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罗尔斯正义理论是对古希腊传统正义理论的继承和复兴,是建立在对传统契约论的继承和修正的基础上的,他提出公平的正义原则,为正义的实现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对于现实生活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正义; 契约论; 公平
作者简介:刘建(1987.05-),山东泰安人,先为南通大学杏林学院辅导员,讲师,主要研究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 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4)-23--01
正义原则一直是古希腊政治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在希腊人的导师荷马那里,这一原则已然通过缪斯女神的歌颂深入人心。在《荷马史诗》的《伊利亚特》篇中,诗人开篇便写阿喀琉斯的愤怒,以此作为全篇故事的导火索。阿喀琉斯的愤怒源于对阿伽门农由于自己的贪婪导致对战利品的分配不均,不是因为阿喀琉斯占有欲使然,而是阿伽门农违反了希腊人最为重要的原则——公平。荷马笔下的公正在古希腊哲学中得到了非常多的探讨,无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还是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正义都是政治哲学的核心话题。
从文艺复兴以来,“人”逐渐被“发现”。这一发现首先表现为文艺复兴时期对于人的感性欲望的正视,以人的感性现实来反对宗教对于人的感性欲望的限制;而后的启蒙运动则从更深的“理性”的纬度重新定义“人”,将人的理性精神作为人的最高精神原则,从而使得自由成为时代的主题,“自由的实现”成为政治哲学探讨的最为核心的话题,正义这一古老的政治哲学问题,在近代政治哲学中隐匿起来。自由作为理性人的最高追求确乎是一种事实,至善在康德的“希望”中也必然实现,可是当感性与理性之间的鸿沟无法跨越,现实和理性无法实现统一,道德法则作为自由实现的保证始终处于同人的感性的对立中,因而无法成为最高的原则,它仅仅是理性的最高原则。传统的自由主义面临着诸多的争议和困境。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通过对于传统契约论和功利主义的批判,将正义原则作为社会福利分配的最高原则,倡导公平的正义,一方面重新使得自由主义得以复兴,另一方面也使 “正义”原则重新成为世间的最高原则。他的正义原则正式通过对于传统契约论的批判实现的,因而也被称为“新契约论者”。
传统契约论也是在众多思想家的争论和批判中逐渐形成的。霍布斯认为,契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斗争的困境,为了实现和平,理性个人必然会选择交出自己自然权利,然后统一交给一个人或者一个集体来负责掌握,契约也就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卢梭和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具有共同的看法,他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依照其本性生活,处于一个和平的状态。在卢梭看来,当人类生存的阻碍超过了个人生存的能力时,人开始走出自然状态,这也就是最初的社会契约的出现,他认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1]。于是,卢梭眼中的契约形式应该是这样的: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虽然霍布斯、卢梭、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对罗尔斯有很大的影响,但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谈到的契约论更多的是对卢梭、洛克和康德契约论的继承和发展,盖里·华政的理解,“契约论分为霍布斯式和康德式的契约论两种”[2]這种对契约论的划分不无道理,因为对霍布斯来说,契约的作用是结束人们相互之间的斗争,是对人的恶的一种限制,而对洛克、卢梭和康德来说,契约是一种理性人对普遍利益追求的一种形式,因而其本性就是追求人的最大的善。对罗尔斯来说,他是有意识的对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改造,“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3]。
罗尔斯重新思考了原始契约和社会结构之前的关系,社会契约不只是为社会结构的设立提供理论基础和论证依据,也是社会公平的最终指导原则,他提出了新的正义原则——作为公平的正义。“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4]。在缔结契约的自然条件下,每个人无论是先天的一切条件还是后天的一切因素都被设置为平等的,每个人都可以在公平的选择条件之下做出选择,正义的原则就是在这种公平的条件下人们做做出的选择,罗尔斯也称之为在“无知之幕”下做出的选择。因为这样保证了选择时人们的绝对公平,这样也就保证了人们在追求正义原则时能够保证坚持公平的原则。处于原初状态的人被设定为是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这样就保证了个体能够做出理性的选择,又因为他们处于无知之幕下,他们对自己的选择无法进行筹划,因而保证了公平原则。
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对于社会福利的分配来说,公平正义原则应该作为最高的原则,不能因为短时期的发展而将公平原则于不顾,不能只求效率而轻视公平正义。无论学者们对于罗尔斯的观点持积极态度还是消极态度,他对于公平这一古老政治原则的复兴是值得肯定的。在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配不均的现在,我们要做的不只是看到正义原则,而是秉承实践的态度,使正义原则成为世间最高的尺度。
参考文献:
[1] 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3):19
[2]斯凯伦著,包利民译:当代社会契约论[M].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176
[3]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
[4] 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