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3 年第19 号公告,继续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至2027 年12 月31 日。
公告明确规定,对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交通财会2023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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