续影响。

在管理思想上,《吕氏乡约》将儒家伦理中的推己及人准则,由血缘宗法范畴推广到地缘乡里范畴,超越了家族边界,后来的士绅之治由此发端。以士绅为代表的民间权力,隐然生成于乡村社会。南宋朱熹敏锐地看到《乡约》的思想史意义,为了淡化《乡约》有可能引发官方警惕的民间组织内涵,朱熹对《乡约》进行了增损修订。他自叙其事说:“乡约四条,本出蓝田吕氏,今取其他书,及附己意,稍增损之,以通于今。”在与吕祖谦(字伯恭)的通信中,朱熹阐述了他修订《吕氏乡约》的缘由,说:“熹近读《易》,觉有味。又欲脩《吕氏乡约》、《乡仪》,及约冠婚丧祭之仪,削去书过行罚之类,为贫富可通行者。苦多出入,不能就,又恨地远,无由质证。然旦夕草定,亦当寄呈,俟可否然后敢行也。所惧自脩不力,无以率人。然果能行之,彼此交警,亦不为无助耳。”(《朱子全书》,上海古籍、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1册P1458)在给张栻(字敬夫)的信中,朱熹曾经谈到《乡约》不能流行的原因,但认可《乡约》的劝善作用。“《乡约》之书,偶家有藏本,且欲流行,其实恐亦难行,如所喻也。然使读者见之,因前辈所以教人善俗者而知自修之目,亦庶乎其小补耳。”(同上P1350)张栻的回信,则指出《乡约》实施中良莠不齐的危害以及自愿与规制的矛盾。“昨寄所编祭仪及《吕氏乡约》来,甚有益于风教。但《乡约》细思之,若在乡里,愿如约者只得纳之,难于拣择。若不择而或有甚败度者,则又害事。择之则便生议论,难于持久。兼有所谓罚者可行否,更须详论精处。若闲居行得,诚善俗之方也。”(《南轩集》卷二二)总之,朱熹及其友人对《吕氏乡约》的推崇,主要目的在于弘扬儒学伦理,同时也隐含了对自治思想的肯定。

朱熹也是在官场上遭遇过挫折的人物,他对《吕氏乡约》的修订,实际上要尽力消磨民间自治有可能产生的锋芒。例如,他在“德业相劝”一条中,增加了“畏法令,谨租赋”,这实际上是表达出向官方靠拢的意愿。另一方面,他又删除了原来关于违规处罚的部分约定,取消了罚金,仅仅保留了警告和记录,以满足参与者的自愿诉求。由此可见,朱熹对《吕氏乡约》的修订,恰好是沿着当初的争论而来,即减少其“强人所难”的疑虑以扩大参与范围,同时消解“非上所令”有可能带来的官方反感。此后,乡约的发展变化,表现出一个有趣的背反走向:乡约的内容越来越由自治向官治转变,即由下而上;同时以乡约推进民间教化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官方的重视,即由上而下。归结为一点,就是乡约官化,官谕俗化。

随着朱熹弟子的传播,乡约逐渐成为一种社会治理的样板,而且逐渐演变成官方的规制行为。到了明代,朱元璋明确以国家政权的力量教化民间,并亲手制定了《圣谕六条》:“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要求地方官员对众宣讲。到了清朝康熙年间,把明朝的《圣谕六条》扩充为十六条,其内容为:“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正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到了雍正年间,康熙的“圣谕”更进一步有了详细解释,变成《圣谕广训》,不但要求州县长官于朔望之日召集百姓细讲,还印发有十分口语化、世俗化的宣讲材料。但是,官方的这种举措,很快就变成了走过场的例行公事。

与朝廷的正规圣谕相比,真正能够起到乡约作用的,以王守仁的《南赣乡约》为代表。在北宋时期,蓝田吕氏推行的《吕氏乡约》与王安石推行的“保甲法”隐隐对立。而到明代王守仁,则完成了二者的合二而一。王守仁以右佥都御史的身份巡抚江西南赣、福建汀漳等处,为了平定江西“洞贼”,他制定了“十家牌法”:“其法编十家为一牌,开列各户籍贯、姓名、年貌、行业,日轮一家,沿门按牌审察,遇面生可疑人,即行报官究理。或有隐匿,十家连坐。仍告谕父老子弟,务要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妇随,长惠幼顺;小心以奉官法,勤谨以办国课,恭俭以守家业,谦和以处乡里;心要平恕,毋得轻易忿争;事要含忍,毋得辄兴词讼;见善互相劝勉,有恶互相惩戒;务兴礼让之风,以成敦厚之俗。”(《年谱一》)随后,他以朝廷大员身份颁布《南赣乡约》,尽管其内容的价值取向与《吕氏乡约》接近,但性质已经由民间变成官方,自愿变成命令。自此,民间组织完成了行政化过程。

到了近现代,随着中国的社会转型,《吕氏乡约》的民间自治组织意义又被重新发掘出来。政治学家萧公权给予其极高评价:“《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乡约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事为目的。约众公推‘约正以行赏善罚恶之事。此种组织不仅秦汉以来所未有,即明初‘粮长‘老人制度之精神亦与之大异。盖宋、明乡官、地保之职务不过辅官以治民,其选任由于政府,其组织出于命令,与乡约之自动自选自治者显不同科也。”(《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重印本,P496)萧公权的这一评价,同民国时期的社会改造实践相关。伴随着近代的社会自治风气,出现了各种改造中国社会的自治举措。影响大者,有河北定县实验、山西村本政治、河南和山东的乡村建设运动等。河北定县翟城村的米家,从清末开始自主办学。到民国四年,由留日归来的米迪刚率领,推行官助民办的村自治,其渊源之一就是《吕氏乡约》,该地也成为晏阳初推广平民教育的基地。阎锡山在山西推行的村政制度和公道主义,实施“六政三事”,为“模范省”奠定了基础。其教化村民的“睦邻”,要求做到“出入相友,礼俗相交,忍让相处,患难相救”,直接来自《吕氏乡约》。梁漱溟针对中国社会的特殊性,积极倡导乡村建设,学人杨开道曾参与梁漱溟主持的乡建运动,专门写有《中国乡约制度》一书(山东省乡村服务人员训练处出版,1937年),他借《吕氏乡约》宣传民主自治说:“由人民主动主持,人民起草法则,在中国历史上,《吕氏乡约》实在是破天荒第一遭。”民国时期的这些社会行动,或多或少都溯源于《吕氏乡约》,同时也以社会改造实践赋予《吕氏乡约》新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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