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与政治学中的“利益集团”不同,本文中的利益群体是指存在于日常生活中且以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维护为连接纽带的群体,它能够促进矫治政府、市场与社会机制发育失衡的弊端,具有推动社会均衡的结构性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利益主体的结构性表达外显为利益群体,但它并非是利益组织化的结果,正相反绝大多数利益群体是利益非组织化的结果。由此可见,利益群体的发育缺少必要的外部制度支持,而这不仅会限制利益群体社会均衡功能的发挥,还会导致其误入歧途。因此,需要在必要的制度引导和规制下,循序渐进地推动利益群体社会均衡功能由“自发”向“常态”转型。
关键词 社会结构 利益分化 利益群体 社会均衡
〔中图分类号〕C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9-0122-07
纵观中国社会转型以来社会结构①变迁历程,可以总结出两个关键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社会格局发生横向裂变,即政府、单位、社会三位一体的总体性社会格局解体,由多元主体构成的社会格局形成。在第二个阶段中,社会发生纵向变迁。市场机制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分化,资源和财富以不同的速度和比例流向不同的社会群体。少数群体上升为社会上层,大量社会群体沉淀为社会中下层。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发育水平不断提高,具体表现为社会个体意识觉醒、权利意识与利益诉求增强。在与市场和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具有明确利益诉求的利益群体日益形成。当利益受损发生时,潜在的利益群体就会在利益冲突中显性化,以抵制政府或市场利益的过度扩张。与传统社会阶层结构所显现出来的“同质性内聚”不同,这种旨在维护社会个体权益的群体往往具有“非同质性内聚”的特征。②基于此,本文通过系统阐述利益群体的结构意义与社会功能,试图以此分析转型期中国社会结构横向剖面的特征、社会冲突与内生性秩序,进而为中国社会结构均衡的顶层设计的实现路径提供理论支持。
一、不同学科视阈下的利益群体分析
利益群体的内涵丰富且复杂,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经济意义上的利益群体。它以资源和财富的占有量作为划分利益群体的指标。由于资源和财富的分配机制是由一系列特定的制度或结构组成,所以受它们的决定或影响,可将利益群体做出不同分类。其中,社会分工作为工业社会中的主要制度与结构,对资源和财富的分配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职业群体”成为社会基本的利益群体。具体说来,工人阶级分化为部门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产业工人、农民工和下岗工人等;农民阶级分化为务农者和小商贩等自谋职业者。同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单位社会中被压制的边缘群体被重新“激活”。新生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和企业家群体等成为体制转型过程中获益最大的群体。此外,地域、企业类型和行业等因素也是影响财富流向的重要指标。总之,对此类利益群体的阐述通常出现在“经济分层”的新近研究中,它强调同一或相似经济处境之中的社会个体所具有的共同利益诉求,意在揭示社会群体经济地位,以及满足其利益诉求能力的高低,以此阐明利益群体在社会与政治权力结构中位置的不同。学者们通常用“上层”、“底层”或“中心”、“边缘”等概念来表述不同利益群体在权力结构中的位置。参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李强:《从“整体型社会聚合体”到“碎片化”的利益群体》,《新视野》2008年第5期;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
第二种类型是政治意义上的利益群体,又可称为“利益集团”或“压力集团”,是指对国家政策制定方向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组织或对社会上其他集团提出某种要求的团体。王浦劬:《西方当代政治冲突理论述评》,《学术界》1991年第6期;陈振明:《从公共行政学、新公共行政学到公共管理学——西方政府管理研究领域的“范式”变化》,《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1期。从理论上讲,利益分化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助于推动社会均衡状态的实现。然而,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得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所以经济精英只有与权力精英联合才能获取更大的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一联盟的范围不断扩大,新闻媒体和学术界也逐渐卷入其中,逐渐形成一张试图覆盖全部社会成员的大网,干预社会机体的再生产过程,使其向有利于维护利益集团的趋向发展。为了实现利益共赢,强势利益群体之间达成合作,形成相对较强的内聚性。孙立平:《权利失衡、两极社会与合作主义宪政体制》,《书屋》2007年第1期;童星,张海波:《社会分层与社会和谐》,《社会》2005年第6期;郑永年:《保卫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2011年。按照孙立平的说法,经济精英、权力精英与知识精英结成的“总体性精英”集团具有操控改革进程、维护与巩固其既得利益与特殊地位的巨大能量。强势利益群体之间的联合会加剧利益失衡,引发社会失序。但是这种利益联盟并非始终固若金汤,当利益不一致时,联盟就会瓦解,强势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行为随之展开。与强势利益群体能够形成较高层次的合作不同,中下层社会群体在维护其合法权益时,虽然已经出现集体行动的抗争形式,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熊易寒:《从业主福利到公民权利——一个中产阶层移民社区的政治参与》,《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6期;王星:《利益分化与居民参与——转型期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困境及其理论转向》,《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2期。利益群体的雏形也随之显现,但是群体内部连接松散且利益表达仍旧处于分散状态。
第三种类型是社会意义上的利益群体,即非政府非盈利组织。在经历以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与此相伴生的政府职能转变后,个人的经济活动、话语表达、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空间得到释放,社会自主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使其结构性表达——社会组织得以迅速发展。此外,在全球结社浪潮的影响下,中国已经悄然掀起了一场社团的革命,社会组织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截止2007年底,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过3869万个,而且以每年10%~15%的速度增长。孙伟林:《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中国社会组织论坛(2008)主旨发言》,《社团管理研究》2009年第1期。对此,市民社会论者认为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会成为社会秩序发生自下而上变革的推动力量,并促使社会整合路径向契约性社会整合转向。然而,正如前文所言,在缺少社会传统的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适用性难免有限。
除上述类型以外,有的学者从人口学的视角展开分析,认为利益群体包括外来人口群体、城市替代职业群体、得利群体、超脱群体等;李若建:《利益群体、组织、制度和产权对城市人口管理的影响》,《南方人口》2001年第1期。有的学者从兴趣的角度对利益群体做出界定,认为所谓利益群体是指因兴趣而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共同利益的人的组合;[美]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有的学者从利益群体组织形式的角度,将其划分为非正规、非社团、机构性和社团性四种类型。詹国彬:《利益群体在公共政策中的作用及其发展导向》,《新视点》2003年第12期。还有的学者对利益群体进行了多维度的交叉分析,如将经济分层和体制差异、身份制相结合,将户籍、地域的差异和职业差异相结合等,以此考察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差异的叠加情况。李强:《社会分层与社会空间领域的公平、公正》,《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总之,之所以对利益群体存在如此之多的解读,根源在于“利益”发展历程的漫长与其内涵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利益群体作为一种与人类社会相伴生的现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进过程。此外,与自然界的其他生物不同,对人类而言,“利益”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意义,有时甚至是一个“符号”。简单地讲,“利益”就是能够促使人产生“好”的意义的对象。因此,利益不仅是由人的客观性需求生产出来的产物,还是由社会结构、制度以及价值观等建构出来的产物,往往蕴含权力关系和抗争的力量。
就利益群体的功能而言,学者们的观点大致可以分成四类:一是社会失序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利益多元化必然导致利益冲突频繁,威胁社会稳定,从而给社会管理提出挑战。二是社会稳定论。与前一种观点截然相反,此类观点认为社会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发展,使得多重利益相交织,避免了裂痕型利益分化的形成,而这有利于社会减震和社会稳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我国的贫富分化问题如此严峻,但却没有发生巨大的社会动荡。此外,人们过于关注经济利益必然导致政治热情低落,从而有助于实现政治稳定。三是社会建设论。此类观点认为利益群体的维权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建设意义,有助于推动社会结构的调整,权利体系的适度开放以及国家与社会互动机制的重构。四是社会均衡论。笔者认为充分的利益分化,相互独立且具有抗争能力的利益群体的形成,会推动中国式社会均衡的实现。
二、“双向运动”解释框架下的利益群体分析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已经进入利益分化的时代。与社会转型初期相比,利益群体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不仅为研究者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社会结构变迁的视角,而且它所表征的社会发育在一定条件下会成为推动社会均衡的重要力量。
1利益群体推动社会均衡的结构动力
“双向运动”这一概念来源于英国知名学者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的《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在该书中,作者指出从古典经济学家将市场视为调节资源有效配置,并且能够自动生成社会秩序的“无形的手”以来,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论认知逐渐产生一种 “脱嵌”的危险倾向,即将市场经济视为一种能够实现完全自发调节利益的有效机制,而无需国家和社会等力量的干预与牵制,否则会导致经济和社会的毁灭。虽然波兰尼不是唯一一个指出市场经济局限性的学者,但他却是对市场经济发展认知最为深刻的学者之一。他注意到了随着市场的持续扩张及其所遭遇到的制约其扩张的反制作用,对利益格局所产生的重要形塑作用。
随着中国现代化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与网络社会的极大发展,社会个体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以全面、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为核心的社会转型,在创造巨额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市场与社会发展失衡的后果,即在夹缝中缓慢发育的社会与强大的市场形成鲜明反差。“脱嵌”于社会的市场,犹如一匹脱缰野马肆意践踏社会的权益,然而社会并非是被动和沉默的。随着社会中每一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增强,社会的自我保护力凝结而成并多外显为群体性事件。所谓社会保护力是指社会在遭到市场的侵蚀时所生成的抗争力量,这是一种受社会延续内生出来的秩序需求召唤的力量。按照波兰尼建构的“双向运动”解释框架可知,市场扩张与社会反作用力之间的相生相克关系成为影响国家重建的重要逻辑。
在分析这一抗争力量时,需要注意到中国市场经济的两点特性。一是与政治竞争相结合。中国的市场经济并非是自然产生,而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被建构起来的。在此背景下,二者之间形成十分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经济建成什么样取决于政府;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成为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当市场经济发展决定政治竞争的稀缺资源时,政府和市场必然会结成利益联盟,以实现二者共赢。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从宏观上讲,由于中国仅用了30余年的时间就完成了欧洲几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历程,这种压缩型的市场化进程必然会产生工业化非均衡发展的后果。从微观上讲,由于受资源禀赋和发展机遇等内外因素的影响,我国不同区域,甚至同一区域的不同地带,工业化水平都可能显现出较大差异。
在此背景下,中国社会抗争具有两个鲜明特征。一是政府被卷入其中,成为社会抗争的对象。由前文分析可知,中国社会已然发生着一场思想启蒙和个体解放的变化。政府的权威面临挑战,政府行为的市场化取向受到质疑,政府主导下的市场所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引起人们的不满。康鸿:《当代中国社会风险与危机事件多发的根源》,《人文杂志》2012年第1期。当社会利益受损程度超过社会成员的普遍承受的底线时,社会抗争随之发生。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年公布的《社会蓝皮书》陆学艺、李培林、陈光金:《社会蓝皮书: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中显示的数据,近年来我国因各种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10余万起。从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看,以征地、拆迁冲突,环境污染和劳动争议为主,分别占群体性事件总数的49%,30%和20%。这表明一场具有积极建设意义的社会保卫运动已经发生。二是社会抗争的复合型特征,即传统工业社会与后工业社会抗争的复合。郑永年指出传统工业社会中的抗争为围绕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矛盾,后工业社会中的抗争多以维护社会权利为核心。参见郑永年:《保卫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29页。马克思指出人要生存、要发展离不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支持,这成为工业社会利益冲突的主要根源;而在进入后工业社会之后,社会权益和更好的生活品质则成为利益之争的焦点。就中国而言,这两种情况同时存在。
2利益群体推动社会均衡的表现形态及特征
从利益群体诉求的主题上看,兼具经济利益和社会权益诉求。一般而言,利益冲突的主题多为经济利益诉求。一些学者通过对利益冲突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利益抗争并非将矛头指向国家权力,也非价值冲突。经过几十年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国人民追求财富的欲望日益强烈。这不仅对中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还有利于维护政治稳定。但是,随着强调个体权利逐渐成为时代特色,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福柯、利奥塔、布迪厄等一大批社会学家都意识到个体意识在全球范围内的觉醒,指出对个体意识、个体体验、个体权利的特别强调逐渐成为一个时代的特色。一些中国学者也指出个体意识的觉醒是一个必然趋势,并认为“集体化社会”日益萎缩、“个体化社会”不断兴起。参见郑杭生主编:《多元利益诉求统筹兼顾与社会管理创新——来自南海的“中国经验”》,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页。社会个体越来越关注其生存权、所有权和消费权的实现。例如,于建嵘、张耀杰等人站在底层的立场,认为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原则;只要是合法权益,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剥夺,只能是公平、自愿地交换。他们指出制度公平的底线在于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一旦生存权受到侵害,必然爆发社会自我保护事件。随着消费社会的来临,这种权利保护视角得到发展。这是因为消费社会在中国比其他自由市场社会具有更多的社会政治意义。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学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第260~356页。新型公共空间的生成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成为20世纪90年代消费主义最重要的特点。此外,迅速发展的网络社会所具有的信息及时性和开放性,打破了传统的信息不对称格局,社会成员获取信息和进行利益表达的能力得到前所未有地增强。这极大地刺激了社会个体权益意识发育。因此,在物质、经济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下,应该注意到利益群体权益诉求的不断增强。
从利益群体的组织上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利益群体的存在形态分为隐性和显性两种。其中显性利益群体包括那些以协会、委员会、维权会等组织形式存在的利益群体,它们往往是半政府机构。此外,还包括那些临时形成的,且具有明确利益诉求的利益群体,它们一般显现于维权性的群体性事件中。虽然以正式组织形式存在,利益群体能够运用体制内的资源表达其利益诉求,但是由于受中国政府与社会合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制约,使其在维护利益群体权益方面的作用有限。所谓隐性利益群体是指社会在与市场/国家互动的具体利益情境中,基于双方的契约关系,而形成的与市场/政府相对应的利益群体。进一步讲,利益关系的确立过程就是利益主体边界的形成过程。在利益群体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它的内聚性、行动意义和结构意义并不显现。但是,当利益群体的利益受损程度突破内部成员普遍接受的底线时,其内聚性会在短时间内迅速生成并逐步增强。当内聚性累积到足以爆发集群行为的水平时,隐性利益群体就会显性化。
二是利益群体的固定性和流动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固定性”:即利益群体在某一或几个方面具有同质性;利益群体的成员身份相对固定,如征地农民、城市拆迁户、农民工、下岗工人、权益受损的劳工和居住地环境受污染的住户等;在封闭的新型公共空间中,利益群体的边界相对固定。⑤贾玉娇:《中国社会结构分析范式的演进与反思》,《河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然而,虽然利益群体的主题、成员特质和边界具有固定性,但是成员并不一定是固定的。根据成员流动性的强弱,可将利益群体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流动性最强的消费者群体,如在近些年频繁发生的机场群体性事件中由机场乘客所结成的利益群体。打个比方说,乘坐飞机的旅客就好比水流,在飞机正常起降的情况下是顺畅流动的,但是一旦遇到由于航班延误或航空管制且沟通不畅等情况,客流就会发生滞堵,而哪批旅客会遭遇到此类问题则是不确定的。二是流动性相对较弱的利益群体。这类利益群体受居住地和谋生方式的桎梏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业主委员会、征地农民和流动商贩等。但是,其内部的成员构成并非稳定不便,随着人口流动,居住环境改善,以及生计支持系统的改善等,利益群体成员发生变动。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从利益群体的行动特征来看,兼具冲动性和理性算计。由于缺少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制度,导致利益群体往往寻求体制外的表达形式,即通过发动集群事件,对政府社会治理构成压力,从而达到利益维护的目的。由于缺少足够的组织建设和统一的价值观念,在利益博弈优势方不恰当的反映刺激下,容易点燃群体的非理性冲动,并在成员之间的相互感染下不断强烈,从而导致暴力冲突。对此,帕克(Park·Robert Ezra)、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Le Pen)、西皮奥·西格尔(Scipio· Siegel)和塔尔德(G.Tarde)等学者均作出过经典论述。但是,与一般的群体性事件不同,利益群体的暴力抗争还兼具理性算计的特点,即将暴力抗争理性地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对此,学者们评价不一,有人认为这是底层政治的体现,有人则认为这是一种畸形的利益表达形式。持前一种观点的学者指出如何合理和理性地“运用暴力”来解决问题充满了智慧与挑战。有学者将其称为“麻烦制造”,也就是说人们要争取利益,不仅要闹,而且要闹得有章法,并指出这种互动方式是中国政治的一种特有方式。对此,诸多学者进行了提炼,如“以势博弈”,“日常抵抗”,James, C. Seott, Weapons of the Weak: 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5.“依法抗争”,Kevin J.O Brien&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以法抗争”等。此外,还有一些学者指出这种暴力行为是社会发育与社会权利体系有限开放之间矛盾的结果,是一种畸形的利益共识达成方式。
从利益群体的内聚程度来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外松内紧”。所谓“外松”是指由于利益群体的形成不是利益组织化的有意识过程,而是大量个体自发行为的聚合,所以成员彼此之间的连接较为松散;由于成员身份的异质性和具体利益要求的多元化,使得利益群体的边界较为模糊。所谓“内紧”是指共同的利益诉求作为实现群体整合的信念与促进自组织能力生成的源头,有如无形的纽带将分散的个体联结起来,并推动利益群体发展。⑤利益群体内聚性所具有的第二个特征是,利益群体社会结构功能的启动要求内聚性达到能够对外发生冲突的程度。大量研究发现,维权骨干或积极分子等“精英”在提高群体内聚程度的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黄卫平:《城市运动中的地方政府与社会——基于N区业主维权案例的分析》,《东南学术》2008年第6期;董海军:《依势博弈:基层社会维权行为的新解释框架》,《社会》2010年第5期;陈鹏:《当代中国城市业主的法权抗争——关于业主维权活动的一个分析框架》,《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1期。第三个特征是具有行动能量的内聚性的形成时间长短依据不同类型的维权事件而有显著差别。一般而言,在成员相对固定的条件下,其形成时间相对较长,而在成员流动性较强的条件下则形成时间较短。例如,在征地/失地农民维权事件和城市小区业主维权事件中,群体内聚性会持续增强,具体表现为内部成员分工逐渐清晰,行动策略、决策机制以及激励-约束机制逐渐形成。而在某些消费者维权事件中,由于此类群体的聚合具有偶然性和暂时性,即缺少组织化的过程,因此群体的内聚性通常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强,这也通常导致此类利益冲突的暴力色彩较强。
3与群体性事件的区别
由于利益群体的部分维权行为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分。虽然二者在范畴上有所重叠,但是它们存在明显差别。从起因上看,利益群体维权事件缘于成员经济利益或合法权益受损,而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多样,除上述这两个原因以外,还包括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生态环境、敌对势力煽动、泄愤、械斗、大型文体活动中的骚乱等。从事件的性质上看,利益群体的维权行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然而,虽然多数群体性事件为人民内部矛盾,但也不乏受国内外反动势力操控的暴力事件,如发生在新疆、云南、西藏等地的群体性事件。从群体的组织形式上看,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多为自发组织而成,而利益群体既有通过自组织形成的,还有通过正式制度建立起来的。从参与主体的诉求上看,利益群体内部拥有一个共同、明确的利益诉求。而对于群体性事件而言,虽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其内部同样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但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数量不断增多。在此类事件中,群体成员并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集群暴力通常是由于一个“导火索”引燃了人们的怨恨情绪而发生的。冲动、暴力的心理和行动倾向会在大众情绪的相互感染与群体庇护下不断得到强化,因此其破坏性后果往往不可预测。
三、利益群体推动社会均衡的路径反思与建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利益主体的结构性表达外显为利益群体,但它并非是利益组织化的结果,正相反绝大多数利益群体是利益非组织化的结果。由此可见,利益群体的发育缺少必要的外部制度支持,而这不仅会限制利益群体社会均衡功能的发挥,还会导致其误入歧途。因此,需要在必要的制度引导和规制下,循序渐进地推动利益群体社会均衡功能由“自发”向“常态”转型。
通过梳理推进社会均衡的路径可知,学者们偏好选择市民社会和合作主义提供的理论解释模型。然而,它们都遇到了中国本土化的演进难题。首先,发源于具有二元对立特征传统的市民社会理论难以有力回应中国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现实,即中国虽然经过政社分离的结构变迁,但是国家依然控制着社会,国家权力并没有退出,所说的“国退民进”的空间尚未完全形成。由此可知,在中国的政治环境中缺少促进市民社会形成的结构性前提。这成为限制市民社会理论发展的深层障碍。换言之,市民社会的理论假设在中国尚需进一步的检验。其次,与基于国家和社会二元分立假设的市民社会理论不同,合作主义所展现出的是一幅政治与社会之间借由权力让渡进而实现合作的图景。与前者相比,它的另一个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合作主义提供的治理模式是一个“集”,即以社会合作主义和国家合作主义为端点,其间连续分布形态各异的合作主义模式。多样的表现形式使得这一理论模型更易推广,移植到不同国家后的理论适应力和解释力更强。虽然一些中国学者指出在上述模型集合中存在与中国现实更为贴近的合作主义形式,但是仍有学者指出这一理论仍有待经过中国复杂国情的进一步考量。张静:《“合作主义”理论的中心问题》,《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5期。因此,中国选择何种社会治理道路,不是一场自由的思想论辩,而是一次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和传统基础上的艰难抉择。
所以,对利益群体的社会功能意涵进行何种解读就变得非常重要,这不仅会影响社会建设的深度,还关系到未来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方向。到底本文中强调的利益群体是会形成高水平的合作,进而对中国政治体制构成威胁,还是它们非但不会冲击既有政体,反而还会起到促进和完善中国政治体制的积极意义呢?张静教授曾经撰文指出,现阶段看似对中国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利益群体因缺少横向联合的动力——这限制了阶级式的政治和社会联合张静:《利益组织化结构:非同质性内聚》,《中国模式:解读人民共和国的60年》,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570页。——所以不会产生臆想中的严重后果。这是因为,现阶段中国利益分化格局具有多元且相互交叉的特征,这就决定了同一个社会成员往往归属于不同的利益群体。因此,难以爆发某一利益维度上的大规模的群体联合。此外,利益冲突的经济主题有效消解了社会冲突转化为一般价值冲突的结构动力,从而起到抑制利益内聚横向扩散的作用。
具体来说,利益群体之所以具有社会均衡意义的原因在于:首先,在利益群体发动的维权抗争中,他们反对的不是国家权威及其统摄下的政治权力体系,而是在他们合法权益受损后国家权力执行手段的软弱。王立波:《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阶层——从中国中产阶级研究谈起》,《人文杂志》2009年第1期。这深刻反映出现阶段中国利益表达制度的不健全,没能起到及时向上传达和保障利益群体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作用。因此,此类群体性事件非但不会破坏既有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还会对深入推进法治进程和完善社会参与、监督机制起到积极的警醒作用。其次,利益群体作为社会发育的表征,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他们的诉求表达权及诉求满足权应该得到认同、尊重和满足。他们的形成是长期以来过于侧重经济增长,而对其所产生的恶果疏于治理的结果。基于此,他们的利益诉求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与西方政治中的“利益集团”不同,本文中的利益群体描述的是,日常生活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自发或依靠制度聚集起来人群,它具有保护社会、矫治失衡社会格局的积极功能。最后,利益冲突的频繁爆发还会推动政府职能转型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利益冲突作为社会自我保护的表现形式,是对社会转型以来片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回应。虽然将政府工作集中到经济建设上来,确实使得中国在短时间内稳步实现了小康目标,但是政府长期的不恰当出场,在导致公共管理事业荒废的同时,也造成市场经济的内在运行机制无法最终形成。同时市场原则不断侵蚀其他领域,尤其损害了社会利益。在此背景下,社会自我保护逐渐形成,并自下而上形成一股推动以政府再造为改革核心议题的力量。
那么利益群体社会均衡的结构意义如何实现呢?对此,可以沿着以下三条路径展开。首先,进一步加强以引导、组织、管理利益群体为核心的社会建设。深入认识利益群体的产生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化发展阶段后,市场社会与民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只有顺应这一社会发展趋势,鼓励和引导利益群体发育,才能提高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实现国家秩序稳定。同时,加强对利益群体进行规制和管理。新的社会结构单位的形成在激活社会活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同时,还会对政治发展产生潜在的不稳定影响。其次,加强以利益表达和维护制度化为核心的政治体制创新。只有建立和完善有效、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保障社会成员权益满足具有稳定性、公平性,才能使社会成员对既有制度体系及其未来发展充满信心。这不仅有助于实现“大稳稳于心”的社会治理目标,提高社会对国家治理体系有效性的认同度,还会内生出强大的国家向心力和凝聚力。最后,进一步推进以社会均衡和协调发展为立足点的政府转型。利益群体的自发抗争表明一股试图推动社会均衡的力量已经形成。社会作为延续几千年发展至今的人类聚集形式,其内具有自发的均衡实现机制。它与人为建构的社会均衡机制相碰撞。二者相交融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二者相排斥则会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在社会均衡内在机制外显的情况下,只有不断深化政府职能转型,在纠正政府错位、越位、缺位的过程中,承认、尊重与维护利益群体的合理权益,推进政府、市场和社会角色归位,逐步建立或坚实政府公信力、社会信任与市场诚信,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责任编辑:秦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