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2014-04-29 19:23张喜军
2014年26期
关键词:增值税

张喜军

摘要:增值税是我国主要的流转税种,随着我国营改增进程的推进,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也日益突出。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十分必要。本文剖析了我国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与会计基本理论存在的冲突,从增值税会计目标出发,提出了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理论框架,提出了完善和规范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的构想。

关键词:增值税;增值税费用;递延进项税额;递延销项税额

一、增值税会计的含义及其类型

(一)增值税会计的含义

增值税会计是在遵守现行增值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用财务会计的方法对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相关使用人提供增值税核算信息,是税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增值税会计的类型

增值税税务会计模式与各国的增值税法立法背景、立法程序以及会计规范方式等息息相关,目前全球增值税会计会计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合一模式和财税混合模式。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采取的是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体系

(一)会计目标

增值税会计是对增值税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的目标相协调,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更加侧重于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决策有用观”更加侧重于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二)会计对象及要素

增值税会计要对经济事项从开始到价值的形成以及税款的缴纳这一系列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所以,增值税款的形成及缴纳过程中的资金及资金运动就是增值税会计的核算对象。

(三)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采取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具体核算原则为:以税法为准绳,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致的差异要进行纳税调整。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具体会计核算时,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并在借方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在贷方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分别核算。

三、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进项税额不同处理方式产生的问题

1.相关资产的成本计量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会计处理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买价计入了相关资产的成本,而随买价一起支付的进项税额则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导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面上记载的购买资产的成本并不是其支付的全部价款,从而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原则。

2.同类资产成本不可比性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在购进相关资产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两种情形不同,其资产账面价值就会不同,因此导致即使是同一企业,其同类资产的购置成本也可能不同,因而缺乏可比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票抵扣进项税的办法,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不同的计税方式下的会计计量结果会导致不同增值税纳税人的相关资产的成本缺乏可比性。

(二)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配比的原则,而目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销项税额基本上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当期的销售额或者视同销售的金额为依据计算确认,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则是依据企业的购货成本而不是企业当期实际消耗成本,因而可能会导致企业当期确认的销项税额与当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并非因销售而实际应当承担的税负,也违背了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

(三)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没有作为费用反映在利润表中

在我国,由于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存在,因此企业增值税税负无法像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一样反映到利润表中,因而利润表中的利润是排除了增值税税负影响后的利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违反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理解性。

四、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和完善

(一)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

为使纳税人资产的购置符合历史成本的原则,企业在购进资产的环节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都可以做如下会计处理:按价税合计借记“原材料、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增设“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若企业取得了合法扣税凭证,且属于法定扣税范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该科目。该科目借方则登记本期商品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视同销售货物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二)增设“增值税费用”科目

为体现增值税税负,需增设“增值税费用”一级科目,该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本期确认的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所含的进项税额,该账户为损益类科目,会计期末讲其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从而体现会计意义上的增值税费用。

(三)对期末纳税差异的调整

本着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完整性原则,增值税会计核算需要记录税法与会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不同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当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需要借记“递延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发生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经济业务时,期末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调整,借记“递延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发生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的经济业务时,借记“增值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

基于以上分析,在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下,由于无法准确测算出企业的增值税负,所以会计系统无法对与增值税有关的会计信息进行详细的披露,如果依据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以实现财税分离,那么对增值税明晰的披露就有了可能,为了完成这一目标,我国需要对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核算方法进行改进,制定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标准和增值税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企业增值税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作者单位: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恒泰公司)

参考文献:

[1]郭昌荣.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03

[2]申志伟.建立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研究.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07

[3]章振东.增值税会计的现状及转型对财务的影响.财政研究,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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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程程.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J].财政研究,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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