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和“智慧产权”的探讨

2014-04-29 02:44黄蕾
中国科技术语 2014年7期
关键词:知识知识产权智慧

摘 要:中国于1980年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加入书并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由此开启了中国一个新兴领域的崛起之路。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般直译为“知识产权”,同时也有译为“智慧财产权”。通过对intellectual property的发展历史以及内涵外延的综述,从一个新的视角来解读“知识产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智慧

中图分类号:N04;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4)S1-0153-03

Discussion on the Transl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UANG Lei

Abstract: In 1980, China submitted accession request t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nd became one of the members. Since the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grown rapidly in China. There are two Chinese translation version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scope and characteristic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discussed to find a better translation.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knowledge, wisdom

收稿日期:2014-06-21

作者简介:黄蕾(1984—),女,河北秦皇岛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审查员,审查领域为测量测控领域。通信方式:huanglei_2@sipo.gov.cn。

引 言

2012年,以高晓松为代表的音乐人质疑著作权法修正案,多位重量级音乐人集体维权;2013年,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甚嚣尘上,广州中院判决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公司经济损失费1000万元;2014年,旷日持久的苹果和三星的专利大战并未因三星被裁定赔偿苹果10 .5亿美元的判决而终结,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以上这些新闻事件,看似没有关联,实际上他们均属于同一个领域——知识产权。近年来,知识产权作为一个迅速兴起的领域正在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

一 “知识产权”名称的由来

知识产权,其词源来自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1],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中国在1980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intellectual property及其中文翻译“知识产权”逐渐为人们所熟知。而与此同时,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

那么,对于这两种翻译,哪一种更能够体现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本质特征呢?为了对其进行比较,需要首先了解intellectual property所涵盖的内容以及其特征,再使其与我们所熟知的“知识”和“智慧”的含义进行对照,则答案自见分晓。

二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内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在《辞海》中的定义为:人们对其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力,在这个定义中,强调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是“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一种独特的财产形式,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另一类是著作权。

1.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主要涉及人们在工业、商业、农业等各个产业中所取得的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成果。

例如引言中提到过的“王老吉”和“加多宝”之争,就涉及工业产权中的商标专用权,即:在商标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能够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商标注册人商业成果的体现,具有巨大的潜在商业价值,能够保护商誉、促进商品流通。在商标法的规定下,所注册的商标需要具有显著特征,并与他人商品区别开。

再例如引言中提到的“苹果”和“三星”的专利大战中涉及的专利,也是工业产权中一个重要的分支。专利,同样是发明人智力成果的一种体现,其保护客体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具体来说包括对于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或者基于产品的外观设计。经过所属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其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于该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技术享有独占权,因此能够鼓励发明,激励创造[2]。

2.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相应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包括且不限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3]。

再看引言中提到的著作权法,之所以会受到音乐制作人的高度关注,是因为著作权法体现了权利所有人的权益范围,与每一名著作者息息相关。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认知的演进,知识产权的范畴还在不断地发展。

三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特点

在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限制下,intellectual property也呈现出相应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专有性

intellectual property所保护的对象对于权利人来说是具有独占性或者说垄断性的。在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这种权利的享有不容他人侵犯。因此,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专有性就要求权利人所做出的创作相对于已存在的成果而言是具有创新性的,是具有独特智慧的体现,而这种独特的智慧就构成了有别于他人的专有权利的基础。

2.时间性

为了鼓励创造并且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需要在保护权利人利益和服务公众之间进行平衡。因此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享有并非是永久的,而是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我国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以连续续展;发明专利权法定有效时间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有效时间为10年;著作权的期限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3.地域性

intellectual property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是具有“国界”的。

通过如上特点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来说构成了一种无形的财产,是权利人有别于他人的独特思想的体现。但是intellectual property又不仅仅意味着对于个人独创性的私有化,人类的思维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强大的推动力,需要在保护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充分的利用。由此,对于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具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并且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财产属性使得能够通过经济杠杆来对于其社会作用进行调节和分配,例如书籍音像制品的版权费、专利的许可费、商标的转让费等等,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和社会价值的双赢。

四 两种中文译法的比较

对于intellectual property的内涵和特点有了清晰的认识之后,我们来将其与日常所说的“知识”和“智慧”进行一下对比。

知识,是指人类在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包括人类自身)的成果,也就是说,知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人类的思维并不能够创造客观存在,而只能发现客观存在,它不会因为人的干预而产生或者消亡,体现了人类对于世界的认知,而并非创造。

智慧,是指人辨析判断和发明创造的能力,也就是说,智慧是人类作为高级动物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它极具个体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体现了人们在面对相同的客观存在时,所展现出来的不同的创造力[4]。

将其对比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三个特点,可见,“智慧”所表达的概念与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本质要更接近一些。在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范畴中,体现了人对于世界的改造能力,展现了每个人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正是来源于个体的“智慧”。 intellectual property将这种独特的“智慧”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加以保护和鼓励,但是“知识”是全人类的财富,它并不具有私有性,并不归属于个体。从这种意义上来说,intellectual property译为“智慧产权”比译为“知识产权”更能够体现其本质特征。

五 结 语

虽然,“智慧产权”将intellectual property的含义表述得更加准确,然而,译文更多的是为了将一种思维和理念进行传播,无论我们称之为“知识产权”也好,“智慧产权”也罢,能够使人们充分地了解其内涵,并对其进行充分的利用,更好地激励人们的创新意识,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和思想的进步,才是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 邵培樟.知识产权概念化之否定与特征之重构[J]. 法制与社会, 2012(8):239-242,246.

[2] 徐瑄.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J]. 中国社会科学, 2003(4):144-154,207.

[3] 马忠法. 论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修改——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视角[J]. 同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3(3):103-109,116.

[4] 周俊强. 知识产权概念中“知识”含义辨析[J].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2): 18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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